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一國兩制”理論與實踐的關系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駱偉建

一、“一國兩制”理論研究的重要性

1.理論的意義

在哲學理論看來,一個自由的行動要包含理性和意志兩個方面,要遵守“自覺”和“自願”兩個原則。 “因為自覺,所以自願”,“只要認識了理的不得不然,有了自覺,便會自願。”。這就說明,理論能夠解決實踐吋的“自覺”和“自願”的問題。依據這個道理,“一國兩制”的理論能夠有利於提高實踐“一國兩制”的自覺性和自願性。但是,如果“一國兩制”的理論沒有搞清楚,沒有說清楚,歪理學說流行,難以解決“一國兩制”實踐者的自覺和自願問題,最終影響“一國兩制”的實踐。理論混亂,實踐一定更亂。同樣,對實踐提出的新問題,理論不能回應,不能解決實際問題,一定會被實踐拋棄。

所以,研究“一國兩制”的理論,具體而言:第一,發揮“一國兩制”的理論指導“一國兩制”實踐的作用。第二,“一國兩制”的理論要根據“一國兩制”的實踐不斷豐富和充實。

2.實踐的需要

研究“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實踐,通常會從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分析入手,又總會對兩者進行比較研究。從比較研究中又會發現它們之間實踐成效的差別。雖然,造成差別的原因是多種因素決定的,但是,細心地研究可以發現一個問題,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理論的“自覺”和“自願”程度的不同,直接影響“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實踐成效。而“自覺”和“自願”的程度高低是取決於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理論是否接受和認同。當一些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片面的乃至歪曲的理解和言論流行,一定沖擊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認同感。現實已經証明這一點。所以,“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實踐需要相應的理論指導。

3.研究重點

研究“一國兩制”理論,必須圍繞“一國兩制”和基本法這個中心,因為“一國兩制”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框架,是前提,絕對不能脫離這個框架,天馬行空。而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標准,是規則,不能離開這個標准,自言自語。堅持“一國兩制”的前提,遵守基本法的規則,是實施“一國兩制”的關鍵。我們必須在“一國兩制”的前提上和基本法的規則下構建相應的理論體系和邏輯。

二、“一國兩制”的應然性與實然性

“一國兩制”的應然性是要回答“一國兩制”應該是怎樣的,如何回答“應該”直接影響“一國兩制”實際會是怎樣的。如果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應然性和邏輯作如下的認識:

1.“一國”與“兩制”的關系

(1)從政治基礎分析

為了實現國家的統一,根據港澳的特殊情況,實行“一國兩制”的制度。所以,“一國”是“兩制”的基礎,“一國”有利於“兩制”的存在和發展,“兩制”統一於“一國”之中,有利於“一國”的安全和發展。

第一,“一國”是具體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既不是抽象的,也不能虛化了。所以,接受“一國”,第一,必然要有國家認同,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國”無從談起。第二,也要有身份認同,就是認同自己是中國人。只有視自己為中國人,才能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既然接受了國家認同和身份認同,就要愛國,愛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國家統一,支持國家恢復對港澳行使主權。第四,維護“一國”的利益,就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

第二,“兩制”也是具體的,原有社會制度和生活方武不變。第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第二,實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第三,保留原有的經濟社會制度、人權制度、行政、立法和司法制度。第四,維護“兩制”的利益就是維護特區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

第三,“兩制”在“一國”中共存、合作、共榮。堅持國家的統一原則,保留兩種不同的制度,“兩制”必須平和共處,不能對立和對抗,否則,你死我活,“兩制”消亡,必然走向“一制”。“兩制”不僅要和平共處,還應該充分利用“一國”的平臺,開展互惠互利的合作,絕不能互相隔絕,互不交往。通過合作,達到共同的發展和繁榮。

(2)從法理基礎分析

憲法是“一國”的法律基礎,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法律化,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是基本法的具體化。

第一,憲法是基本法的法律依據。憲法是 “一國”在法律上的集中體現,如果憲法在國家的領土範圍內沒有效力或者只能限於局部範圍,那麼,在法律上就沒有形成真正的“一國”,即國家主權對國家領土的完整管轄。以憲法為依據就是需要符合憲法的“一國兩制”原則和要求,並將憲法中的“一國”規範,如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國家主權機關的地位和職權,國家主權的象徵和“兩制”的授權,如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不同內地的社會制度的規範在基本法中具體落實。“一國兩制”是先有憲法的基礎,後有基本法的具體規定。

第二,基本法是特區法律基礎。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基礎,基本法必須是“一國”與“兩制”的體現。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既是國家管理特區的制度,也是特區自我管理的制度,是兩者的結合。依法治理特區,就必須堅持依基本法辦事。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實了基本法才能實現“一國兩制”。違反基本法的行為就是破壞了“一國兩制”。

第三,特區法律要保障基本法的實施,將基本法的規定結合社會的具體情況加以細則化,提供保障“一國兩制”實施的法律秩序。但是,法律在具體化的過程中,不能抵觸基本法。凡抵觸基本法的法律均無效,確立基本法的權威。

2.中央與特區關系

(1)領導關系

“一國”與“兩制”的關系,反映在國家的縱向權力關系中就是是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具體表現在,中央領導特區,中央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授受中央政府的指令。

(2)授權關系

只有在國家恢復了對港澳行使主權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憲法依據,根據“一國兩制”的政策向特別行政區授予高度自治權。既然自治權來源於國家主權,自然受國家主權的約束和限制。中央行使國家主權,而主權包括了治權,治權可分為全國性事務(包括全國與地方關系的事務)的管理權和地方性事務的管理權。基本法僅僅將特區地方性事務的管理權授予特區行使。

(3)監督關系

由於國家主權與特區自治權是一種授權關系,所以,特區自治權如何;行使當然要接受中央依照基本法的規定進行的監督。行政長官及領導的政府要對中央負責,向中央述職。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接受人大常委會審查。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涉及國家行為的事實吋,要受中央就此發出的証明檔約束,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遵守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的解釋。

3.行政與立法關系

(1)行政主導

“一國”與“兩制”的關系產生了中央與特區關系,中央領導特區,特區對中央負責,那麼應該由誰向中央負責?既不是立法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行政長官負責。所以,基本法要賦予行政長官有職、有權、有責。有職,即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有權,即領導特區政府,負責基本法的實施等相應的職權。有責,即對中央負責,也對特區負責。只有行政主導的體制才能既符合中央與特區的權力關系,保障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也適應行政與立法的權力關系,保障行政長官對特區負責。

(2)行政與立法之間是監督和配合的關系

立法既要監督政府依法施政,防止和糾正政府的違法行為,也要配合和支持政府的依法施政,共同維護有效的管理社會。在配合和監督關系中建立平衡關系,不能為配合而配合,也不能為反對而反對。

(3)司法獨立

法院依法審判,不受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幹預。

(4)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需要符合“一國”與“兩制”的要求,才能保証行政長官既對中央負責,也對特區負責。為此,第一,行政長官必須是一個愛國者,只有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真心真意地擁護國家行使主權和維護國家統一,才能符合“一國”的要求,完成“一國”的使命。第二,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負責,為了制度上能保障負責,所以,行政長官必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如果一個行政長官的人選不僅不願意對中央負責,而且還幻想與中央對抗,不可能期望中央的任命。所以,香港基本法關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規定,即由一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就是要確保愛國者和對中央負責的基本要求的落實。

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需要符合行政主導在要求,第一,行政長官不能由立法會選舉產生。立法會不能罷免行政長官。第二,立法會組成要防止民粹化,民粹化不僅破壞法治,也是對民主本身的破壞。第三,立法會議員要利益兼顧,均衡參與。

如果接受和認同了上述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理論闡述和邏輯,那麼,“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實踐必然符合“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要求,應然性通過實然性實現。

比如,在澳門,國家認同和身份認同對絕大多數居民而言從不是一個問題,為自己是中國人而自豪。所以,在學校開展國民教育,包括愛國教育的內容,是自然不過的。基本法走進學校也是應該的,政府和社會均有責任宣傳推廣基本法。對于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不僅是基本法義務,也是政府和居民的憲制的責任,是天經地義的,立法會順利通過了國家安全的立法。在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修改問題上,均能符合“一國兩制”的要求,嚴格按基本法的規定處理,循序漸進的發展民主。在內地和澳門兩地的關系上,堅持互相合作,既發揮澳門的對外聯系的平臺作用,促進內地對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