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澳生持憑葡國護照赴台就讀問題

這幾天,關於澳門學生持憑葡國護照到台灣就讀的權益問題,被提出來討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盧長水指出,持葡萄牙護照到台灣升學的學生,與持澳門特區護照一樣都是非常便利,近日外界傳出持葡萄牙護照到台升學較不方便是誤解。台灣是非常歡迎僑生到台升學。盧長水表示,持葡萄牙護照可以免簽證到台灣,持澳門特區護照亦可透過網上登記便可進出台灣,他提醒不管持什麼護照,有效期必須六個月以上。

在這裡,牽涉到兩個問題,一是台灣方面對「澳門居民」身份的認定,二是葡國護照的功能。

其一,在「澳門居民」的定義問題上,現行《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是這樣表述的:「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系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這個表述,較為吻合《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和《澳門基本法》的相關確定。

然而,在《港澳關係條例》(草案)起草的過程中,曾走過一段彎路。當時,由後來曾在「扁朝」前期任中華港澳之友協會會長的翁松燃教授牽頭,有現為民進黨主席兼「總統」候選人的蔡英文教授,還有時任「中華民國港澳協會」會長的金神保教授參與的《港澳關係條例》起草小組,曾兩次來澳門進行調研。在第二次來澳時,攜帶了《港澳關係條例》(草案)的第一稿文本,諮詢澳門人士的意見。由於該小組成員不了解澳門的實施情況,將葡國護照的功能與「英國國民(海外)屬土護照」混為一談,因而對「澳門居民」的定義,就比照「香港居民」的定義,表述為「指具有澳門永久居住資格,且未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當時,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出席座談會的澳門人士,指出此條文表述不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也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和《澳門基本法》    的相關規定(在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尚未頒布),將十幾萬因歷史原因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排除在「澳門居民」之外,    剝奪他們的合法及切身利益。主筆起草《港澳關係條例》的蔡英文吃了一驚,表示她還是第一次得悉澳門居民所持葡國護照的功能,與「英國國民(海外)屬土護照」完全不同。因而答應返台後,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該條文的表述方式。後來果然是從善而流,修改成如今較為符合實際情況的內容。

與之相牽帶的,還有將台灣當局與「申根公約」七個成員國簽署的互惠協議,延伸至葡國,並因此而適用於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居民,及澳門居民在台灣就業的問題。前者,就是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學生可免簽證入境台灣的淵源。後者,《港澳關係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的表述是:「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顧在台灣地區工作,準用《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至第七章有關外國人聘顧、管理及處罰之規定。」

筆者發現不妥,連續在本欄評議指出:前者,「申根公約」與已經修訂的《港澳關係條例》關於「澳門居民」的定義,存在著法律衝突,把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居民視為「葡國公民」。後者,當時經濟極度低迷,失業率也高達百分之十幾,因而有近二萬名因語言等原因而無法在澳門就業的福建籍澳門居民,前往台灣工作,他們反而因語言相通而如魚得水。但倘按照《港澳關係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的規定,在澳門回歸後,比照《就業服務法》對外國人的聘僱及管理辦法,一方面由於他們不是教授、工程師等專業人士,不可能以個人方式申請就業;另一方面倘以「非技術勞工」受聘,就必須由台灣「勞委會」與澳門特區政府勞工局簽署協議,在當時的政治大環境下將是窒礙難行。在此情況下,這近二萬人就勢必會被「趕」回澳門,令澳門特區的失業率飆得更高,嚴重影響澳門特區的社會穩定。

當時的「陸委會」港澳處長張良任(後曾獲馬英九先後委任為「陸委會」副主委、「國防部」副部長,現任駐印尼代表)十分重視筆者的意見,一次得悉筆者在台北,就邀約筆者在其辦公室會面,並詢問「(後者)真的有那麼嚴重嗎?」經筆者力陳利害後,他也感到後者的事態嚴重,可能會被北京誤會為「故意搗亂」。後來,在他主導下,    增加了一個權宜條款,凡分別在香港、澳門回歸前,向「僑委會」申領了「華僑身份證明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在一定的管理辦法下,繼續在台灣就業,妥善地解決了此問題。此也是當時連成龍、劉德華、梅艷芳等著名藝人,也紛紛到香港「華僑旅運社」辦理申領「華僑身份證明書」的背景。否則,他們到台灣拍攝電影或開演唱會,就是「非法工作」,將按《就業服務法》規定受到處罰。

至於「申根公約」的問題,張良任則表示,這是李登輝「務實外交」的「成果」之一,不可能放棄,即使是與《港澳關係條例》中有關「澳門居民」的定義有出入,也照樣「去馬」。

其二、正如上述,台灣「移民署」及「教育部」按照「申根公約」精神,允許澳門學生持憑葡國護照入境就讀,抵觸《港澳關係條例》中有關「澳門居民」的定義,將他們視為「葡國公民」。而蘇嘉豪昨日文章所指的有赴台就讀學生,雖然是在一九九五年出生,但到二零零五年才選擇取得葡籍,則是違反了《中葡聯合聲明》「葡方備忘錄」的規定。

實際上,《中葡聯合聲明》「葡方備忘錄」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於同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蘇嘉豪說是在二零零五年「才選擇取得葡籍」,就明顯地與此規定相杆格。倘此述屬實,無論是由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發出,或是由其他葡國有權限機構頒發,都不排除有「不規則」之嫌。

目前,葡國可能是在台灣地區的領務活動並不活躍(顯然是並未將在台讀書的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學生視為「葡國公民」),加上財政並不寬裕,沒有在台北設處。正因為如此,葡國國會的「友台議員」,一直鼓吹葡國外交部在台北「設處」。因此,他們在台灣地區得不到葡國的領事保護。

而澳門特區政府駐台北的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該如何處理這些持憑葡國護照入境就讀的澳門學生?倘從《澳門基本法》廣義的「澳門居民」定義看,連土生葡人也屬於應照顧對象,他們就更不在話下。但嚴格起來,卻似乎是與《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的規定有抵觸。不過,在兩岸統一前,台灣地區並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效管治之下,似乎可以權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