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可以修訂得更完善嚴謹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編制公佈的《二零一三立法會選舉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內容比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編制公佈的《二零一四行政長官選舉選舉活動總結報告》要詳盡得多,而且不迴避矛盾,提到了在第五屆立法會選舉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爭議問題。盡管當事團體對其表述有不同意見,但這還是開了新風,是實事求是之舉。

《總結報告》還有一個值得讚許之處,就是在《分析及建議》部分,針對法定宣傳期、廢票、競選帳目監控、身障人士直接參與選舉活動、通知投票地點、設立常設性的選管會等議題,進行分析研究並提出建議。倘這些建議能夠轉化為法律規範,並作出清晰明確的界定,對日後歷屆立法會選舉的更清明廉潔,更公平公正,將大有裨益。

不過,似乎是仍有「計劃趕不上變化」之處,對已經有苗頭跡象出現,未來將會遇到的新問題,未能「未雨綢繆」地提前作出預測,並提出應對措施,到真的會發生時,現行《立法會選舉法》可能就將會被發現存在著漏洞,而至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甚至將會爆發政治法律糾紛,從而對特區的社會穩定構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這得從由「工人自救會」、「民生權益促進會」、「民主起動」及「青年同盟總會」等四個工人團體組成的「工黨」,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向身份證明局辦理申請成立政治團體的手續說起。據說,這個號稱擁有二萬八千名會員的政治團體,在正式成立後的首要工作,就是希望能有成員當選立法會議員,參與制訂《工會法。

由於在《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包括規範社團的現行法律中,都沒有政黨的規定,因而這個政治組織雖然有「政黨」之名,實際上只是一個介乎一般社團與政黨之間的「政治社團」。實際上,澳門只是一個實行高度自治的省級地方行政區域,其政治體制為行政主導,因而不適合存在在政治學上通常是指其主要宗旨是通過選舉來取得執政權的政黨。基此,澳門不存在政黨,看來在未來也不可能有政黨,而且也不會有政黨政治。

但在,在澳門歷史上,曾經有過「公民團體」。葡國發生「四‧二五革命」後,實行民主制度,政黨林立。但由於葡國已將澳門定位為享有行政、經濟、財政及立法自治權的內部公法人地區,因而並未將葡國的政黨制度引入澳門。因此,在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頒發的《自由集會結社法》中,專設了一個「公民社團條款」(第十至十二條),規定市民可以組織具有永久性而為協助市民行使其政治權,尤其是參加選舉,參加政府及當地行政機構組織的活動,批評政府的活動,推進對市民的公民教育及認識「公民社團」。

在一九八四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之前,由於只有葡籍公民才擁有澳門立法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而當時的一九七六年第一屆、一九八零年第二屆立法會的直接選舉,都是由「公民社團」提名。因此,先後成立了由宋玉生領銜的「公民協會」,華年達領銜的「民主協會」、李安奴領銜的「自由協會」,此後又成立了若干個「公民社團」,包括由潘志輝領銜的一個協會。它們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直接選舉,而且由於具有葡裔居民不多,而因在澳門出生而獲得葡國國籍的華裔居民,卻因民族認同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葡人「公民社團」的活動,因而雖然當時立法會只有六個直選議席,但只須三百多票就可獲得一個議席。

但在一九八四年,前澳督高斯達將軍為制衡立場右傾的葡裔居民,建議葡國總統恩尼斯將軍解散澳門立法會,並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擴大至華裔居民,並將立法會選舉直選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在先前的由「公民社團」提名的基礎上,增加了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由於在澳門居民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是華裔居民,因而葡裔居民就再也沒有「三百多票也可當選立法會議員」這支「歌仔」唱了。因此,此後就再也沒有由「公民社團」提名候選人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現象發生。而宋玉生、歐安利等葡裔居民要參選立法會,就只能循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途徑,亦即由澳門各界傳統愛國社團組成的「聯合提名委員會」,提名包括宋玉生,歐安利等人在內的葡裔人士參選。

這也正是在中葡談判中,葡方代表團婉言謝絕中方代表團在《中葡聯合聲明》中,照抄《中英聯合聲明》有關「雙普選」規範的好意,而是堅持寫上立法會「多數成員通過選舉產生」,亦即澳門特區沒有「雙普選」的歷史淵源所在。——蓋葡方擔心,倘立法會議員全部由直接選舉產生,人口基數極小的葡裔居民,無法躋身立法會,而必須透過保留委任議席來實施「保護主義」也。

回歸前夕,頒布了《結社權規範》法律,專設了第二章「政治社團」,將「公民社團」改名為「政治社團」。「政治社團」的登記最低限度須由二百名常居澳門而完全享有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年齡超過十八歲的居民簽署的聲明作出,任何人不得同時參加多於一個「政治社團」,亦不得因加入或放棄加入某些「政治社團」而被剝奪任何權利。

澳門回歸後,曾經多次修改的《立法會選舉法》,仍然保留了直選議員選舉的提名方式,分別由「政治社團」和「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機制。但直至如今,在連續四屆的立法會選舉中,都尚未有「政治社團」利用並行使自己這一極為便利的政治權利。

由於「工黨」的負責人已經宣稱,其主要的功能及任務是參加立法會選舉,因而估計它將是澳門回歸後,第一個直接循「政治社團提名」方式,參加立法會選舉的組織實體。而由「政治社團」提名的好處,就是無需再徵集三百名合資格的選民聯署簽名,就可直接提名候選人。這就可使避免再次發生參加「工黨」的其中若干工人團體,在過去幾屆立法會選舉中,在徵集選民聯署簽名時,或是因為在所徵集到的簽名中,由不少參與簽名的居民並不具選民資格,或是重複簽名,或是為一個以上「提名委員會」簽名等情況,而在向立法會選舉管委會提名時,經依法核實並剔除不符合資格的簽名後,「提名委員會」不足三百人而「功虧一簣」,未能參選的情況。

對此新動向,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應當做好相應的應對規範,盡量消除在選舉實踐中的歧義,以保障民主選舉的健康順利進行。

關於「不在籍投票」問題,也應予研究,因為這是保障在外地停留的居民充分享受其政治權利的問題。可有兩種方式,一是可在澳門特區政府設有辦事處的城市,如北京、台北、里斯本、布魯塞爾等,於投票日在辦事處內設置投票箱,供當地選民前往行使選民權利。其二是通訊投票,讓旅外澳門特區選民也能充分享受自己的政治權利。

前不久,因為立法會議員高天賜參選葡國國會議員而爆發了「雙重效忠」的問題。因此,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時,適宜對此現象作出限制措施,以杜絕這種違背政治倫理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