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國際原則確實不適用於區際移交

「引渡」是國際法概念,「移交」是國內法概念,因而在一個中國架構下的澳門特區與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之間移交嫌犯的行為,不能使用「引渡」一詞,這是「一字咁淺」的基本常識。實際上,澳門特區的絕大多數媒體,包括紙本媒體和電子媒體,還有經常與「新澳門學社」並肩作戰的某自媒體,都很清楚也很自覺,在報導「新澳門學社」這個記者會發布的信息時,都將其原稿中的「引渡」一詞改為「移交」,或是在「引渡」二字上打上引號。只有由「新澳門學社」某骨幹主辦的某自媒體,仍然堅持使用「引渡」一詞。可見其鼓吹的「本土」,其實與李登輝的「特殊兩國論」、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都是一路貨色,亦即是將澳門與內地、香港及台灣的關係,定位為「國際關係」。

「新澳門學社」某新當家人在記者會上說,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曾經在受訪時指出,港澳政府正商討的雙邊移交協議,可能「不會與國際原則完全相同」,因而「新澳門學社」憂慮協議中「魔鬼可能在細節」。

然而,正因為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是屬於一個國家內部的區際關係,而不是「國際關係」,因而某些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原則,不一定要全盤照搬到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因此,陳海帆司長的說法,是正確的,也是無可置疑的。

其實,就兩岸四地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尤其是其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機制的區隔問題,早就舉辦了多次的研討會,內地、澳門、香港還有台灣地區的刑法學專家們聚會一堂,進行了深入透徹的研究,並作出了同樣的討論。這些論文,也已公開結集出版,筆者就存藏了十幾本。陳海帆司長的談話內容,既是由於她是修讀刑法學出身,對相關理論具有深刻的認識,因而是出於她本身的固有專業認知,也是她吸納了兩岸四地刑法學專家的學術智慧的結果。

實際上,對「新澳門學社」前日記者會提出的所謂「魔鬼細節」的幾個問題,上述學術研討會早就作出了結論:

一、「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不適用於屬於一個中國架構下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這是因為,除了「引渡」的概念不能適用於一個國家內部的各法域之外,還因為兩岸四地各法域的居民,除了那些貨真價實的外國人之外,大多數居民基本上就是中國公民亦即「本國公民」,因而不受此國際原則的限制。實際上,不論是哪一個法域的居民,都是中國公民,在哪一法域犯罪,自應按照該法域即犯罪地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發生公正不公正的問題。否則,如果堅持本地居民不移交,就不但將會違反相互尊重和屬地管轄的原則,而且也將會後患無窮,對兩地都沒有好處。

類似的機制,還反映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中國澳門特區的適用的問題上。經過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談判商定,葡國國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關於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地區的第41╱92號「決議」,及澳門回歸前後我國外交部向聯合國發出的照會,首任行政長官何厚鏵作出的決定,都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地區適用作出四點保留,其中一點就是其第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人人進入本國之權,不得無理剝奪。」的規定,不能在澳門適用。因為在回歸後,澳門和中國內地都是中國領土,《澳門基本法》「附件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倘《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這條規定在澳門適用,作為本國公民的內地居民就可以自由出入澳門。為了保證澳門特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澳門基本法》授權澳門特區實行出入境管理,我國內地居民不能自由出入澳門特區,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方可出入澳門特區。因此,這個條文不適用於澳門。

因此,內地、澳門、香港、台灣四地的居民,除真正的外國人外,都是中國公民亦即「本國公民」,也就不適用「不移交」原則。當然,可以使用「有限適用本地居民不移交原則」。其條件相關論文有較為詳盡的論述,澳門特區政府在與香港特區政府洽談嫌犯移交協議時,可參考這些論點,並根據實際情況達成共識。

二、「死刑犯不引渡」問題。上述論文普遍認為,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實行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則,不等於在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中就要遵循。內地和台灣地區的刑法都設有死刑,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的刑法沒有死刑,各法域應當互相尊重對方的法律制度,如果有人在內地犯了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後逃到澳門等法域,澳門法域有關方面應當根據內地法域的要求,提供協助予以移交,否則會有變相否定內地現行法律制度之嫌。

三、「政治犯不引渡」問題。首先,我國兩岸四地的刑法及相關法律體系,都沒有「政治犯」這個罪名之設,但有類似「政治犯」的其他罪名,如「危害國家安全罪」、「間諜罪」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等。如果這些嫌犯侵害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有政治制度、中央政權,那麼,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澳門、香港,也有義務給予打擊。這是兩地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明確的,也是特別行政區對其國家應當承擔的基本責任。倘有嫌犯逃到其他法域,當然應當予以遣返。

四、「雙重歸罪原則」。這方面兩岸四地學者存在著較大的分歧,但多數意見認為,為了避免各法域成為對方犯罪的逃犯的庇護所、避風塘。為了互相尊重及不干涉對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應當不宜採用「雙重歸罪原則」。何況,聯合國有關移交逃犯的協定範本中也有此規範。

目前的情況是,澳門現行的《刑事司法互助法》,是規範中國澳門特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因而並不適用於澳門特區與中國內地、香港特區、台灣地區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因此,澳門特區應當盡快制定規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並在此基礎上,按照「一國兩制」原則,優先處理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包括移交嫌犯在內的區際刑事司法互助機制,隨後處理澳門特區與內地的相關機制,最後處理澳門特區與台灣地區的相關機制,編織起一個兩岸四地聯手打擊跨境犯罪活動的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