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澳門特區政治體制設計原則及順利落實的成因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作為基本法所確立並與澳門在中央授權下“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性質相適應的地方管治架構制度,自1999年12月20日特區建立始,已有效實行15年多了。回溯其建立、發展的演變歷程,揭示其與澳門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的契合性,分析其制度特徵及其順利落實鞏固的內在原因,前瞻其面臨的挑戰和機遇,並與香港特區的政制現狀做相應對比,就具備了較為客觀的基礎。

一、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內容及其制度設計原則

澳門基本法是確立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核心規範,它通過原則性確立和調整澳門特區行政長官、政府、立法會和各級法院的產生辦法、各自許可權、運作程式及其權力運行關係的各項規定,建構起在澳門特區地方事務範圍內的以權力分置為前提、行政為主導、行政與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司法獨立的政制架構。

(一)澳門特區政治體制設計的邏輯起點和核心宗旨

澳門特區政治體制不是憑空而來的,它表現為基本法的各項相關規定,植根於中國政府在政權交接過程中確立的對港澳的既定方針政策,並受影響於對澳門原有政制運行傳統的路徑依賴。作為特定的制度設計選擇,擺在基本法的起草和制訂者們面前的曾有三種現成模式可資參照:一是澳葡統治時期實行的總督制,那是以外來殖民政權總督集權為特徵的統治體制;二是內地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有國家權力依法分工但集中產生並受監督於人民代表大會;三是西方國家依據“三權分立”理念和其各自歷史傳統而形成的各類特徵不同的政制模式,將權力分置於不同機關並注重實行權力的相互制衡。然而,基本法的起草和制訂者們深知:總督制與國家允許澳門民眾當家做主、“高度自治”的承諾直接衝突。人民代表大會制倘推行到港澳或不符合國家確定的“一國兩制”的政治現實,“三權分立”是國家體制而非地方權力配置可資仿效的良方,國家在授權港澳地方自治過程中有必要保有必須由國家行使的管治權力,同時要力避出現任何地方實行“完全自治”而引致國家分裂的風險。

澳門基本法並無明文就設計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指導原則作出規定,惟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曾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中給予簡要的總結:“是根據有利於澳門穩定發展,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循序漸進發展適合澳門情況的民主制度,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應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原則,規定了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權以及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筆者根據自己參與相關工作的親身瞭解和長期觀察,將設計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指導原則具體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並實際體現為澳門特區政制的五大基本特徵:

一是既不照搬內地的制度,也不照搬外國的體制,而要符合澳門特區作為中國高度自治地方行政區域的性質和地位。據此明確特區內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的分工,但三權之上都受中央相應權力的授予和監督。行政長官在以行政主導、司法獨立和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權力分置格局中居於核心地位,對上接受中央任命並對中央負責,對下由當地協商或選舉產生而對特別行政區負責,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產生和運作中均具有突出的職權和作用,權力和地位處於連接中央和特別行政區關係並協調特別行政區公共權力機構間內部關係的重要樞紐地位。

二是保持澳門原有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但新引入與“高度自治”相適應的地方民主制度。在充分滿足澳門人當家做主權利的前提下,從保證以愛祖國愛澳門的愛國者為主體的“澳人治澳”的需要出發,採取靈活性的制度和安排,如行政長官的產生方法是將在當地協商和民主推選機制和中央政府實質性任命相結合,立法會組成結構上的變化、法官由行政長官依法委任等,從而循序漸進地推進民主制度建設,逐步發展適合於澳門當地需要的民主參與體制。

三是兼顧澳門特區各階層的利益,促進澳門內部政治的均衡參與及和諧發展。如用保留界別間選的方法確保各主要行業和職業代表組成立法會的優勢,兼顧勞工權益和投資者利益保障的和諧發展,設置由各類代表人士組成的行政會來協助行政長官依法、科學、民主決策並便利其發揮協調和主導各方力量的功能等。

四是借鑒香港的成功經驗並注意到其出現的問題,在根本方針和原則政策總體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因應澳門的特殊情況而有所改進和寬鬆靈活。如保留立法會間接選舉和委任制度,放寬對行政長官參選資格和主要官員任職資格的要求等。

五是既要保持特區內部政治權力運行中的制約與配合,又要保持中央監督特區行使授權的必要權力,從而形成法定糾錯機制以確保“一國兩制”條件下高度自治的正確有效運行。

由此,我們可以指明澳門特區政治體制設計的邏輯起點,就是在“一國兩制”的根本前提下,國家授權澳門特區在地方自治的範圍內實行“高度自治”。澳門特區政制是中國地方制度的很有創意的組成部分,但歸根結底離不開中央的授權,脫不開地方制度的範式,仍要遵從單一制國家內部中央決定地方權力配置的運行規律,而這恰正符合《“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所指明的“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至此,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揭示澳門特區政治體制設計的雙重宗旨:即在中央和特區關係上,要確保“一國”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又要尊重澳門民眾當家做主的民主權利;在特區內部權力架構上,既要維護行政長官的權威受到尊重和決策有效實施,又要讓任何權力處於制衡和監督之下,從而力求決策的科學、民主和正確,確保權力運行的合法、廉潔和高效,以期彰顯“一國兩制”的正當性和認受性。當然,由於“一國兩制”是個在當代中國前所未有的嶄新體制,“一國”之下是意識形態存在分歧、經濟利益激烈博弈、政治格局顯著不同的“兩制”,於是,在澳門社會利益結構特殊和傳統體制影響嚴重的環境中,如何恰當實現上述宗旨,也是對基本法的實踐者的重大考驗。

(二)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應然模式和規範要求

1.就行政長官地位、性質、職權和產生辦法而言,行政長官對澳門特區的領導體制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首長負責制。行政長官具有多個方面的雙重身份:首先是雙重效忠和負責,既要效忠國家憲法、擁護基本法,又要代表澳門民眾利益,體現“澳人治澳”;既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要向特別行政區負責。其次是權力來源上的雙重性,行政長官既要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又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既要取得澳門民眾的擁護,又要得到中央政府的信任。第三是職權上具有地區首長和政府機關首長的雙重性質,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的首長;既有行政首長的許可權,又有協調和影響其他公共權力的職能。行政長官集中各種地位和作用於一身,在協調中央和特區關係和調整特區政治體制內部關係兩個維度內行使職權,突出體現了其體制核心的特徵。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法定許可權表現為不完全局限於澳門基本法第50條列舉的18項權力,概要總括而言,其行使的主要許可權包括對特區事務的全面領導權和公共決策權、基本法和特區法律的執行權和確保實施權、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代表權、法律簽署公佈權和發回重審權、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制衡立法會乃至解散權、人事任免權、接受中央指令並相應向中央報告的權力、特區重大事項的處置權等一系列法定權力。為確保行政長官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和執法正確,基本法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和遴選程式,還確立了行政會以集體研究方式協助行政長官制定重大決策的機制安排,更明確規定了立法會監督和制衡行政長官的法定制度:在政策分歧時可以通過集體意志強迫行政長官辭職,在發現違法瀆職行為時可以通過法定程式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批准等,從而最大限度確保特區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得以維護和實現。

2.就立法會地位、性質、職權和產生辦法而言,立法會是在澳門特區行使立法權、監督權和民眾意願表達權的代議機構。立法會的主要職權是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對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加以監督和公開表達與反映民意。但澳門立法會在職權上因囿於基本法規定對其作為地方代議機構的特殊安排,一未被賦予其監督特區政府人事任命的權力,二在立法提案權事項範圍上受到政府對“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專屬提案權的影響,三在議員產生方式上保留實行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長官委任三種混合體制,因此毋庸置疑會在依法行使職能過程中受到特區政府一定程度的主導乃至掣肘,其良好意願是努力促成在行政主導前提下,行政和立法機關實現互相配合和互相制衡。

3.就司法機關的地位、性質、職權和產生辦法而言,澳門特區的司法體制是嶄新且探索性質頗強的。由於在《中葡聯合聲明》簽署時的澳葡原有體制中,澳門僅設立葡萄牙三級法院體制中的初級法院以及與之相對應設立的檢察官公署,所有上訴審都由葡萄牙法院管轄,更遑論終審。所以,設立分別行使不同許可權管轄權直至終審權的各級法院並建立相關制度、設立獨立的檢察院,拔擢任用本地人擔任各級司法官員,對澳門特區而言都是從無到有、開天闢地的新事物。澳門基本法只就司法獨立、法官職業保障和任命制度做了必要的原則性規定,對制度細節起關鍵作用的是特區立法會午夜立法所形成的《司法組織綱要法》。該法律限於特定立法環境,努力將原澳葡司法體制“移植”入澳門基本法所提供的框架內,並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和長治久安的需要,形成內容和形式上的重要結合,還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內地“兩院並存、兩院各自擁有一定司法行政權”等特殊做法,並在後續的修法過程中,不斷深入推進專業化、具本地特色的制度安排。由於澳門缺乏完善法治傳統,本地現行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相對較為順利,基本上滿足了華人愛國者充任司法官員、較為公正地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故符合社會預期,但也確有必要為解決許多制度難題以實現可持續的制度活力,建全完善更為合理、有效率、符合公義的制度體系。

4.就政治選舉制度而言,澳門特區根據基本法制定了《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和《選民登記法》,形成了有澳門特色的選舉制度。一方面,繼續保留維持具有通常意義的選舉概念和制度,永久性居民年滿18歲,登記為選民即可參加直接選舉,21歲取得立法會被選舉權,居民的參政權利特別是選舉權利得到法律程式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刻意利用和稍作調整久已存在的社團參政制度,強化並完善了立法會直選、間選和委任制度,引入了由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行政長官的制度和推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制度,順利實現了4屆行政長官、4屆立法會和4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但按照澳門特區自行制定的上述選舉法律,全體居民所能直接參與的選舉,僅限於特區立法會14名(原曾為10、12名)立法會直選議員的選舉;其他所有的選舉都是通過社團法人選民的提名和投票完成的,間選中具投票資格法人選民的實際登記代表人數至多只占登記自然人選民的不到2%,因而澳門式的間選制度成為各項選舉中較為重要、頗具特色而又最多爭議的現實問題之一。

澳門特區政治體制正是依據此等原則和設計模式成功創建的,儘管由於各種實然存在的客觀條件影響,最終創建和運行起來的情況可能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具體差別,但顯而易見的制度特徵則明晰而確切。

二、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得以迅速順利建立的內在原因

澳門特區作為面積約3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初時僅約40余萬、又曾為殖民統治下社會相對封閉的小城市,何以能在1999年政權交接後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迅速順利地建立起符合直轄於中央政府地方行政區域的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其主客觀原因必須從澳門的社會結構、歷史傳統和政治格局的特點中去尋覓。

(一)有賴於澳門華人社會所長期具有的深厚愛國傳統。新中國成立之前,澳門民眾就有不同程度的愛國參與。新中國建立後,澳門愛國進步社會力量團結在南光公司、南通銀行等國家駐澳機構周圍,服務社會,造福鄉梓,關注國家,對葡鬥爭,建立和維繫起覆蓋全澳門社會的華人自治網路:工商界以中華總商會為代表,勞工界以工聯會為代表,教育界以中華教育會為代表,青年以學聯為代表,婦女以婦聯為代表,手工業商販以市販商會為代表,市民以各區街坊會為代表,加上澳門日報、鏡湖慈善會和歸僑總會等社會團體,弘揚和傳承愛國主義傳統,保障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實行某種程度的社會自治,聯合約制澳葡殖民勢力,形成華洋共治的二元社會。1966年“一二三事件”後,澳葡統治進一步衰落,臺灣殘餘勢力被掃地出門趕離澳門,進一步奠定了澳門“半個解放區”的政治格局。同時,澳門基本生活必需品主要來自內地供應,出口加工、金融保險、建築地產、博彩旅遊等四大支柱產業以及報章傳媒、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事業等,自1980年代後即長期為當地商家掌控,中資也有所參與甚至部分發揮主導作用。澳門長期持續展開愛國教育,居民相當部分來自內地,各階層都普遍感受到日常生活依賴內地的實狀,有較多意願和管道熟悉和親身瞭解內地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使得愛國情感較為自然地成為主導全社會的主流意識,“人心回歸”的任務在春風化雨、潤物無聲間順利完成。

(二)有賴於澳門特區建立初期“以我為主”建立管治團隊的政策思路。澳門愛國社團的長期存在和重要功能,使其在社會活動中形成了政策主張,積累了管理經驗,鍛煉了人才隊伍,還為澳門回歸後迅速從愛國社團選拔管治人才和有行政經驗的資深公務員共同組成執政團隊,奠定了有利的組織基礎。同時,葡萄牙高官戀棧官位到政權移交的最後一刻,為特區政府因勢利導實現高層全面更換而不留用任何前執政官員,毫無障礙地按照鄧小平“愛國者”標準選擢人員創建管治團隊,提供了良好的客觀條件。加之全新的執政團隊較少歷史包袱,較多做事的沖勁,給特區政制帶來活力。正因為在回歸過程中和其後順利解決了特區管治團隊和愛國建制力量的互通結合問題,愛國社團不僅在代表民眾監督特區依法施政上有所作為,而且得以繼續在澳門特首選舉、立法會選舉和人大代表選舉中發揮重要功能,形成欲參政就必須通過社團活動管道的行為範式。如是制度產生行為,進一步推動了澳門社團數量倍增和功能政治化。特別是上述趨勢有利於形成特區政府和社團的利益互動和相互支持,而沒有出現香港式政團化趨勢的衝擊。

(三)葡萄牙遺留的負資產激發了澳門民眾的愛國思想。葡萄牙對澳門的治理沒有形成法治、民主的經驗,反而留下官僚、無能和貪腐的負資產。首先,和葡萄牙在非洲的殖民統治帶來當地的政治腐敗、經濟凋敝一樣,澳葡政府在澳門的統治,以經濟掠奪為直接目的,缺乏長遠有效的經營思路,甚至在1974年葡萄牙國內革命後宣佈放棄其在全世界的殖民地時,曾主動要求交還澳門給中國。《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葡方仍僅希望在維持澳門的葡萄牙社群利益和文化存在、保留葡萄牙法律傳統的影響和司法活動中的控制力、多從澳門撈取利益方面有所進取。但實際上由於回歸前,經濟出現整體持續負增長、社會治安因黑幫在血雨腥風中爭利而急劇惡化。澳門居民對澳葡當局統治的不滿、對回歸祖國的渴望達到空前程度。其次,澳葡統治注重經濟掠奪而輕視文化教化的另一表現,是政治權力包括公務員入職長期不向華人開放而依靠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的土生葡人,後者缺乏自主的管治決策能力,且在華人社會中認受性很低,根本不可能成為填補葡人離去空白的社會力量,而澳門社會又不曾培養出親葡華裔的“香蕉人”社會階層,曾經引發警惕的留用人員消極應對或弄權玩人的情況基本不曾出現。澳門民眾將之對澳葡統治的憤懣和唾棄,化作對新政權的支持和擁護,顯然有利於新的政治體制的有效確立。

(四)博彩業長期作為澳門的命脈產業,形成了對政府和社會的強大影響。澳門從帆船時代的商港,到香港開埠後逐漸轉型發展鴉片貿易、移民和勞工轉運、黃金走私等邊緣行業,最終在1847年開賭的基礎上逐漸發展出在國計民生中起重要作用的賭業。1962年後事實上形成的獨家專營娛樂博彩體制,成為支撐澳葡政府稅收、保證澳門地方的普遍低稅制、提供澳門居民就業崗位、保障澳門各項社會服務的命脈產業,很大程度上呈現“賭稅是澳門政府財政主要來源,賭場是澳門居民就業和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的主管道”的局面。而無論是特區建立之初的“澳娛”獨家營賭,還是2002年後推行“適度開放”經營模式後出現的六家博企競爭,賭業在澳門產業結構中的地位、對澳門政府政策的影響、對澳門居民就業乃至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的作用,非但沒有削弱,反而因為內地開放居民境外旅遊帶來的巨大資金投入刺激而帶來澳門博彩業的空前迅猛發展,虹吸作用導致澳門經濟高度單一依賴博彩業的局面更加突出。而國家特許澳門合法獨家開賭帶來的穩定政策預期,給澳門特區從容享受憑國家配置資源而得的空前繁榮,澳門從籍籍無名的小城在短短15年內成長為人均本地生產總值8.7萬美元、在世界富裕國家和地區排名前列的顯要地方,因此樂觀情緒高漲,大小問題都可以在高收益、高稅收、高福利、高代價基礎上達致社會和諧,各行各業、各階層包括不受法律保障營生的從業者都能取得穩定收益從而各安其所,特區政治體制當然有條件固若金湯、穩如安瀾了。

(五)澳門社會結構中注重現實利益的階層和人群呈現一定的政治冷感性。一是澳門中產階級的地位和作用並不突出。儘管從經濟收入講,不少居民達到了相當安定富裕的生活水準,但由於澳門個人所得稅和公司利得稅的收入占財政收入比重極小,高收入人群主要從事博彩管理和仲介服務,或者本身是受紀律約束的公務員,大學和科研機構主要由政府設立,社團活動和傳媒報章多數受政府財政資助,支持和附和政府的聲音相對較強,而一般民眾只關注掙錢養家、公屋分配、增加工資等眼前利益,導致社會沉默的大多數成員呈現政治冷感,現代公民或市民意識並不是很強烈。二是所謂的政府“反對派”處境尷尬。他們起先由極少數出於各種複雜理念、反對澳葡統治兼又反對傳統社團封閉保守,回歸後又無法通過選舉等手段獲得實質性的行政權,於是他們轉而注重對特區政府施政缺失的監察和批判,客觀上扮演著“反政府特定政策”而“不反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角色,甚至也在某種意義上漸變成從事特定動作的“傳統勢力”。三是形形色色的與賭場不法利益相聯繫的人員相對安分。回歸後,在中央和特區政府嚴加規管下,特別是隨著賭場利益不斷擴張的狀況,他們各得其所,生活相對安逸富足,故除非賭業重現20世紀90年代的惡性競爭,否則不至於出現嚴重影響治安的情況。四是葡萄牙後裔居民融入大眾。據中葡聯絡小組1998年磋商土生葡人國籍問題時葡方的介紹,當時澳門有在當地出生的葡裔居民約5,000多人,在澳門以外出生的葡裔人士6,000餘人,回歸時少數葡人撤退回國,近年因葡國內經濟不好而前來澳門的葡人逐漸增多,2011年澳門人口普查結果顯示,53.9萬名常居人口中聲稱為葡萄牙籍的人為5,020人,約占0.9%,聲稱使用葡萄牙文為日常用語的人僅4,022人,約占0.7%。葡萄牙後裔居民的政治取態近年並不彰顯,有的發揮自身所長樂得其所,有的順應時勢求變謀生,不少人甚至因各種原因明確宣佈選擇中國籍身份,土生族群身份識別意識整體上有所淡化。在此基礎上的社會和諧,必然降低了對特區政治體制應對社會矛盾上的考驗和壓力。

(六)中央與澳門特區的關係順暢良好。中央對澳門特區關懷照顧無微不至,澳門特區政府對中央給予的支持和提點尊重服從,兩者在貫徹落實基本法處理各自許可權的過程中,相互配合、關係密切。事實上,無論是特區成立初期的反黑風暴、博彩經營適度開放轉制,還是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處理政制發展問題、解決行政立法關係中重要立法事項,中央始終全力支援和悉心指導澳門特區的相關工作。澳門政治體制中保留委任制和間選制度,遵循澳門特點並仿效香港模式調整立法會提案權體制,選擇與香港最終實現“雙普選”有所區別的民主發展路徑,某種程度即是中央在處理香港同類事務積累了經驗、發現了問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通過各種管道和方法加以調整,因此規定和措施相對進一步完善,應對意識和辦法都有提高。

也許還有其他可資補充的內容,但筆者認為,以上六個方面的穩定因素足以支撐起澳門特區政治體制建立初期的穩定形態,也構成澳門目前政治生態和宏觀格局的根本基礎。

三、港澳特區政制發展走向差異的內在機理

在前述宏觀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下,儘管港澳兩部基本法中所規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是完全一致的,大部分具體規定也有相似性,但15年來,澳門政治體制的現實發展與香港相比在走向上也出現了不小的差異。究其原因主要是:

1.社會政治格局有所不同。香港在經濟多元、思想多元、居民構成多元、社會利益多元的基本格局下,政治訴求多元和推崇競爭性民主、信奉權力分立體制的特徵比較明顯,導致了原本基本法所設計的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被立法會不同勢力濫加干擾、司法復核的不當干預所削弱,甚至出現了地方性政團爭奪特區管治權的混亂現象。澳門則由於其賭業獨大的經濟體制而形成了博彩收益實質性影響政府政策的“一元”體系,政府可通過資助政策和輿論宣傳來引導社會,概括來說則是,中央授予澳門特區的博彩特許專營權和博彩業提供的贏利與稅收,事實上奠定了澳門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條件。在這種有利於政府管治的背景下,愛國愛澳力量組成了特區的執政團隊,從而與政府施政形成了良性互動,特區政府也更易通過經濟政策化解具體矛盾並維繫政治共識。

2.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在內容上有一定差異。香港基本法制定時,確定了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在當地選舉的辦法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致由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的目標:而立法會取消官守和委任議席,全體議員由分區直選和功能組別間選產生,最終可達致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而中央在有關澳門聯合聲明談判和基本法起草過程中,照顧了葡萄牙人希望以制度保留其參政利益機會的願望,規定了立法會保留委任議員和間選議員的制度,並未明確設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實行“雙普選”的最終目標。這就為澳門採取靈活變通辦法或延續舊制,不與香港保持同一進程而採取或慢或快的循序漸進調整模式留有餘地。制度差異使得澳門與香港的政制發展路向並未遵循同一軌跡,澳門政府和主流民意傾向以擴大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立法會組成的辦法來體現民主成分的增加,並得到中央相關決定的確認,從而避免了像香港社會那樣因“普選”爭議而出現的混亂。

3.中央採取的指導方針有明顯調整。中央一再強調基本法所體現的“特區政制發展主導權在中央”的原則,並在指導港澳兩地政制發展方向和速度上有明顯差別。在香港特區政制發展問題上,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明確了香港2017年開始滿足法定條件即可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雙普選”;2010年,中央在香港立法會功能組別選舉上同意了香港以本地立法方式引入“超級區議會代表議員”的選舉方式,形成港人選民的“一人兩票”趨勢;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就香港特區普選問題做出專門決定,明確了實現普選香港行政長官制度所須遵守的制度原則和規範框架。而在澳門特區政制發展問題上,根據澳門特區政府所報告的民意選擇,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了2009年澳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制度“兩不改”的原則;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再度作出澳門特區兩個選舉辦法機制仍然不變、僅是議席和選委會委員席位“2+2+100”的決定,並相應提出立法會議席產生辦法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保持長期不變的原則。這有力地導引和調整了澳門政制發展的方向和速度,這也是導致港澳政制產生制度差異的重要原因之一。

4.管治團隊的人心所向和居民認同感都有所差別。港澳兩地居民在政權交接過程中的心理準備、政治取向、國家認同觀念、愛國力量組織程度上存在一定差距,這必然也反映到公務員隊伍乃至特區核心管治團隊的思想和組織工作上來。香港回歸時,中央為了實現平穩過渡,採取了將港英政府高層和整個行政團隊全盤接收的過渡辦法,而沒有對原有公務員系統與中央政府缺乏溝通的情況做相應處理,致使從公務員到整個社會的人心回歸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這對於最終實現“愛國者治港”的目標造成一定的障礙。而澳門回歸時,中央在照顧葡萄牙人合理的參政要求的基礎上,因勢利導推動實現了澳門管治團隊的全新更換,所有成員都是新任,部分來自公務員體系,部分來自愛國社團。這使得澳門特區管治團隊在政治上都擁護和效忠中央、與傳統愛國力量密切互動以避免隔閡的問題得到很好解決,“愛國者治澳”在澳門自始就已構成一個毋庸置疑的確定事實。

四、澳門特區政治體制面臨的環境變化和未來發展方向

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迅速順利建立,提供了全國人民包括澳門居民值得珍惜和總結的寶貴經驗,但這並不意味著其未來發展必定是一帆風順。誠如筆者前已分析的各個相關因素一樣,所有因素都在各種主客觀條件下成為持續演化的變數,社會經濟生活大勢的衝擊,特區政制內在因素的轉化,居民結構和物質精神欲求的調整,特區政府政策的正負效應,都會形成深刻的影響。

首先,澳門特區政制所面臨的民意環境有所變化。隨著特區政府經歷15年風雨考驗,澳門“一國兩制”實踐已然躍上新的歷史起點,內外環境發生深刻變化,面臨著大量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問題。澳門特區政府的施政定不能單憑愛國傳統的老本來維持執政的正當性,而必須打破因循墨守的窠臼大膽推進自身改革創新的進程,在經濟政策、政制發展和社會建設、文化發展等各個領域提出具有遠見的長期策略和扎實可行的務實部署。澳門民眾要求特區執政團隊必須靠奮發圖強、創立新功的實績來贏得廣大居民認同和擁護的呼聲愈來愈強烈;要求執政團隊有新面孔、新思維、新政策、新成績,不能容忍之前曾發生過的“無為而治”和權力傲慢等問題;要求切實落實和保障基本法所確立的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體制,防止行政權獨大並依法實行權力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其次,澳門博彩迅猛持續增長的經濟態勢出現調整變化。澳門過度單一的經濟結構看似強大可靠,實際上完全寄託于中央政府的行政特許上,寄託在服務澳門以外經濟體的居民來澳消費上,甚至一定程度上依賴于博彩借貸形成的杠杆收益上,未免形成危險。內地經濟經過30多年的高速成長,經濟結構和增長方式以及財富分配制度的調整完善,都會給內外經濟活動帶來相應的影響,反腐肅貪和嚴肅金融、出入境執法,都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澳門博彩業。澳門已經出現的博彩毛收益連續快速下降和部分賭業參與者資金周轉難以為繼而倒閉,就是相關影響的具體顯現。長期以來,特區立法、司法部門對博彩業所作監管不多、能力不夠,特區政府對博彩依賴大於監管、應對出現惡性競爭和系統風險影響的能力和水準更是非常有限。儘早通過各種手段完善博彩監管制度,形成符合澳門整體利益的博彩政策,是當務之急。

再次,澳門居民對民主和民生事務的要求更具實質性和迫切性。澳門地小人稠,旅遊承載力有限,居民面對通脹高企、交通阻塞、樓價飛揚、就業競爭強度增加等社會壓力,向上流動的空間相對不足,有可能產生怨氣甚至不滿,這其中以新一代剛剛湧入競爭的年輕人感覺最為明顯。在此背景下產生的各類民主和民生訴求,在新媒體刺激和交流中不斷積聚,需要特區執政團隊乃至政治體制清醒嚴肅地應對和及時正確地引導。

最後,澳門特區政府自身能力和素質建設任重道遠。澳門目前是財政盈餘較多、政府習慣于“錢多好辦事”的行事作風,在這種條件下如何保障特區政府在公共事務處理上的依法、科學、民主、正確決策,如何完善體制和制度,防止和遏制腐敗以保持廉潔公正,如何加強立法會對特區財政和決策的依法監督及社會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也是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重要課題。

習近平主席在接見新任特首充分肯定澳門特區政府的工作時,專門指出:當前澳門的內外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這對行政長官和新一屆特區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增強前瞻意識和憂患意識,提高特區治理水準,扎實謀劃和推進澳門可持續發展,為“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打下更為堅實的基礎。這既是鼓勵和提點,也是要求和鞭策,相信新一屆特區政府會按照習近平主席在慶祝澳門回歸15周年講話中所提出的四點希望,繼續奮發有為、統籌謀劃、築牢根基,面向未來,從更高的起點出發,根據澳門變化了的環境特點,採取更為務實有效的政策策略,積極進取以期獲得更大的成就。果如是的話,澳門特區政治體制設計的優勢將得到更好發揮,存在的問題將得到更快解決,中央和民眾將在更大程度上給予支援,“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將得到更有生命力的光大和發展,從而最大程度地為國家統一、民族復興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