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審計署再揭發有公共部門出現“混帳”說起

近年特區政府各範疇部門興起外判研究服務之風,然而有關開支“能見度”不高,審計署揭發多個部門外判顧問、研究服務等,亂象叢生,“罪名”包括濫用免除條款、不合理規避招標、同一判給實體續完再續、錯誤理解法律等,審計署批評相關的部門為貪方便漠視公共利益。消息公佈之後,引起社會譁然,作為腰貫萬元戶的政府當局不知是否真的是“人傻錢多、註定等劏”,或是真的是以懶人政策來搞定,但這與整體執政為民,科學施政的理念是背道而馳的。政府當局提出了陽光政府的思路,財政透明是重要的一環。當局應依法監管公帑,設公共批給專網去公開所有公共合約,增加透明度,不應再陷於親疏有別的惡習,不能再用機密方式去處理公共批給。要完善監督制度,強化履職監督,做到廉潔奉公,以反腐倡廉、勤政為民的成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根據審計署近日所公佈的《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二○一三年六月期間,共有一千五百一十四個顧問、研究、民意調查或類似外判服務獲批,開支超過十四億元,涉及六十五個部門。是次審計按既定準則調查具潛在高風險的二百八十個項目,主要有四大類審計發現,包括:對開支許可限額計算的理解、引用免除條款之理據、同一項目的多個延續判給,以及值得關注的個案。在選定的二百八十個項目中,共發現八十一個存在問題,當中環保局是“重災區”,涉事項目、金額、“罪名”均“稱冠”,共有卅七個項目出事,涉額五千多萬元。環保局有眾多項目超出法定須招標金額,然而均以免除條款,豁免招標、三家詢價及書面報價,且沒依法交代做法如何對本澳有利。又在非緊急情況下,沒招標便“重複欽點”同一供應商,另外更有“自創合同不當請人”情況。審計署提到,“依法施政”是整個特區政府所有公共部門履行職責時所要求達至的必然標準。因此,對相關的法律條文和規範主動作出認識、理解並貫徹落實,是全體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責無旁貸的義務。部門有責任對被委託的公帑資源作出良好管理,於合法前提下,亦須同時在價格、質量及時間等各方面取得平衡,以便能兼顧合理性和經濟效益,從而達至保障特區政府的最大利益。報告批評,一些部門在接受審計過程中,往往出現以方便工作角度釋法、習非成是迴避正常程式;對涉及採購決策過程不作書面記錄,有迴避監督之嫌,更非負責任的工作方式;以緊急等理由,令一些涉及公眾利益及澳門長遠發展的項目在未具充足時間作詳細、充分的考慮及科學決策下推行,除影響特區政府的執行力之餘,亦造成公帑浪費。審計署強調,各部門應堅持依法辦事,絶不能常以“制度過時”、“程式複雜”、“技術含量高”等藉口,掩飾自身管理不善及執行能力不足。有部門為求方便、濫用在特殊情況才行使的豁免權,並放棄了法律規定和維護特區政府利益的重大原則。通過審計的揭示和分析,部門應認真檢視自身依法執行工作的情況,實事求是,合理使用公帑,切實解決問題,相關監管部門亦宜及時堵塞漏洞,認真督促整治和改善。

根據《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法例規定,當判給金額超過七十五萬元,就必須作公開招標。然而審計署發現,有卅個判給金額超過上述金額,但卻全部引用法律條款予以免除,又“搭單”豁免三家詢價及書面報價,最終僅向單一服務供應商問價,並從而作出服務判給。審計署報告指出,有關能力、經驗及專業知識,僅代表供應商符合資格,並不代表是最適合的供應商,更不代表所建議的工作方案最佳及價格最具經濟效益,亦絕不能作為直接判給的理由。有部門更以“並未知悉本澳有類同機構提供服務”為由免除招標程式,審計署主張,招標正正能解決此問題。而一些先進國家及地區的公共及商業機構在採購時,會先甄選具條件的供應商,再讓其參與投標。審計署表示,應按規定招標或直接磋商,豁免僅屬特殊情況,法律亦列明豁免應“事先經上級審議證實對澳門地區有利”。然而,上述判給項目未有在建議書上交代,為何直接判予一家公司較招標對特區有利,故相關行為不完全符合法例明確訂定的要件,且在沒有清楚陳述有關理由的情況下,上級亦難以判斷。法律規定若免除招標,應進行直接磋商,惟有關部門“再走法律罅”,沒招標之餘,又免除了直接磋商的三家詢價及書面報價而直接判給一家公司。有部門偏愛“閉門造車”,審計署強調,在更多選擇下,更能保障特區政府的利益及確保判給的公平公正。透過詢價機制,可得悉市場上供應商的實力、新的技術及配備的專業人才,亦可減低按經驗直判而出現的問題。故此,基於保障特區最大利益的前提,對於計劃中已知的採購工作,部門應按法律規定,盡早開展相關的招標或直接磋商程式,吸納更多供應商以供選擇,從而體現對特區有利的精神,亦無需因採用豁免程式,而需要反證免除程式對特區有利。

審計署批評不僅限於兩個供應商之間的選擇過程及結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在於實際上部門有甄選過兩家供應商,最終卻當完全冇其他供應商參與、祇得一家供應商提供方案及詢價下,就直接判給,此潛在落選供應商提出質疑或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報告建議,將採購過程中,曾採用的招標或直接磋商時作過的諮詢,如實反映在判給檔上,清楚列明判給理據,以便具權限實體判斷及審批。確保在選取供應商的過程中,清楚記錄評比準則,彰顯判給的公平公正。審計報告不但揭露政府免招標直判服務的“糊塗賬”,更發現有部門亂用每六個月續期一次的“勞務採購”合同模式來請人。其中勞工局錯用模式聘請某退休公務員長達十年;環保局更誇張地自創新的公職合同,聘請原本不屬於公務員編制的人員擔任顧問,月薪高達四萬五千元。審計報告不諱言環保局的處理方式失當。部門要請人提供顧問服務,應該根據組織法透過個人勞動合同或提供勞務合同方式聘用。即使部門需要以“取得勞務”的方式取得相關技術顧問服務,亦應經行政長官許可,方得採用。審計署提醒,取得勞務及人員聘用各自有其相關的法例監管,執行公共行政工作時,應根據行政行為的本質,採用對應的法律制度,以免不適當引用法例而使行政工作未能妥善監管。另外,部門亦應該因應人員的退休或離任,適時地安排接班工作,以免影響部門的日常工作。

此外,審計報告特別提及多宗典型案例,告誡其他公共部門莫重蹈覆轍。其中一個經典是環保局就路環九澳飛灰事件的空氣質量監測,以“非常緊急”為由“先斬後奏”,完成服務後再行詢價、讓司長批准及追認開支。更嚴重的是接下來三年繼續重複犯錯,先後二十三次免招標直接將同一服務合約判給同一公司,涉及金額三千七百萬元,做法被審計署狠批罔顧公帑效益。二○一○年底傳媒揭發九澳非法傾倒有毒飛灰後,被居民群起攻之,環保局在上級指示下要調查事件對居民身體影響,遂以“環境特殊”、“工作專業”、“判給實體經驗豐富”、“時間緊迫”為理由,在免招標,甚至未詢價、沒有三間報價,也沒有分析對方開價是否合理的情況下,直接將服務交給D公司和C研究所。審計報告指出,兩個項目均未執行預先批准程式,是在工作完成並收到詢價單後,才編製建議書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及追認有關服務開支。其中為期僅七天的採樣化驗工作,D公司收費竟高達二百八十多萬元。審計報告指出環保局做法不合理,因環保局事先知悉工作繼續,時間已不緊迫,完全可從服務價格、質量及經驗等判斷服務價格是否合理。批評環保局以“慣常免除招標”及“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條款,規避了現行採購法例規範的詢價機制,無法比較價格是否合理,使政府處於不利的議價地位,無從確保公帑使用的經濟性和效益性。然而,審計報告揭發多個部門外判顧問、研究服務等,問題多多,再度引起了社會譁然,並起到眾多位議員批評事態非常嚴重,更有違法之嫌,促廉署必要時介入,也要問責。

對於審計報告揭發多個部門外判顧問、研究服務等,亂象叢生,包括勞工局以勞務採購方式,聘用已退休人員長達十年。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日前回應時則表示,高度重視今次審計報告,已要求轄下部門研習,加強培訓;強調部門自覺依法辦事,優化工作,從源頭做起比監管更重要。已要求勞工局、財政局等轄下部門,好好研習報告內容,特別要就資產、勞務等取得的法律法規和程式等,加強人員培訓,監督公務採購,確保其程式合法、合理。已指示財政局吸納報告內容,優化未來的《預算綱要法》、政府內部監督、指引等,杜絕報告揭示出的問題再現。強調各政府部門都應嚴按法律法規行事,也應持續自我提升,不用等審計報告揭發問題才決定如何提升,各部門領導要著緊,做好監督、培訓。若財政局制訂政府內部指引,確有利於部門採購及避免報告所指的問題,財政局樂意配合。

對於上述類似事件,至今雖然不是第一次發現,相關部門也是應付式回應,並沒有歸責性的法律或法規來監管。正如議員何潤生指出,審計報告雖祇抽查,但出現問題的部門及項目比例都比較大,事態非常嚴重,直接影響特區政府的施政威信。被查部門普遍不依法施政,規避法律法規,免公開招標,反採直接判給,問題甚大,更予人習非成是印象。相關部門必須向特區政府提交詳細的解釋報告,包括承接政府調查、研究的單位是否對口,直接判給的理據等。政府不單要核查,持續跟進部門有否改善,必要時廉署得介入調查違規行為,方具警嚇作用。強調特首要下大決心,必須理順及杜絕問題,不是公佈報告就夠。議員吳國昌指出,市民及商界一直疑慮部門有否依足法律招標,有否機制去檢測外判服務有否效益,今次審計報告揭示了問題,有部門慣性直接判給,更有部門以為做了研究即“做咗嘢”。認為免公開招標至少要司長才能批,故各司長有責任,財政局也責無旁貸,因報告無顯示過財局有給予任何意見,質疑該局長期失職,要求政府從速糾正。強調政府在緊縮財政下,不應再做一些無關痛養、潤飾性的民調。促各司司長、財局把關,社會也要自我改進,不應再陷於親疏有別的惡習,遇有不合理被排除出競爭之外的情況,必須出聲。建議所有部門應儘快要做好監管工作,善用公帑,因為公帑都是屬於廣大市民,而不是政府所擁有。

其實,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在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就部署嚴肅整改審計查出問題。會議指出,按照憲法法律規定,充分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是建設現代政府的重要一環,是規範權力運行和反腐敗的利器。會議也指從審計結果看,存在的問題還比較多。如資金收繳和預算批復不規範;財權與事權未理順,專項轉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到位;部分財政資金分配不規範,有的使用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各級財政均有一些資金沉澱,資金使用效益未能充分發揮;對地方財政的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財政管理中存在違規問題,等等。實施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是本屆政府抓好財稅體制改革重頭戲的著力點。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各級政府預算和決算都要向社會公開,部門預算要逐步公開到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所有財政撥款的“三公”經費都要公開,打造陽光財政,讓群眾看明白、能監督。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是理順中央和地方財政分配關係,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體制的重要任務。事權和支出責任不匹配,容易造成職責不清、互相擠佔或互留缺口、無從問責的現象,不僅造成行政運行效率偏低、國家政策目標難以實現的問題,而且影響市場統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責任主體不夠明確,問責無對象、追責無主體現象的存在,是多年無法徹底解決財政管理和預算執行中很多問題的原因。追根溯源,一方面要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清晰界定政府各部門之間職能;另一方面要貫徹落實責任追究制度,誰出的問題,誰就要負責到底。建立和落實決策審批終身責任制、執行監督連帶責任制,以往靠經驗做決策、拍腦袋定專案,才會失去空間,這對於各級政府部門勒緊褲腰帶過日子,讓百姓過上好日子,善莫大焉。

自回歸以來,社會普遍對特區政府的財政管理並不滿意,原來的法規不夠嚴謹,不少政府部門的開支越來越高,但有關部門對此並無說明,有些部門預算款項隨意內部調撥,多項公共工程及大型項目超支,讓社會充滿了無力感,修訂《預算綱要法》實在是非常必要及迫切。對於特區政府財政預算,有團體則認為必須重點確保財政監控及財政透明兩個方面,財政監控指政府要提高自我的監察及審計力度、行政效率,對於財務收入及開支的合理性、必需性要有明確的評定準則,且須受到立法會及社會的監控,財政透明除了指資訊公開、保障市民的知情權之外,還要確保財務資訊淺白易懂,讓市民能夠理解明白。此外,目前政府的開支都使用“執行率”作為指標,但“執行率”僅僅代表該年度預算的使用程度,而非工作的成效或效益。建議政府亦應考慮在財務資訊上加多一項表述,以說明有關財政預算使用所衍生的效果或績效指標,讓政府自身及社會看到公帑運用與施政方針的配合度、與工作的切合度,此亦能將重要及次要的開支項目、不同範疇的開支項目清晰分明,在經濟不佳財務收入下降時,也能按輕重緩急知道可調整的方向及項目。儘管“財政管理”對於部分市民來說較為專業及不易明白,但公帑的運用與全澳市民息息相關,而且青年是建設社會的一個主要部分,故亦應藉此機會學習和瞭解相關知識,明白政府財政的運作,才能有效地監督及支持政府施政。

政府的財政是特區的頭等大事,社會各界應該重視及關注,共同做好這項工作。故此,有關法規必須盡快完善,讓政府嚴格依法守法地執行,預算管理要有效、開支不能誇大、財政要高度透明及接受社會監督,這亦是陽光政府必然具備的條件。政府預算透明度是在公共責任層面上提出來的,良好的預算透明度有助於分析和評價政府的受託業績。預算透明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種基本理念,又是一個對公共預算進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作為一種民主形式的透明度,它要求及時回應社會和民眾的要求並採取行動加以滿足;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它既是預算程式設計的指導原則又是其結果,它要求政府掌握的政府收支資訊向社會公開,公民有權接觸並使用這些資訊,否則政府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些年來,本澳經濟發展一路狂奔上升,政府財政盈餘累積不斷增加,然而由於公共財政預算制度的不完善,面對如此巨大財政蛋糕,在長官意志決定慣性思維下,產生了很多公帑私用、利益輸送、奢華浪費、預算不清等不良風氣,社會對此廣泛詬病,紛紛質疑政府在公帑使用方面的隨意性。“善用公帑,謹慎理財”不應僅僅是公共部門口頭上的面子話,而應該在行動上落到實處,只有程式公開,陽光透明的預算流程才可以充分保證公眾的監督權的實施。社會對於完善公共預算制度的呼聲由來已久,相信當局應該積極思考,果斷改善,充分保證民眾在預算使用,特別是預算通過前的監督者角色,“先斬後奏”式的預算程式要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