谷俊山案與“軍法處置”

3月31日,解放軍總後勤部原副部長谷俊山涉嫌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案,已由軍事檢察院向軍事法院提起公訴。這則不足60字的官方消息意味著備受關注的谷俊山涉嫌犯罪的案件已進入審判階段。

不過,由於軍隊的特殊性,軍官犯罪,媒體不可以隨意採訪,公眾獲取的有關案件信息極為有限,很多軍內貪腐案件都以涉及軍事機密為由不予公開,直至審判結束,公眾僅能從有限公開的判決結果解讀相應的信息。

谷俊山案件尚未審理前,軍方已透過媒體傳話稱“本案可能因涉及軍隊後勤裝備的生產、採購等情況等軍事秘密,故軍事法院可能依法不公開審理”。這表明谷俊山案的帷幕雖然已經拉開,但公眾期待的公開審理可能難以出現。

三級司法體系

軍人犯罪案件,無論軍人的職務有多高,依法均由軍隊的保衛部門(相當於地方的公安部門)或軍事檢察機關偵查,由軍事法院審判;軍隊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應由軍事檢察院直接偵查終結後向軍事法院提起公訴;職級較高的將領一般先由軍紀檢委介入調查,再移交軍隊檢察部門亦是慣例。

就司法管轄權而言,一般軍人犯罪案件的不歸地方法院管轄。憲法第12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專門法院分為軍事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水上運輸法院等。

專門法院裏,只有軍事法院分為三級,與地方法院設立別無二致。與解放軍各級法院相對應,解放軍檢察院亦為3級架構,與軍事保衛機關並列構成軍隊中的執法部門。

設在解放軍總政治部的解放軍軍事法院相當於高級法院;設在各大軍區、軍兵種的軍事法院相當於中級法院,包括七大軍區軍事法院、海軍軍事法院、空軍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武警軍事法院共12所;設在集團軍、省軍區一級的法院,相當於基層法院。全軍有幾十所基層軍事法院,但並不是所有的省軍區都有軍事法院。

“每級軍事法院的審理職權和對象都有嚴格規定,但總政治部解放軍軍事法院指定審理的除外。”蘭州軍區直屬法院不願具名人士告訴記者,總政治部解放軍軍事法院審判正師職以上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大軍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審判副師職和團職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集團軍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審判正營職以下人員犯罪的第一審案件。

前海軍副司令員、中將王守業,前空軍指揮學院院長、少將劉連昆,前總後勤部軍械部部長劉廣智案均由解放軍軍事法院審理。官方消息證實谷俊山案由解放軍軍事法院一審,比照上述軍內高級將領判例,谷俊山的管轄規格符合軍事法院審理職權的規定。

在熟知軍事管轄權的前軍隊法官的劉昌松看來,若比照劉志軍案(北京二中院一審)、薄熙來案(濟南中院一審)與陳良宇案(天津第二中級法院一審),谷俊山案的管轄規格則超過了上述3人,與早期的陳希同案(北京市高級法院一審)的管轄持平。

刑事訴訟法規定,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法院一審。但新中國成立以來,由最高法院一審審判的刑事案件,只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最高法院當時成立了特別法庭進行的審理,此後再無來者。

軍事法庭並不神秘,與地方法院的法庭的合議庭設置一致,只是法官、法警(軍事法庭一般稱公勤人員)為現役軍人。在上述蘭州軍區直屬法院人士看來,軍隊是一個特殊的機構,軍人犯罪會涉及一些軍事機密,審理一般不對社會公開,加之部分影視作品中常常出現的“軍法從事”“送你上軍事法庭”等臺詞對白的渲染,使得軍事法庭更顯神秘而已。

據瞭解,軍隊法官是專職的,在副大軍區以上單位的法院任職,軍銜一般為少校到大校之間。軍隊律師既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只要通過國家律師司法考試,具備律師資格就可以是軍隊律師。軍隊律師的軍銜不受限制,可以是士官,也可以是中尉、上尉、少校、中校甚至大校。

自2000年4月,經中央軍委批准,各軍兵種相繼在旅政治部機關正式編配律師。目前,全軍共有包括海事和國防專利等專業性法律顧問處282個,軍隊律師1700多人。

在軍事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由軍隊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幾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曾由軍隊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軍隊高級領導幹部涉嫌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亦都是由軍隊律師擔任辯護人。

軍法從嚴不含糊

軍法從嚴、戰時從嚴歷來是軍事刑事立法的一大特色,亦是從嚴治軍的根本。

蘭州軍區一名退休師職幹部告訴記者,軍隊的特殊性在於它是國家建立的武裝組織,是進行戰爭的工具,只有實行嚴格的規章制度,才能保持一定的作戰能力和戰備水平。

“軍法從嚴”的法律依據主要198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軍內稱為軍職罪條例)。該條例共計26條,其中涉及罪名條款的19條,計30餘個罪名。

這是我國關於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第一部正式立法,儘管它是以“條例”的形式出現,但它卻是我國刑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由此,軍職罪是軍事法院審理軍內刑事案件時參照的唯一依據,並單獨存在和施行時間長達16年之久。直至1997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式將軍職罪作為第十章,其內容除了增刪個別條款外,基本沿用了原《暫行條例》的條文和罪名。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還會同軍委法制局、解放軍軍事法院等單位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危害國防利益罪一章的起草任務,將其作為刑法典第七章,共設14個條文20餘個罪名。至此,軍事刑事立法納入國家刑法典體系。

幾乎所有現役軍人都知道上述軍職罪與危害國防利益罪下設的各項軍事犯罪罪名,其中戰時違抗軍令罪、投降罪、臨陣脫逃罪、叛逃罪、自傷罪、逃離部隊罪以及洩露軍事秘密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為境外竊取、刺探提供軍事秘密罪,這幾乎是軍人犯罪中的重罪,處罰極為嚴厲,處以極刑並不罕見。

軍法從嚴一般從兩個層面解讀。軍內人士表示,一方面是對一般軍人從嚴,主要是指軍人犯罪後承受的刑事責任要重於普通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叛逃行為,最高刑罰可以判處10年有期徒刑,而軍人叛逃,最高刑罰可以判處死刑。

另一方面,是對特殊軍人從嚴,特殊軍人主要是指軍官或者涉密軍事人員,與實施同樣犯罪行為的一般軍事人員相比較,特殊軍人身份的人員承受的刑事責任要重於一般軍事人員。這是因為有特殊軍人身份的人員實施違反其職責的犯罪行為,將嚴重危害國家軍事利益。

前空軍指揮學院院長劉連昆少將與前總後勤部軍械部部長劉廣智間諜案,均可視為特殊軍人犯罪,其造成的軍事危害明顯比一般戰士要大,故二劉均被判處死刑。

根據刑法第十章的規定,我國軍職罪刑罰體系是以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為主刑,以剝奪政治權利、剝奪軍銜警銜為附加刑的刑罰體系。與普通刑罰體系構成相比,軍職罪的刑罰等級明顯重于普通刑罰。

此外,軍事犯罪死刑罪名明顯多於非軍事犯罪。這可以從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軍事法學專業學科帶頭人李韌夫的統計數據中看出:現行刑法共有436個罪名,其中死刑罪名68個。而危害國防利益罪一章21個罪名中就有2個罪名規定了死刑,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中31個罪名中有11個罪名規定了死刑,死刑罪名比例大大高於平均水平。

服刑在軍隊監獄

值得關注是,戰時軍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的追究主體不僅限於國家常設的軍事司法機關,而將擴及至戰時軍隊指揮官。例如,軍隊指揮官在戰時是部隊最直接的管理者,自然被國家賦予戰時處置軍人違法犯罪的特別司法決斷權。

這種權力以對犯罪軍人採取自由限制、撤職、降銜等處罰措施為主要形式,只有當犯罪軍人公開不服從或違抗命令且行為情節嚴重影響作戰利益時,指揮官才有權採取極端處置方式——“就地槍決”,如同影視作品中的橋段一樣。

不過,大多數情況下,軍人犯罪一般在軍隊監獄服刑。

軍隊監獄是指在軍隊中設立的具體執行軍事法院對犯罪行為人所判刑罰的專門組織,包括軍隊看守所、勞改隊等機關。軍隊監獄機關工作受軍隊政治部門領導和軍事檢察機關監督。

“軍人罪犯服刑期間的各項權利與地方監獄的服刑人員相同,家人可以探視。但軍事法院立案偵查期間,未經許可,是不允許家人探視的。”前述蘭州軍區直屬法院人士說,軍隊監獄與地方監獄的管理基本一致,只不過地方監獄的獄警與武警看守在軍隊監獄均變更為現役軍人。

“服刑亦有現役與非現役之分。”該人士告訴記者,一般情況下,犯罪行為人為現役軍人,在未被剝奪軍籍的情況下,由軍隊監獄機關執行其所判刑罰,反之則移送地方監獄機關執行;如果犯罪行為人是非現役軍人,其既判刑罰則主要由地方監獄機關執行。

在軍隊司法實踐中,在軍隊監獄服滿刑期後,若被開除軍籍剝奪軍銜,戰士按照規定復員,未被開除軍籍的戰士,仍需服完兵役;未被開除軍籍和剝奪軍銜的軍官,則降職降級使用。

長處和平時期,軍隊職務犯罪有所增多,尤以貪腐案件為甚,加之軍地關係盤根錯節,摻雜其中,查辦難度不小。不過,軍事專家認為,在習近平嚴厲整軍治軍背景下,揪出軍內大老虎時絕對不會心慈手軟。

按照軍法從嚴原則,僅以谷俊山涉嫌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的四項罪名及媒體報道的涉案金額,比照谷的前任王守業貪腐金額一億六千萬被判死緩的判例推斷,谷俊山至少在軍隊監獄度過餘生,判處極刑亦未可知。

(希志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