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滲漏水處理

當樓宇的牆壁和地板出現滲漏水現象時,往往不是單靠維修可以了事,或許涉及多方面的問題,例如造成滲漏水的原因、維修的責任和追討賠償的途徑等,以下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檢測原因

當樓宇內單位出現滲漏水的狀況,業主首先應自行聯絡檢修技工進行初步檢查,且確定不是自家滲漏,須速與懷疑源頭的單位業主溝通,知會對方有關狀況以便日後協作。

假如無法確定原因,業主可以聯絡“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電話:2859-4875),該中心可以提供技術協助,找出滲漏水源頭,界定維修責任單位。

維修責任

因滲漏水引致的責任,屬於民事責任,即一方對他人造成的侵害(例如財產損失),有義務作出賠償。以天花出現滲水的情況為例,往往是由於上層或上層相鄰單位的水管,因喉管接駁位安裝不當或者接合物料破損、出現裂縫等導致滲漏,再而引致浴缸、洗手盆等的暗藏水管或排水渠出現滲漏,導致下層單位天花出現滲水等情況。那麼,由上層單位引致下層單位天花滲漏的事實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例如下層單位天花的維修費用),便應由上層單位的業主承擔。

如果出現塞渠或滲漏水的情況是屬於樓宇的共同部分,例如樓宇的公渠、走廊、外牆等,同樣要視乎造成損壞的原因決定由誰負責。如果損害是由某一單位的住戶的過錯所引致,例如裝修單位時改動了洗手間的排水渠,因處理不當導致大廈的公共渠道淤塞,這時應由該單位的業主負責有關的通渠及維修費用。不過,如果共同部分的塞渠或滲漏水是基於自然損耗,或不能歸責於某單位的原因所引致,此時便應由樓宇的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責任。

追討途徑

經過檢測確定了滲漏源頭之後,最理想的做法是和應負責任的單位業主商討維修的安排以及承擔費用的方式等。但是,假如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議,受害方亦可經由民事訴訟程序,透過法院訴訟追究責任。在澳門法律中,是設有“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即俗稱的“小額錢債法庭”),只要涉案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便可以透過“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不用聘請律師,由當事人自己提出起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477和第1324條,《民事訴訟法典》第1285和1286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