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固定服務商裝修官邸合理 控方指被告重複表達拖延時間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繼續審理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審理內容涉及檢察院多個辦公地點和官邸的裝修、更換和維修保養、安裝服務。何超明辯稱,固定服務商負責官邸裝修維護合理。

被指操控裝修維護合同

何超明被指從2005至2014年間操控檢察院多個辦公地和官邸合共252次裝修及雜項維修服務的批給合同謀利,承判金額合共近 2,200萬元,涉及不法利益約547萬元。何超明被控4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23項巨額加重詐騙罪以及92項詐騙罪;133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與濫用職權罪表面競合)。

何超明稱,案中252次的判給中,很多項目涉及檢察長官邸。因為他是用家,所以比較清楚情況。他說,檢察長在主教山的官邸較為特殊,不同於檢察院其他地方,找相對穩定和固定的服務商,做法合理,他對有關供應商的評價是「肯做」、「負責任」、「服務滿意」,但他不認識相關公司,「只認得人」,有需要時就找另案被告黃國威。何超明指出,政府曾回覆過議員的質詢,政府總部管理和保安等服務都沿用同一間公司,是基於安全和保密,以及維持良好服務。

合議庭主席岑浩輝問到,這麽多判給都沒有公開招標是誰決定的?何超明說,不是他決定的,是檢察院辦公室決定的。岑官又質疑,何超明10年間簽署這麽多合同,卻沒發現來來去去都只是那些涉案的公司承接判給?何超明說不知道,因為判給合同不是案件,他不會一頁一頁地細閱,文件交到他手上時,相信已經處理好,只差他簽名批准。而且一直以來沒收到投訴,因此他覺得檢察院辦公室的運作良好,從無問題。

控方指何超明重複拖延

何案一連幾堂審訊的內容性質相近,何超明全否認控罪,稱自己沒有指定判給公司,簽署合同是履行法定職責,沒有從中獲取利益。合議庭主席岑浩輝昨早詢問控方,被告回應的方式有無問題。助理檢察長陳子勁稱,被告其實可以綜合表達,無需每項逐一說明。何超明則稱,每個合同都不一樣,每項事實都不相同,要求有陳述的機會。

岑浩輝最後宣佈,今後將由現時逐條審理,改由按每個項目的整體審理。因考慮到控辯雙方未來均會舉證和詢問證人,未來出庭的證人多達 100多人,被告仍有很多機會陳述,同時考慮到被告已被羈押 1年,但被告在庭上的回答重複拖延。何超明不認同是拖延,認為應沿用逐條審理,但尊重法庭決定。

另外,何超明被指涉嫌開設的其中 1間空殼公司「新創作工程」,承接檢察院多項訂購服務再二判,大多涉及購置電腦軟件、電腦設備保養等,每項獲利由83元至2.9萬元不等。

何超明辦稱,他沒有指示下屬判給指定公司,簽署文件只是履行法定職責,並無從中獲取利益。另外,何超明稱,從資料看到「新創作工程」提供很多服務都無外判,他不認為有詐騙跡象。他反問承判商「交到貨」,從中獲利有何問題。

何超明稱,卷宗無任何一份建議書寫明他指定要判給某一公司,負責寫建議書的陳海燕有30多年經驗,清楚知道指定判給公司違法,她不可能會做這樣的事情。何超明又說,陳海燕若真的幫助指定判給的話,她應該要收取利益。何反問,難道她是「學雷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