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治貫穿于國家安全管理全過程

國家安全管理,就是指國家安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為了使國家擁有安全狀態和能力而依法對國家安全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和過程。國家安全管理工作事關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因此,在國家安全管理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法治化。

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滯後性凸顯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然而,隨著國內外安全形勢的變化,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滯後性越來越凸顯,尤其表現在國家安全立法方面。

2010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法律5部,修改法律8部。國務院共制定行政法規8部,修改行政法規6部。其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占總數的7.4%; 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制定法律3部,修改法律8部;國務院制定或修改行政法規25部;其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占總數的5.5%;2012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審議38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草案,通過了其中的31件;國務院制定了16件行政法規;其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有修改《刑事訴訟法》和《關於加強網路資訊保護的決定》,占總數的4.2%。2013年在國家層面涉及國家安全的立法為零。

雖然近兩年隨著新《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反恐怖主義法》的陸續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國家安全立法的步伐,但在總體上沒有改變國家安全立法滯後的困境。

另外,在國家立法層面,有關方面尚未對立法方向達成明確共識,未來的改革方案是制定宏觀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與組織機構,還是在微觀層面逐個單獨立法?這些問題在沒有得到解決之前,國家安全立法工作較難有大的進展。

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化,國家安全管理必須堅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法治貫穿于維護國家安全的全過程。

不留法律盲區 執法務必嚴格

所謂科學立法,就是指國家要科學制定反映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有利於國家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令、條例、決議、命令和地方性法規,使國家安全管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在國家安全管理工作中,科學立法主要表現在國家對國家安全管理工作如安全職能設置、安全機關構建、安全行為性質、管理方式選擇等等都要進行相關立法,儘量做到全面,不留法律盲區,使國家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為國家安全管理工作保駕護航。

總之,只有科學立法,國家安全管理工作才有章可循,並能得到有關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強力支撐。

所謂嚴格執法,就是指在國家安全管理工作中,對於有法律規定的,必須按法律規定執行,國家安全管理主體不能任意主觀臆斷,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有法必依。任何國家安全管理活動都必須依法實施,法律原則優先;對於沒有有關國家安全法律規定的,國家安全管理主體可以根據合理原則自由裁量。也就是說,有法必依就是普遍守法,這是國家安全管理法治化的可靠基礎。

二是執法必嚴。執法必嚴原則要求擁有執法權的國家安全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上的根據,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同時,國家安全管理主體之間,特別是國家安全管理機關的上下級之間、主管部門和下屬單位之間要相互尊重已被規定的許可權劃分或者權利義務的界限,既要防止和反對在執法和護法的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專橫和對權力與職位的濫用,也要防止和反對主觀主義、命令主義、官僚主義。尤其重要的是,執法必嚴原則要求國家安全管理機關要嚴格尊重廣大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都必須在國家法律允許的限度以內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允許濫用職權損害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三是違法必究。在國家安全管理工作中,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沒有違法、犯法的特權;任何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依法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這是國家安全管理法治建設的有力保障。如果對違法犯罪分子不能及時地、準確地依法予以制裁,國家安全管理法治建設就會遭到干擾和破壞。要做到違法必究,就要在加強國家安全管理主體的法律觀念和責任意識的同時,強化國家安全管理機關的執法力度,堅決打擊一切違法行為。

司法公正須保證實體公正、程式公正

所謂公正司法,就是指司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應堅持和體現公平和正義的原則。也就是說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一般說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都關乎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時也關係到嫌疑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如政治權利,甚至生命,因此,司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一定要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的基礎上,達到既要維護國家安全,又要維護當事人在正義的基礎上擁有的正當權利,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實體公正,也稱結果公正,即對國家安全案件的實體裁決應做到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對國家安全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當符合案件所查明的事實,並與所適用的實體法如《員警法》、《反間諜法》相對應。實體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關鍵環節,對於國家安全機關和涉案嫌疑人來講,求得結果的公正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於前者而言,結果公正意味著既是正義伸張也是工作績效的體現;對於後者而言,結果公正意味著既是罪有應得也是人權的彰顯。

二是程式公正,也稱過程公正,即在國家安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做到公正。從國家安全案件的受理、審判到執行的全過程都要依法進行;在訴訟中要確保涉案嫌疑人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平等地給予他(她)們陳述事實、理由和舉證的機會。任何國家安全案件非經法定程式審理和執行,都是違法或無效的。

總之,程式的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前提要件,是確保實體公正的第一道防線;實體的公正有賴於程式的公正,兩者都實現了公正,才能體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

領導幹部守法是全民守法的關鍵

所謂全民守法,就是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令、條例、決議、命令和地方性法規,夯實國家安全管理工作的群眾基礎和法律基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一次在法治建設中將守法提高到與立法、執法、司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彌補了依法治國建設中的“木桶短板”。特別在國家安全法治建設中,全民守法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領導幹部守法是全民守法的關鍵。

2013年1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各級領導幹部都要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任何人行使權力都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並自覺接受人民監督。如果領導幹部不能夠認真守法,特別是在國家安全執法過程中不嚴格守法,不但會損害公民的合法權利,更會損害國家安全法治,使法有例外現象氾濫。

二是公民個人守法是全民守法的基礎。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通過不懈努力,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相信法律、自覺運用法律,使廣大人民群眾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而且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 由此可見,強調公民守法,不僅在於要求公民有義務遵守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更在於鼓勵公民利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增強對國家安全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律監督。

總之,我們必須弘揚國家安全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國家安全法治文化,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國家安全機關的各級領導幹部和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李文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