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遊行成新熱點土地法爭議陷入盲區

明日是澳門回歸十六周年紀念日,也是檢閱崔世安的第二個行政長官任期屆滿一周年,及踐行「新人事新風氣」的第三屆特區政府工作滿一周年的成績的日子。特區政府和廣大澳人及各界社團,以不同方式進行熱烈慶祝,在慶祝澳門回歸,實施「一國兩制」,澳人當家作主之下所取得的各項成績,尤其一年來特區管治和公共行政出現的新氣象,五位主要官員都有各自不同的出色表現,行政長官崔世安的治理能力更趨成熟;也慶祝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更為密切,中央支持澳門特區,澳門特區信賴和服從中央的良好互動關係進入新的境界和局面。這正是雖然澳門博彩業賭收連續十九個月下跌,周邊經濟受到一定影響,但人心沒有因此而渙散,反而更能正確對待澳門經濟發展的新常態,加強了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建設「一中心一平臺」,及融入「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信心和決心,特區政府的管治能力進一步強化的力量源泉。何況,在澳門中聯辦主任李剛宣稱,中央已經成立新的班子幫助澳門特區發展經濟之後,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草案)》,調整了澳門特區的陸地界線,明確劃定了澳門特區的水域管理範圍,將為澳門特區保持繁榮穩定,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援。這更令廣大澳人對澳門特區的發展前景充滿信心,更為強烈地感受到中央的關愛。

當然,澳門是個民主及自由度都較高的社會,《澳門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居民享有包括聯合國兩個國際人權公約規範在內的各種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因而呈現了社會多元化,利益多態化,訴求多樣化的現象,因而也免不了會有各種噪音。而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紀念日,也成為政治反對派,或雖然在政治上並不持反對態度但對社會有不同利益訴求的團體和人士,上街遊行,推出訴求的時機。而在經過多年的摸索後,政府相關部門尤其是警方,也總結了系列成功的疏導和引導模式,只要是符合《澳門基本法》和《集會遊行法》規定的,一律作出正面回應,既要尊重和保護遊行集會者依法行使其權利,更要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及保障人口比例更多的大多數市民和遊客的道路使用權和免受噪音滋擾權利。及避免噪音幹擾等的權利和自由。因此,警方與遊行組織者商討最佳的遊行線路和時間,並勸諭他們必須遵守《集會遊行法》,及組織糾察隊維護秩序。多數組織者也接納了警方的安排,相信今年的遊行活動將會和平進行。在經歷過凡是在遊行中採取過激手段的團體,在立法會選舉中都受到選民們的唾棄,而致全軍覆沒的教訓,相信即使是曾經有過過激行為的遊行團體,也不敢再重蹈覆轍。

已經依法報備遊行的團體和個人,其所提出的各種訴求,大部分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範疇,特區政府應當正視他們的訴求中的合法合理部分,並以「以民為本」的精神予以改善;即使是不符法律規定的,也宜作出正面疏導,不要激化矛盾。至於有的團體提出的普選行政長官的訴求,這是按《澳門基本法》規定必須由全人大常委會釋法並啟動,澳門特區政府無權發動;也有團體提出的「家庭團聚」訴求,根據《澳門基本法》規定,決定權在中央相港澳政策的決策機構,具體執行是公安部,澳門特區政府也無權處理,只能是代其向中央政府轉交。持有相關訴求的團體,對此要有清醒和冷靜的認知。

今年的遊行多了一個熱點訴求,而且還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就是由「海一居樓花事件」而引發的各種不同訴求的遊行。對此,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再次發出新聞稿強調,既堅持特區政府依法宣佈相關土地臨時批給失效的立場,又向小業主已作出承諾,將會保護他們的切身利益,稍安勿躁。當然,小業主的心情可以理解並值得同情,更希望政府能及早予以妥善解決。但特區政府更要「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尊重司法獨立,不幹預司法機關審判,在行政法院作出裁決前,不能提前決定幫助小業主解決問題的方案,否則就將會形成在客觀上意圖影響行政法院的裁決。

小業主的遊行訴求,得到社會的普遍理解,但不要因此而走向自己的反面,令到自己有理變無理。既然是自己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就更應當依法而行之,不要因為自己的過激行為,而抹煞掉自己訴求的合理性。因此,小業主的遊行,應當警惕懷著各種政治目的之「有心人」插手,避免做其「棋子」。為此,組織好糾察隊維持遊行的秩序,不要作出觸抵法律規定的行為。

由「海一居」事件而引帶出來的是否修訂《土地法》問題,也將成為今年遊行訴求的新熱點。但有點令人感到「時光錯亂」的是,過去長期扮演「凡政府必反」的某政治反對派團體,竟然是支持特區政府執行《土地法》的作為,並反對修改《土地法》。而與此同時,平時被一些人形容為「保皇派」的官委議員,卻全部要求修改《土地法》。而爭論的焦點之一,是在於應否恢復行政長官在批地活動中的自由裁量權。

其實,無論是主張主張修法的官委議員,還是反對修法的各式人物,都忽略了一個問題,就是「海一居」發展商的法律訴訟,並沒要求政府修法,而是針對政府行政部門因為「怠作為」甚至是「不作為」,而使得他們喪失了的土地發展時間,因而希望行政法院裁決補回時間,並補回相應的時間,讓其能夠完成土地的利用發展。這樣,既能維護小業主的利益,又能維護《土地法》的尊嚴和政府的管治權威,也能維護發展商的利益,達致「三贏」局面。

與此類推,對待《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的剛性規定,應有一個柔性的補充性規範,就是在土地臨時批給的二十五年期即將屆滿前,給予承批商一個解釋的機會,並經過透明化公開仲裁,倘是並非歸責於承批商,尤其是出於「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沒有足夠時間完成土地利用,應給予補償其相應所損失的時間,讓其得以在實質的二十五年批給期內完成利用。因為既然已經在進行利用,就不存在人們所反感並反對的「囤地」及「閒置土地」的問題。主張修法的人士,有可能忽略這個問題的關鍵所在。

打一個可能並不適合的比喻,刑法上的傷害他人身體完整罪,亦即「襲擊他人」,既有當然是預謀或臨時起意的襲擊行為,也有遇襲者的正當防衛甚至是防衛過當,更有見義勇為者實施正義行為而採用了過激手段。《澳門民法典》對此有不同的罪名認定及量刑標準,並沒有「一刀切」,因為「打人」就一律將之定罪判刑。

而《土地法》的缺陷就在於此,在並沒有搞清楚歸責於何方之下,只要二十五年臨時批給期屆滿,就有理無理都「一刀切」宣佈失效,缺乏靈活處置安排,立法善意不足。因此,補強《土地法》的這個不足,才正是加強法制建設的表現。

(補正:昨日本欄在國務院通過橫琴南部填海海洋功能區劃的調整的一段,「再做一個澳門」是「再做一個橫琴」之誤。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