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活動必須消除國際衝突現象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昨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五日在北京舉行。而在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多項議程中,有一項是關於提請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議案。

此顯示,選舉澳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工作,即將進入議事日程。而按照以往經驗,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上述「辦法」草案後,大約在明年九月的澳門特區第六屆立法會選舉之後,就要召開澳門特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按照法定的程序,選舉產生澳門特區的十二位全國人大代表。在經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並公佈後,正式成為澳門特區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的代表,出席後年三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依法參加國家事務的管理,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選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因此,凡是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不論是永久性居民,還是非永久性居民,均有權享有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都有權選舉或被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

由於實行「一國兩制」,澳門特區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因此,澳門特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不能按照《人大代表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產生,需要有自己的產生辦法。基本法有鑑於此,特地在第二十一條的第二款作了規定,澳門特區全國人民代表產生的名額和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規定。這就是自澳門回歸後,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先後制定澳門特區選舉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的由來。現在,則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準備制定澳門特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

在回歸前,從第五屆全國人大開始,澳門地區的全國人民代表,是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的,並參與全國人大廣東省代表團的活動;澳門回歸後,則根據基本法和澳門特區選舉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的規定,由澳門特區的選舉會議選舉產生。但由於澳門回歸是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的屆期期間,故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回歸為界,出席前兩次大會的五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廣東省人大選舉產生的,並在這兩年參與了廣東省代表團的活動;回歸後,全國人大分配給澳門特區十二個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就由選舉會議在澳門進行了九個增額代表的選舉,所選舉產生的七名增額代表,就與此前的五名代表一道,組成澳門特區代表團直接出席第九屆全國人大的後三次大會及其他活動,並履行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這就形成了第九屆全國人大的澳區代表,出現了一種「受委託民意」與「權力來源」並不同步的情況。而從第十屆全國人大起,十二名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都是在澳門由選舉會議選舉產生,從而使到他們的「受委託民意」及「權力來源」,都是源自於澳門,代表著六十多萬澳門特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現在,又正式啟動了澳區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由於從二零零零年一月起,澳門特區已經舉行過四次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工作已經是駕輕就熟,擁有了豐富的經驗,相信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活動,也可以順利進行。

但仍有一個重大而且是過去歷屆選舉會議都被忽略了的問題必須注意,那就是必須嚴格對待參加選舉會議的人員的雙重國籍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在首次舉行選舉會議時,就已鬧得沸沸揚揚。有一位因為是第一屆澳門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的葡裔居民,在作了選舉委員的登記後,與其他登記者一道,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被公佈為澳門特區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並在《人民日報》和全國各地的地方黨委機關報刊登名單。但在選舉會議開幕的當日,這位葡裔居民在會場門外宣布,他不是中國公民,因而退出選舉會議。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造成了傷害。為此,筆者在出席選舉會議時,提出一項建議,為杜絕雙重國籍,凡是獲得提名為全國人大代表候選人的葡裔居民,必須先行到澳門特區政府身份證明局辦理確認中國公民的手續,遺憾不獲大會接納。但專程來澳指導這次會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何春霖,卻受筆者建議的啟發,在首日會議散會時,將十多位具有葡裔居民身份的選舉會議成員,召到休息室詢問,是否中國公民。絕大多數人都表態已經到身份證明局辦理了確認中國公民的手續,只有一位女士聲稱,自己是「澳門居民」。但在「一國」的事務上,「澳門居民」與「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正是這位在屬於「一國」事務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活動中,極力迴避「中國公民」的女士,仍然參加了此後歷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活動。但與此同時,她又參加了歷屆葡國的葡僑委員會的選舉,並在歷屆葡國總統、國會選舉中履行葡國公民的義務,並呼籲澳門的葡籍居民登記為葡國選民,還在去年的葡國國會選舉中,積極為某位獲葡國政黨提名為候選人的人士助選。就此而言,此人是貨真價實的葡國公民。因此,她卻又參加澳門特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活動,就形成了嚴重的國籍衝突。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中聯辦和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也在此問題上各自負有不同程度的失職責任。

如果說,在過去,由於尚未能嚴謹規範而出現了漏洞,那就「過去的一風吹」的話,那麼,在以習近平主席為核心的中央,極為重視及防範國家公職人員及其配偶的雙重國籍問題,連並不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政協的委員都不允許具有雙重國籍的當下,作為選舉產生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的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就應當從明年的選舉活動起,嚴格把好「國籍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澳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及即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澳門特區選舉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辦法》的規定,在進行選舉會議成員的登記,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資格時,對具有葡國血統者,要求其出示已經辦理確認中國公民手續的證明,並告誡其不能再參加葡國主權機關的選舉活動。倘已具有葡國主權機關的公職如葡僑委員會的委員者,果真是很有興趣和熱情參加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活動,就必須先行辭去所有葡國主權機關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