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司法追償研究

劉曉兵

歷經一百多年的歷史發展,博彩業在澳門已經成為一種維繫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時,根據澳門基本法第118 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博彩業合法性已得到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全面保障。由於澳門基本法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中國內地亦應承認並尊重博彩業在澳門的合法地位。

從 邏輯上來說,既然中國內地承認並尊重博彩業在澳門的合法性,就應保障相關博彩債務在內地能夠得到適當而有效的司法追償,而不論債務人是內地居民還是澳門居民。然而,從目前來看,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司法追償至少存在三個方面的障礙: 其一,由於觀念的差異,內地司法部門對澳門博彩債務一直存在非理性的反感與排斥; 其二,內地司法部門對澳門博彩債務的法律性質存在認識誤區,致使博彩債務在內地涉及司法追償時往往陷入尷尬境地; 其三,毋庸諱言的是,內地在涉及澳門博彩債務追償的法律適用方面的確存在較強的內地本位主義觀念和公共秩序保留傾向。筆者認為,這些障礙如果長期得不到有效化解,必將為內澳兩地的司法協作和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消極影響。

正因為如此,在當前內澳兩地社會發展依存程度如此緊密的情況下,如何化解上述障礙以使澳門博彩債務在中國內地得到適當而有效的司法追償,不但是內地司法界需要認真思考的現實問題,也是關涉內澳兩地司法制度銜接與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重要問題。

一、澳門博彩債務及其性質分析

關於澳門的博彩債務,內澳兩地學界並無權威而統一的認識。內地學者要麼對其關注甚少,思考不多,要麼習慣於將其與賭債混為一談,從而認為澳門博彩債務不具有司法追償的可能性。即便在澳門本土,也有不少學者將博彩債務與賭債混為一談,其不同於內地學者之處在於把賭債分為法定賭債和自然賭債,並把博彩債務歸於法定賭債之中,從而認為博彩債務較之于自然賭債“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或“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追討”。也有一些學者看到了博彩債務與賭債之間的一些差異,但他們未能對博彩債務的內涵、外延以及法律性質作出進一步具體而深入的論述。

筆 者認為,對博彩債務的界定和理解不能脫離澳門的本土現實,而且應以澳門的現行法律為依據。從澳門的本土現實來看,博彩業在澳門的合法存在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因博彩而產生的債權或債務一直受到澳門法律強有力的保護。從澳門的現行法律體系來看,除合同法承認博彩債務的合法性之外,還有兩部法律———《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 第5 /2004 號法律) 和《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第16 /2001 號法律) 對博彩債務作了專門規定。根據澳門合同法和上述兩部法律,博彩合同廣泛地涵蓋籌碼買賣合同、博彩借貸合同以及博彩投注合同。三種博彩合同對應三種法律關係,即博彩者與籌碼銷售者之間的買賣關係、博彩者與博彩信貸實體之間的信貸關係以及博彩者與娛樂場經營者之間的投注關係。在上述各方合同主體中,博彩者是在澳門娛樂場參與幸運博彩活動的自然人; 籌碼銷售者是有權向博彩者銷售籌碼的娛樂場經營者或從娛樂場經營者取得籌碼銷售代理權的博彩管理人; 博彩信貸實體是依法為博彩者提供借貸資金的娛樂場經營者、博彩管理人以及博彩仲介人。根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的規定,娛樂場經營者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特許或批准的博彩公司或其委託的博彩管理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特許或批准的博彩公司包括“承批人”和“獲轉批給人”。承批人是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獲得特許、具有娛樂場獨立經營資質的博彩公司。獲轉批給人是經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許可、經承批人轉批而獲得娛樂場經營資質的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是接受上述博彩公司委託,代為管理博彩事務的法人。博彩仲介人是為博彩者和上述博彩公司提供締約機會和相關便利的法人。在上述三種博彩合同法律關係中,投注具有強烈的即時交易性: 如果博彩者投注贏了,娛樂場經營者即向其給付相應的射幸利益,即代表一定數額金錢的籌碼; 如果博彩者投注輸了,籌碼即歸娛樂場經營者所有,博彩者失去該籌碼所代表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顯然,投注的即時交易性決定其不可能產生博彩債務。與投注合同關係不同,籌碼買賣和博彩信貸不一定採取即時交易的方式,因而二者皆可導致博彩債務問題。同時,從理論上而言,各方博彩合同主體都有可能成為博彩合同的債務人,但從筆者瞭解到的現實情況來看,欠債不還往往是內澳兩地的博彩者,其中尤以內地博彩者居多。②這些博彩者在澳門欠下巨額博彩債務以後,以各種方式逃到內地,利用內澳兩地的法律差異逃避博彩債務。因此,在筆者看來,澳門博彩債務就是博彩者在  澳門參與博彩過程中因違反籌碼買賣合同和博彩信貸合同而應承擔的金錢償還義務。

籌碼買賣合同以籌碼為買賣標的。籌碼代表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娛樂場內可以作為一般等價物,除用於博彩投注之外,還可以用於其他消費。博彩者與籌碼銷售者之間的籌碼買賣通常也採取即時交易的方式,買賣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碼,故在現實中一般也不會形成債務,除非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籌碼銷售者願意向博彩者賒銷籌碼。如果博彩者事後不向籌碼銷售者償付籌碼賒購款項,即可產生債務。二是博彩者向他人借款,並用所借款項購買籌碼。如果博彩者事後不向他人償付借款,也可產生債務。對於上述兩種債務,在澳門的司法實踐中一般依《民法典》第五章第1070 條之消費借款關係處理,在性質上屬於合法的博彩債務。不過,根據該法典第1073 條的規定,如若上述借款約定之利息高於法定利息之三倍,則按暴利處理,可予撤銷或變更。

澳門的博彩債務更多地產生於博彩信貸合同中。如果博彩者在娛樂場以現金或其他現款為限參與博彩,無論如何不會產生博彩債務問題。但是,如果博彩者向法定博彩信貸實體、其他信貸機構或自然人借貸博彩,即可產生博彩債務問題。根據澳門《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3 條第6 款以及第5 條第3 款的規定,與博彩者之間的法定博彩信貸關係僅限於以下三種:一是作為法定信貸實體的某一承批人或獲轉批給人與博彩者之間。二是作為法定信貸實體的某一博彩管理人與博彩者之間。三是作為法定信貸實體的某一博彩仲介人與博彩者之間。同時,為了確保博彩信貸業務不至氾濫、失控,澳門《娛樂場所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5 條第1、2 款規定,上述法定信貸實體不得通過他人或其他實體從事信貸業務,旨在將信貸實體的特許資格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義移轉予第三人的行為或合同,均屬無效。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由此產生的博彩債務不再具有法定之債的性質,其與上述信貸實體在暫停信貸資格期間或終止信貸資格之後因違法發放博彩信貸而產生的債務一樣,只能成為自然之債。至於在上述法定博彩信貸實體之外由其他信貸機構( 以地下錢莊居多) 或自然人向博彩者提供的博彩借貸,鑒於其未獲法律許可,亦只能成為自然之債。

由此可見,澳門的博彩債務是一種法定債務,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是接受上述博彩公司委託,代為管理博彩事務的法人。博彩仲介人是為博彩者和上述博彩公司提供締約機會和相關便利的法人。在上述三種博彩合同法律關係中,投注具有強烈的即時交易性: 如果博彩者投注贏了,娛樂場經營者即向其給付相應的射幸利益,即代表一定數額金錢的籌碼; 如果博彩者投注輸了,籌碼即歸娛樂場經營者所有,博彩者失去該籌碼所代表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顯然,投注的即時交易性決定其不可能產生博彩債務。與投注合同關係不同,籌碼買賣和博彩信貸不一定採取即時交易的方式,因而二者皆可導致博彩債務問題。同時,從理論上而言,各方博彩合同主體都有可能成為博彩合同的債務人,但從筆者瞭解到的現實情況來看,欠債不還往往是內澳兩地的博彩者,其中尤以內地博彩者居多。這些博彩者在澳門欠下巨額博彩債務以後,以各種方式逃到內地,利用內澳兩地的法律差異逃避博彩債務。因此,在筆者看來,澳門博彩債務就是博彩者在澳門參與博彩過程中因違反籌碼買賣合同和博彩信貸合同而應承擔的金錢償還義務。

籌碼買賣合同以籌碼為買賣標的。籌碼代表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娛樂場內可以作為一般等價物,除用於博彩投注之外,還可以用於其他消費。博彩者與籌碼銷售者之間的籌碼買賣通常也採取即時交易的方式,買賣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碼,故在現實中一般也不會形成債務,除非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籌碼銷售者願意向博彩者賒銷籌碼。如果博彩者事後不向籌碼銷售者償付籌碼賒購款項,即可產生債務。二是博彩者向他人借款,並用所借款項購買籌碼。如果博彩者事後不向他人償付借款,也可產生債務。對於上述兩種債務,在澳門的司法實踐中一般依《民法典》第五章第1070 條之消費借款關係處理,在性質上屬於合法的博彩債務。不過,根據該法典第1073 條的規定,如若上述借款約定之利息高於法定利息之三倍,則按暴利處理,可予撤銷或變更。

澳門的博彩債務更多地產生於博彩信貸合同中。如果博彩者在娛樂場以現金或其他現款為限參與博彩,無論如何不會產生博彩債務問題。但是,如果博彩者向法定博彩信貸實體、其他信貸機構或自然人借貸博彩,即可產生博彩債務問題。根據澳門《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3 條第6 款以及第5 條第3 款的規定,與博彩者之間的法定博彩信貸關係僅限於以下三種:一是作為法定信貸實體的某一承批人或獲轉批給人與博彩者之間。二是作為法定信貸實體的某一博彩管理人與博彩者之間。三是作為法定信貸實體的某一博彩仲介人與博彩者之間。同時,為了確保博彩信貸業務不至氾濫、失控,澳門《娛樂場所博彩或投注信貸法律制度》第5 條第1、2 款規定,上述法定信貸實體不得通過他人或其他實體從事信貸業務,旨在將信貸實體的特許資格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義移轉予第三人的行為或合同,均屬無效。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由此產生的博彩債務不再具有法定之債的性質,其與上述信貸實體在暫停信貸資格期間或終止信貸資格之後因違法發放博彩信貸而產生的債務一樣,只能成為自然之債。至於在上述法定博彩信貸實體之外由其他信貸機構( 以地下錢莊居多) 或自然人向博彩者提供的博彩借貸,鑒於其未獲法律許可,亦只能成為自然之債。

由此可見,澳門的博彩債務是一種法定債務,那麼,經過十幾年的發展以後,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追償情況到底如何? 對於這個問題,筆者曾持時任澳門社會文化司長張裕簽發的研究許可證書向永利度假村( 澳門)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部的工作人員提出訪談要求,但被對方以內容涉及商業秘密為由予以婉拒。不過,經其提示,筆者從《澳門日報》的報導中得到一組與澳門博彩債務追償有關的數字,即2013 年“永利( 澳門) ”與“威尼斯人”這兩家澳門博彩公司涉及內地博彩者的博彩債務追償案例至少有3 件,涉及資金數千萬港元。與此同時,筆者也以電話形式訪談過澳門博彩業協會,詢問每年澳門各個博彩公司總計大概有多少博彩債務違約案件被起訴到內地法院,得到的回答是: “本協會沒有做過此類統計,但估計不少。”不過,筆者曾就此結合有關媒體報導對毗鄰澳門的珠海市作過一定範圍的調研,發現截至2013 年11 月底該市南灣區人民法院涉外審判合議庭已審結涉澳案件總計逾675件,涉案金額逾人民幣3. 6 億元。其中,涉澳民商事案件在2008 年為137 件,2009 年為151 件,2010 年為108 件,2011 年為173 件,2012 年為134 件。在這些案件中,涉及澳門各博彩公司及其娛樂場、博彩管理公司、博彩仲介公司向內地博彩者追償博彩債務的案件在2008 年為3 件,2009年為7 件,2010 年為5 件,2011 年為9 件,2012 年為11 件,分別占該法院涉澳民商事案件總數的2. 19%、4. 63%、4. 62%、5. 78%、8. 21%。

對上述資料稍加分析即可發現,雖然澳門博彩債務追償案件在珠海南灣法院涉澳民商事案件中的比例不高,但其數量總體上似有上升的趨勢 。在此基礎上,筆者還曾致電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瞭解情況,雖然該庭未能向筆者提供具體資料,但也肯定近年來受理過的涉及澳門博彩債務追償的案件確有增加。除珠海市之外,內地其他一些城市,比如北京、上海、重慶、張家港,也或多或少地出現過涉及澳門博彩債務追償的案件。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案件的債務人並非都是內地居民,其中也有不少故意利用兩地法律差異規避博彩債務的澳門居民。根據身處內地的博彩者的居民身份的不同,上述涉及澳門博彩債務追償的案件在總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二者在追償方式上稍有區別:

其一,如果債務人是澳門人但為逃避博彩債務而逃到內地,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 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仲介人) 通常會選擇在澳門本地提起訴訟,但也有債權人出於一定原因而選擇向內地法院提起追償之訴。對於此類博彩債務追償案件,由於博彩行為發生於澳門,雙方當事人也是澳門居民,內地法院一般依據澳門法律進行審理,並且一般不會考慮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則。

其 二,如果債務人是內地人且為逃避博彩債務之目的循至內地,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 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仲介人) 一般會選擇在澳門本地提起訴訟,而較少選擇向內地法院提起訴訟。這是因為,博彩在澳門特區屬於合法行為,博彩債務在澳門為法定債務,債權人在澳門法院提起訴訟更可能勝訴。如果債務人敗訴卻拒不償還債務,博彩公司可以直接向澳門法院申請執行債務人在澳門的資產; 如果債務人雖在澳門沒有財產但在內地存有財產,債權人在勝訴之後仍然可以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請求內地法院執行債務人在內地的財產。

為了防止博彩者利用內澳兩地的法律差異逃避博彩債務並提高在內地以訴訟方式追償博彩債務的可操作性,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 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仲介人) 在向博彩者發放借款或借貸時,也會預先採取一定形式的保障措施。其中常見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三種: 一是博彩公司或其委託的博彩管理人向博彩者賒銷籌碼時,在簽訂碼單之外再簽訂一份借款合同,記載博彩者從娛樂場賒購籌碼的等值金額,以備日後向賴債博彩者追償。二是由博彩者開具空頭支票,一旦博彩者逃避博彩債務,作為債權人的澳門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仲介人即可向出票銀行追償。三是由博彩公司以商業借貸的形式與博彩者簽訂協定,並在其中約定關於訴訟或仲裁以及准據法的條款。據筆者所知,第一種做法由於掩蓋了合同的真實內容,一旦債務人提出抗辯,合同很難得到內地法院的認可; 第二種做法對於追償博彩債務最為有效,但內地銀行開出空頭支票的可能性不大; 第三種做法在內地也不能增加博彩債務的可追償性,一旦內地法院經查明合同的真實目的,完全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 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的規定,判定相關條款無效。

一般來說,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在內地追償博彩債務時都會有的放矢。也就是說,在決定採取一定的追償行為之前,債權人一般都會查清債務人的資信狀況,然後制定相應的追償策略。對於其中暫無償還能力但有還債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博彩債務償還的期限、數額和方式與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償還博彩債務或簽訂償還協議。如果債務人擁有足以償還博彩債務的資產,則無論債務人在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逃避博彩債務的惡意,此類博彩債務均具有可追償性。當然,對於主觀上並無逃避博彩債務之惡意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加強對債務人的聯絡溝通,儘量通過協商與和解的方式討還博彩債務。對於主觀上具有逃避博彩債務之惡意的債務人,則可以考慮通過訴訟的方式向其追討博彩債務。

然而,從內澳兩地相關媒體的報導來看,近年來作為債權人的澳門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或博彩仲介人在內地通過司法途徑追償博彩債務的實際效果並不理想。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債務人資信方面的原因。有些博彩者在主觀上並無逃避博彩債務的惡意,而是因為其自身確無可供清償博彩債務的資產和信用。對於此類債務人而言,債權人即使提起博彩債務追償之訴也沒有實際意義。

二是債務人主觀意願方面的原因。許多博彩者並非沒有清償博彩債務的足額財產,而是因為在主觀上具有拒不償還博彩債務的惡意。此類債務人既有內地居民,也有澳門居民,但絕大多數是內地居民。正是在這種主觀惡意的驅使下,債務人轉移、藏匿財產,為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司法追償帶來很大困難。

三是內地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此類案件時秉持之司法觀念方面的原因。如前所述,博彩和賭博在中國內地往往被混為一談,許多司法人員也認為澳門的博彩行為與賭博行為無異。在這種情況下,一旦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將博彩債務案件訴諸內地法院,內地法院即便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 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 條的規定加以處理,也難免不適當地根據傳統司法理念適用內地法律或在此類案件的執行中適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則。

三、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追償訴訟中的法律適用

一般來說,澳門博彩債務在內地的追償訴訟主要表現為作為債權人的澳門博彩公司、博彩管理人以及博彩仲介人在內地法院對離澳內地博彩者提起的博彩債務追償訴訟。如果債務人是澳門居民,即便其因躲避債務逃到內地,澳門的博彩信貸實體一般也不會選擇在內地法院起訴,這樣既不經濟也不方便,不如在澳門拿到債務清償判決書之後再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對此本文第四部分將予重點闡述。至於內地法院近年來審理的其他許多博彩債務糾紛案件,由於訴訟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且不涉及本文所指的跨境追償問題,故不屬於本文探討的範圍。

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在內地法院對離澳內地博彩者提起的博彩債務追償訴訟主要存在兩種類型: 一是由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直接向內地法院對內地博彩者提起的博彩債務追償訴訟。大多數的澳門博彩債務追償訴訟都屬於這一類型。二是由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間接向內地法院對內地博彩者提起的博彩債務追償訴訟。這種博彩債務追償訴訟比較複雜,其表現形式各不相同,比較常見的形式是委託式訴訟和轉移式訴訟。委託式訴訟也就是由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委託內地的自然人、法人代其向內地博彩者提起訴訟。轉移式訴訟也就是由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將相關債權以真實交易形式轉讓給第三方並由該第三方對內地博彩者提起博彩債務追償訴訟。此外,實踐中也有澳門博彩債務的債權人以表面合法的合同形式將相關債權轉讓給內地第三方,由該第三方代其向身處內地的債務人提起追償之訴。從表面來看,這種追償方式也是一種轉移式訴訟,其區別在於債權人與該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真實交易。

從筆者的調研結果和現有的公開報導來看,內地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無一例外地選擇適用內地法律,其中絕大多數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方式結案。事實上,內地法院如此處理此類案件並非沒有法律依據,因為根據區際私法中的法院地法原則,受理案件的內地法院當然可以適用內地法而不適用澳門法。同時,涉入澳門博彩債務糾紛的被告人屬於內地居民,被告人所在地的內地法院同樣具有管轄權。正因為如此,人們已經習慣於內地法院在此類案件中適用內地法律進行審理,而內地法院也習慣於認為在此類案件中適用內地法律實屬理所當然。然而,在筆者看來,適用內地法律審理此類案件是非常值得商榷的。一方面,為了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區際私法的公正和客觀,法官在區際私法領域應當更多地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選擇行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據此,內地法院在此類案件中適用澳門法更為適宜。另一方面,在內地對澳門博彩債務進行司法追償的確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一味適用內地法律將不可避免地帶來消極後果。其中,最為直接的消極後果就是在實質上否定澳門博彩債務的合法性及其在內地訴訟中的可追償性,從而導致“內地博彩者贏錢可以堂而皇之帶走,輸錢可以跑回內地躲債”的不公平局面。不僅如此,這種不公平局面還容易刺激內地博彩者的投機心理,使內地居民非理性地湧入澳門參與博彩。相反,如果適用澳門法律,則可以避免這個問題。然而,儘管如此,內地法院對適用澳門法仍然存有極大的誤解和疑慮。在筆者看來,這些誤解或者疑慮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赴澳博彩會不會衝擊內地的公序良俗? 二是適用澳門法會不會影響內地的司法權威? 對此,筆者分析如下:

關於赴澳博彩會不會衝擊內地公序良俗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更多地從法律意義上而不是從道德意義上進行理解。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從道德意義上評價赴澳博彩這種行為的確缺乏明確而統一的價值標準,②而從法律意義上評價赴澳博彩則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根據筆者的檢索,內地迄今尚無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內地居民赴澳博彩或規定內地居民赴澳博彩屬於非法行為。相反,根據2005 年5 月25 日公安部下發的《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2005) 30 號) ( 以下簡稱《通知》) ,除非存在《通知》規定的兩種特殊情況,內地居民赴澳賭博不屬違法行為。2013 年4 月11 日,針對網友提出的有關“內地居民到澳門賭博是否違法”的問題,公安部專門授權“人民網”發佈對網友留言的公開回應,重申內地居民赴澳賭博原則上不屬於違法行為。顯然,內地公安部《通知》中以及網友所提問題中涉及的“賭博”實為“博彩”之義。那麼,根據上述《通知》和回應的精神,赴澳博彩既不違法,亦不受到禁止,如果斷定它衝擊內地的公序良俗,就顯然陷入“道德審判”的誤區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