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缺席者

會場上那些不再出現的人,除去請假、請辭和身故的,就只能是“出事了”。

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京召開。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省總工會原主席陳安眾和黑龍江省雞西市原市長朱德義等無緣這次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2月27日發佈公告,陳安眾和朱德義的全國人大代表職務已被罷免,代表資格終止。在此之前,江西省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南京市原市長季建業也被罷免了代表職務。

去年3月至今,共有16名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終止。其中,石宗源、高小宏、郭毅力、楊正平、邵占維、方文信等6人去世,資格自然終止。

其餘10人中,4人被罷免:陳安眾、朱德義、周文斌、季建業;6人請辭:河南義煤集團原董事長武予魯、貴州省安順市原市長王術君、廣東科技廳原廳長李興華、中國移動廣東公司原董事長徐龍、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所長萬建民、中石油四川石化總經理栗東生。

10位被終止代表資格的人裏,7人涉嫌違紀違法。中紀委等部門發佈的消息稱,陳安眾、周文斌、季建業、武予魯、王術君、李興華、徐龍等7人涉嫌違紀違法。另3人,朱德義、萬建民、栗東生,相關部門未通報資格終止的原因。依據選舉法,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也可以請辭。

7人中,有的被罷免,有的則是請辭。

對於“請辭”,中國人大網發文解讀稱,“代表辭職是代表在其任期內主動請求終止自己代表職務的行為。接受辭職的原因很多,包括違法違紀、履職能力、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

而關於“罷免”的解讀則是“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監督代表的最重要、最嚴厲的一種形式,罷免代表涉及代表的政治生命。一般來說,只要代表失去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罷免。”

上一屆全國人大,共有47名代表的資格被終止。其中,13人因去世自然終止;6人因工作變動請辭;26人因違法違紀被罷免或辭職,包括財政部原副部長朱志剛、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米鳳君、深圳原市長許宗衡等;2人因失職被罷免,由於三鹿奶粉事件請辭的河北石家莊市原市長冀純堂和襄汾潰壩事件被問責的山西臨汾原市委書記夏振貴。

十八大後,反腐力度加大。數據表明,去年因違紀違法被罷免或辭職的全國人大代表,超過往年。

違法違紀被終止代表資格的7人中,陳安眾、周文斌、季建業等被罷免;而武予魯、王術君、李興華、徐龍等,則是請辭。

請辭和罷免有很大不同。

中國人大網文中說,“關鍵是看代表違法違紀的情形以及影響程度。一般來說,罷免作為對代表最為嚴厲的制約手段,多數情況都是涉及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對代表而言,罷免是強制的、被動的,提出辭職則是自願的、主動的”。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莫紀宏長期研究憲法監督與憲法訴訟,他介紹說,實踐中,“請辭”與“罷免”有交叉,“有的是人大常委會‘勸辭’,要求代表辭職,但是代表不接受,所以人大常委會啟動了罷免程序;有的是代表想辭職,提出了請求,但是人大常委會不接受,依法罷免”。

莫紀宏認為,與“勸辭”相比,“罷免”更會讓人感到人大監督的力度。

選民或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代表,但有嚴格程序。如果是罷免直接選舉產生的代表,選舉法規定,“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50人以上聯名,對於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3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對罷免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選舉法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莫紀宏說,對代表的“罷免”一般都是在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罷免代表資格,除了法律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還會考慮其他影響因素。湖南漵浦縣成功罷免人大代表米曉東的案例,表明罷免代表的權力開始走向民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