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任博彩:澳門模式及經驗

馮家超  伍美寶

自上世紀80年代起。博彩合法化席捲全球。不同國家或地區紛紛引進不同形式的博彩活動,並期望以此增加政府稅收、補充福利開支,或振興經濟、創造就業職位,或打擊地下賭博、控制博彩犯罪等。但是,博彩活動與生俱來的負面影響成了每個博彩合法化地區的一個隱憂。如果處理不當。所要付出的社會成本便會大幅度上升,如蓋過社會效益時,社會矛盾將被激化,嚴控博彩業發展之壓力與日俱增,最終甚至將博彩非法化。本文旨在探索博彩合法化的同時,如何利用公共衛生的防治策略,使博彩活動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減到社會可接受水準,並以澳門為例,總結過去幾年的防治經驗。

一、負責任博彩的產生

(一)何謂博彩

自人類有歷史以來,博彩活動已經存在。在現代文明及科學還未出現時,古人對于不可預測的事件,例如天文現象、自然災害等會進行猜測,其後逐漸演化成一種打賭,這是人類最原始的賭博活動。據《史記》《戰國策》《左傳》《論語》《孟子》等歷史書籍記載,當時人們已經通過“六博”、賽馬、鬥雞走狗、弈棋等競技與鬥智的娛樂性遊戲來輸贏錢財,進行賭博活動了。

從學術角度來看,兩個或以上的人或個體,用有價值的東西或金錢下注於一件未知結果的事件上,以期望獲取比下注更大的彩金,這種活動叫作賭博或博彩。至於現今的博彩大致可分為社交博彩、商業博彩、非法博彩。現代華人在親友聚會時喜歡玩的麻雀遊戲,或西方人喜歡玩的撲克遊戲,現代人稱這種活動為社交博彩或社交賭博。另外,由於種種原因(如當權者為增加稅收等),過去統治者把社交賭博遊戲作為工具,發展成為以盈利為目標的商業營運的博彩活動,正如某些研究認為白鴿票(即西方的Kcno)是澳門。最早出現的商業營運的博彩(彩票)遊戲,已有160多年歷史。直至現在,人類社會已將商業博彩活動發展成為一個種類多元化、營運多樣化、規則因地區而異、迎合不同文化背景的博彩市場。盡管如此,在利潤極其豐厚及沒有存貨風險的誘因下,無論在博彩是否合法化的地方,都必然存在難以掌握規模和形式隱蔽的非法博彩市場。

(二)博彩與犯罪

由於人類博彩活動源遠流長,博彩活動牽涉大量金錢轉移,因而容易引來與博彩活動相關的犯罪活動。從犯罪種類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來源:

第一,出老千。博彩活動的發生,是雙方押注於一件下注之前不知道結果的事件上。如果一方在下注前已經知道結果或製造結果,便有十足的勝算,這類犯罪活動稱為出老千。出老千普遍存在於社交博彩、商業博彩及非法博彩之中。由於現代科技發達,出老千技巧層出不窮.由以往的個人或團夥行為,逐漸發展成為跨國犯罪,以至無國界的虛擬網絡犯罪,為當地博彩營運商及執法人員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

第二,高利貸、偷竊、搶劫等。不同國家研究已証實,博彩活動對大部分人來說只是一種娛樂,但約有百分之一的人口,不能控制自身的博彩行為而成癮,甚至發展成為賭博失調。賭博失調者無法長期支付其博彩活動及日常生活開支,因而需要向他人借錢過活。因此,衍生出高利貸、偷竊、搶劫等相關犯罪。這類與賭博失調者相關的犯罪普遍存在於社交博彩、商業博彩及非法博彩活動之中。

第三,非法尋租活動。由於博彩活動潛藏不少風險,包括犯罪與賭博失調,每個將博彩合法化的政府,都會從法律、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嚴格監管博彩業的經營。因此,不少研究認為。博彩業是人類社會中需要高度監管的行業之一。正因如此,為了遊說政府官員發出牌照及爭取更大的營運空間,不少地方發生過與此相關的非法尋租行為。

第四,洗黑錢、地下錢莊。博彩活動牽涉大量金錢轉移,由於不同法域對于金錢進出和管理有不同的法律規范,利用賭場金錢轉移之便成為犯罪團夥目標之一,例如洗黑錢、地下錢莊。由於這類犯罪最終目的是將大量金錢轉移到一個合法的戶口裏,因此,這類犯罪活動經常被認為與商業博彩扯上關系。

第五,利用合法商業博彩進行非法博彩活動。常見的利用合法商業博彩進行非法博彩活動的方式是賭檯底。由於博彩稅收高,以及各種限制(如注碼限制),導致賭檯底的行為發生。賭檯底,也稱為買外圍,表面來看是在檯面下賭注,實際上是不法開賭者與賭客雙方私下按檯面上賭注的倍數對賭,並按博彩公司開出的結果決定輸贏。這種做法造成政府收入的減少和監管的缺失。對賭客和賭場而言,容易在最終賠付金額上產生爭執和糾紛,因為賭檯底屬於私下約定,不受相關法律保護。在法律許可賭博的場所進行非法賭博的最新發展是,利用互聯網或電話遙控操縱進行賭博。一些不便進入賭場的人士,可能會指派特定人士前往賭場。用電話或其他通信工具指揮其下注。這樣真正參與賭博的人士可以繞過本地法律的監管,由於無法識別其身份,盡責審查將無法順利執行。

第六。利用博彩活動來行賄受賄。世界各地都在反腐倡廉,但腐敗問題並沒有杜絕。有些人士利用社交博彩或商業博彩向官員輸送利益以達到其他利益目的。這種行為應受到高度關注,尤其是很多時候當事人並不是賭場所在地的居民,在完成上述行為後,他們離開賭場回到原居地。因此,對這些犯罪的調查很大程度上依賴不同法域的司法合作。

(三)博彩與賭博失調

自20世紀60年代起,由於社會、經濟及政治環境的重大轉變,博彩合法化的浪潮席捲歐洲、北美洲和大洋洲,令賭場業及網上賭場獲得快速膨脹。不少學者認為,大部分參與博彩的人士只是為了娛樂,但也有極少數參與者因為不能自我控制而上癮,因而形成賭博失調行為0。有研究指出,在大部分國家或地區,有0.2%一2.1%的成年人口,有病態賭徒的症狀,但亦有研究。發現,某些地區病態賭博流行率達2.5%一4.O%。另一方面,根據本地及外地多年來的學術研究及權威人士,美國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問題賭博中心創辦人羅伯特.亨特的估算,在一個博彩城市,如拉斯維加斯及澳門,這個高風險人群約占成年人口的6%,當中包括問題賭徒和病態賭徒。

(四)對博彩行為的道德取態

因為博彩行為可能帶來不同的負面影響,再加上當地的宗教、信仰或者價值判斷,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市民和政府.對於博彩行為的取態大相徑庭,大致可分成三類。

第一類是禁止。世界各地有不少地方都禁止賭博,這裏的禁止賭博不單單指商業博彩,而且連社交博彩也不允許。例如信奉伊斯蘭教2D的國家,美國的猶他州及夏威夷州。因為當地信奉的宗教,以至相關法律,一律禁止賭博,包括任何形式的僥幸輸贏,即不容許博彩。

第二類是自由。當社會普遍認為市民參與博彩行為本身是屬於理性行為時,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主要角色是保障消費者選擇的權利,不應在博彩市場做出過多的幹預。美國的內華達州擁有全美國最出名的賭城——拉斯維加斯,當地的博彩委員會和博彩監管局只會審查賭場投資者及相關從業人員資格、各項設備和資金來源是否符合監管條例和經營條件。如果符合所有發牌規則便會得到牌照經營賭場,根本不去控制賭場或者賭具的數目。因為他們認為,賭場經營和賭客本身所做的決定都是理性的,如果在這些理性的選擇上加入規管,便是多管閑事了。

第三類是限制。博彩限制的概念指社會對博彩的道德取態,界於禁止論和自由論之間。既尊重個人參與博彩之決定,也認為需要對博彩供應進行適度限制才能令參與者負責任地進行。所以政府為了減少博彩所引發的社會問題,實施限制博彩。例如限制牌照的數量或禁止某一類人進入賭場等。澳門就是一個限制博彩的地區。其實澳門在19世紀50年代就已經有各武各樣的賭館,數量高達200多家 到了19世紀後期,由於當時政府濫發賭牌,又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澳門賭業基本上處於一種無序狀況,出現大量的病態賭博導致社會成本上升。在1930年,澳葡政府為了扭轉這個局面,決定以公開招標、暗標競投的方式將200多間賭館牌照合成一個賭場專利權,並由豪興公司取得,自此之後,都是以專利模式發展。在回歸之後,賭權適度開放,澳門政府在2002年發出三份承批合約(即三個賭牌),後來再發出三份“轉批給”合約,至今共有六間博彩營運商。為了避免雜亂無章的賭業局面及其引致的嚴重社會問題再次發生,現今的澳門政府已經吸收了過往的經驗。也就是說,若有新的博彩營運商想加入澳門的博彩市場,就算提出對社會更優厚的條件,在目前的政策下,也不會得到賭牌。但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無論是禁止、自由或限制,只要有任何形式的博彩活動出現,就會有賭博相關犯罪,就會有一小部分的參與者形成賭博失調行為。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在適度規管下預防犯罪及賭博失調行為的形成, “負責任博彩”的概念便應運而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