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建築資格制度

【本報訊】昨日出版的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並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法律訂定為取得建築師、景觀建築師、工程師或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的資格認可和登記法律制度;以及為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的註冊和執業資格法律制度。該本法律適用於具有屬下列專業範疇的學位並擬取得專業職銜或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的人士,包括:建築學、景觀建築學、城市規劃學、土木工程學、消防工程學、環境工程學、電機工程學、機電工程學、機械工程學、化學工程學、工業工程學、燃料工程學、交通工程學;以及擬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

該法律規定設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該委員會為公共行政當局的合議機關,旨在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資格認可和登記。委員會具下列權限:1)制定、核准並命令公佈委員會內部規章及實習規章;2)審查實習申請人和登記申請人的學歷;3)對參加實習的申請、登記的申請及註銷登記作出議決;4)組織認可考試;5)發出專業證明;6)統籌持續進修及實習期內的相關培訓工作;7)認可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以外的其他實體舉辦的持續進修活動;8)促進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同類機構訂立協議;9)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委員會由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以及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構成。委員會內私營部門專業人士的人數不可多於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人數。委員會以大會及專責委員會進行運作,而專責委員會是由委員會的委員構成。

在實習方面,如屬全職實習,實習期最短為兩年;如屬非全職實習,實習期最短為五年,而有關的最低時數由實習規章訂定。具有上述學位且為澳門特區居民的人士,可申請參加實習。實習申請人的學歷須經委員會審查。

在登記方面,具有上述學位且符合下列要件的人士,可申請辦理登記:1)為澳門特區居民;2)完成實習;3)認可考試成績及格。如具有學位,並至少連續三年從事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可透過委員會的決議豁免實習,但須取得認可考試成績及格,且登記申請人的學歷須經委員會審查。已登記的人士均獲發專業證明,持有專業證明者方可使用建築師、景觀建築師、城市規劃師或上述專業範疇的工程師的職銜。該法律規定的“技術員”是指持有根據法律的規定發出的專業證明的自然人。私營部門技術員在其負責的建築、景觀建築或工程文件上簽名時,必須註明其職銜及專業證明的編號。

法律規定,僅擬執行下列任何職務者,方可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1)計劃編製、2)工程指導、3)工程監察。已註冊技術員須每兩年參與總時數不少於五十小時的持續進修活動。

負責編製計劃、指導或監察工程的技術員須因其在執行職務時以作為或不作為過錯違反有關義務,所引致第三人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負責編製計劃、指導或監察工程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必須承擔在以下所定期間因技術缺陷而影響下列者所造成的損害責任:1)十年—地基及主體結構;2)五年—建築物的防水,尤其指天台、衛生設施、外牆及任何需具備防水要求的部分;3)五年—電力系統、供水系統、雨水及污水排放系統、消防安全系統、燃料網絡系統、節能及空調系統、排煙及機械通風系統,以及客貨運輸設施及設備,但屬消耗性構件者除外;4)五年—外牆及外牆飾面。

另外,該法律還規定了負責編製計劃、指導工程和監察工程的技術員的義務,以及執業資格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