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台灣簽署協議 避免航空雙重課稅

【本報訊】《澳門與台灣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昨日簽訂。

為方便兩地居民的往來,促進澳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2014年2月17日,澳台兩地簽署了《澳門與台灣間航空運輸協議》,於2014年10月底生效。該協議取消了原《關於澳門與台灣之間航空運輸商業協議》中對澳門來往臺北與高雄間的運力限制,並允許經營定期包機服務至其他台灣航點,有助促進兩地航空運輸的發展及兩地各領域的交流聯繫。在此基礎上,雙方進一步就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事宜,經協商,最近達成了新的協議。新的協議有利於提升澳台民航企業的競爭力,促進兩地旅遊業發展和經貿文化往來。

簽署儀式於澳門文化中心舉行,由駐台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梁潔芝和駐澳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盧長水代表雙方簽署。

梁潔芝認為,澳台兩地一直有很好的交流關係,隨著去年簽署兩地航空協議和今次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將對澳台有更好推動作用,特別是航空和旅遊業。

出席儀式的澳門財政局長容光亮稱,協議可令來往澳台兩地的航班增加,有利兩地民間交流更加緊密,預料對航空運輸和旅遊業發展有可觀增長。

陸委會說,臺澳雙方於1998年簽署之「臺澳互免航空稅捐備忘錄」(全稱為「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互免航空公司稅捐瞭解備忘錄」),效期至2005年11月底止,其後以每年延約方式維持雙方相互減免稅捐待遇。去年2月「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簽署後,雙方同意在既有之「臺澳互免航空稅捐備忘錄」基礎上洽簽避免雙重課稅新協議。經臺澳稅務主管機關於去年11月協商及後續書面溝通,雙方於今年11月達成共識,完成協商。

陸委會表示,相較於由臺澳航空業者簽署之「臺澳互免航空稅捐備忘錄」,此次新協議係由雙方政府相互派駐機構代表簽署,彰顯該協議應具備的公權力性質。新協議原則永久有效,在協議生效後,將可提供長期制度化保障,使台方航空業者享有穩定的經營環境,有助提升國際競爭力。此協議之簽署,象徵臺澳實質關係的持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