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涉貪案繼續審訊 空殼公司被指過水濕腳

【本報訊】前檢察長何超明被控貪污,控方指被告以工程原判公司服務不佳為由,改判給指定公司,但指定公司獲判給後再二判予原來被指服務不好的公司,從中賺取差價,並利用多份半年合同規避採購法。合議庭法官賴健雄形容這猶如過水濕腳。

被指服務不佳公司獲二判

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件中,包括被控以直接判給方式,向他創立犯罪集團的 10家空殼公司判給 24類共 1,300多項工程和服務。控方又指何超明指使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和顧問陳家輝把清潔和滅蟲服務直接判予「全興」公司。

助理檢察長郭婉雯指出,檢察院以原判給公司服務不佳為由,改為直接判給全興,「全興」獲判給後再二判予原來被指服務不好的公司,從中賺取差價。何超明否認指使下屬,又稱分判並不違法,不能因出現差價便說他從中謀取利益。

合議庭法官賴健雄形容「全興」過水濕腳。合議庭主席岑浩輝質疑差價大,為何不直接聘請提供服務的公司,他不相信檢察院沒人知道提供服務的公司是二判。何超明一再說不知為何直接判給全興公司。

助理檢察長在庭上多次追問原因,合議庭法官賴健雄指出,何超明有權保持沉默,是庭上唯一可以不說真話或說三道四的人。

利用半年合同規避採購法

終審法院合議庭宣讀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刑事案件起訴書內 40多項有關服務判給的內容,這些服務判給包括檢察院的綜合辦事處、教員休息室、駐初級法院辦事處、皇朝廣場的辦事處和全興工業大廈的貨倉等。服務內容是應對傳染病的清潔、滅蟲、消毒和管理,合同的判給金額與二判的差額由 1萬多元至 20萬元,合同期由 07年至 11年;控訴書同時指出,這些服務利用多份半年合同,以規避採購法。

合議庭宣讀前檢察長何超明案涉120項有關檢察院服務批給合同的指控,由 2007年至 2014年,這些合同批給金額近 3,000萬元,承接服務的公司和二判所得的金額差距 1,400多萬元,差額由 4,000多元至近 50萬元不等。

何超明多次表示,這些服務判給他只是作為檢察院最高負責人履行最後的行政程序,不肯定曾否看過判給的內容或是否記得。他不認同當中導致檢察院損失的計算方式,同時不認同控訴書中凡是“按被告人意願”的字,要求法庭提供合同和支票等證據。

合議庭法官賴健雄指出,庭審現時是確認控訴書列出事實的階段,被告可在這階段承認、否認或保持沉默,稍後會進入舉證程序,何超明不要混淆視聽。

終審法院結束庭審時,主席岑浩輝提醒,傳媒不應訪問何超明,何超明亦不應接受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