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婚姻第一案

如今重婚新聞往往登載在社會版的頭條,殊不知重婚也登上過“法律版”的頭條。

1987年,一宗跨越兩岸的婚姻官司,在臺灣引發軒然大波。71歲的陳鸞香,控告丈夫鄧元貞重婚,請求依法解除鄧元貞與臺灣太太的婚姻關係。

1941年鄧陳在福建喜結連理。1949風雲突變,鄧赴台定居。1960年,他與臺灣人吳秀琴結婚。1979年,鄧陳二人方取得聯繫。1983年,陳移居香港,滿懷愧疚的鄧,按月寄去三千港幣。1986年,他在新竹購買一套公寓,準備待原配在港住滿五年,接老妻全家團聚。

蒙在鼓裏的陳鸞香,此時才知老公有了臺灣太太。出身於馬來西亞華僑家庭的她,與老公相識相戀,二人婚姻有媒有證,合理合法;一子一女,更是愛情結晶。政局丕變,兵荒馬亂。老公離家,自己如王寶釧守寒窯,一守就是四十年。生活再難也不肯改嫁,千辛萬苦將子女撫養成人。

日思夜念的老公,在臺灣娶妻生子,成了別人的老公。對她宛如晴天霹靂,死也不願接受這個無情的事實。她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鄧重婚,請求撤銷鄧吳二人的婚姻關係。“我同鄧元貞對簿公堂,不為其他,只為一個理字。我只要求澄清,只有我才是鄧元貞明媒正娶的髮妻。”

77歲的鄧左右為難,同臺灣太太共同生活28年,養育三個兒子,如今子孫滿堂。“我是在匆忙之中離開大陸的,陳鸞香未能同行。在海峽兩岸長期隔絕中,傳聞親人已死,我傷心了十多年才重新建立家庭。陳鸞香在香港沒有住滿五年,就委託律師向法院告我們婚姻無效。我太太知道後,即請陳鸞香不要告了,並同意我去香港和她一起生活。但是,陳鸞香她仍然堅持告到底,我怎麼能不傷心呢⋯⋯”

一審、二審鄧元貞均告敗訴。1988年臺灣“最高法院”宣判:鄧陳二人婚姻有效,判決撤銷後婚。理由是陳鄧依法結婚,法院當然予以保護。判決一出,全島輿論譁然。吳向媒體哭訴,二十八年的老公,就這麼沒了,實在不甘心。“我嫁給他的時候,還是黃花閨女,現在都已經有了第三代了,婚姻突然被判決無效,我怎麼會心服口服呢。悲劇不是個人的悲劇,法院的判決應該兼顧情理和當時的政治環境。”她向全社會呼籲:“結婚28年,為什麼要解除婚姻關係?海峽兩岸阻隔40年,這是時代的悲劇,政府的責任,為什麼苦果要由一個人來承擔?”

棘手難題如何解套?臺灣學者高招迭出。法學家戴炎輝強調:“長期廢止共同生活之婚姻,與兩願離婚同其效果,而構成事實離婚。”學者陳棋炎認為:“大陸妻子既已三四十年未履行婚姻的同居義務,可視為婚姻關係不存在,保障臺灣太太的權益。”詹森林則主張:“大陸太太對後婚的撤銷權,因長久不行使發生權利失效之結果,不得再為主張。”還有人戴建議參考法國“誤想婚”,推定臺灣太太結婚為善意,加以保護。不過也有人忙中出昏招:“大陸太太未履行同居義務,構成惡意遺棄,老公有權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云云。”

萬般無奈,鄧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1989年釋字二四二號解釋一錘定音,謂:“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甚或音訊全無、生死莫蔔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聲請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鄧吳提起再審之訴,獲得勝訴判決,婚姻關係受保障。1992年,臺灣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立法方式解套,大陸配偶不得申請撤銷他方在台重婚,明文承認後婚效力。兩起婚姻,通通有效。

(俞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