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職程修訂法案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法案,法案交由第一委員會細則性審議。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特區政府持續、穩步推進職程制度的全面檢討,結合公務人員的招聘、評核、培訓、晉升、薪酬等管理制度,以及公務人員能力研究的成果,全面檢討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聽取各方意見後提出全面的改革方案。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昨日作修改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法案引介時表示,公務人員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重要資源。公務人員職程制度與公務人員的職業生涯發展及工作收入等密不可分,而作為公職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職程制度又與其他公務人員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評核、培訓、晉升、薪酬等制度相互緊扣,因此,為完善公務人員的管理制度,特區政府經過分析及評估,訂定了分階段檢討、研究及修改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工作規劃。首階段的工作重點是,針對備受關注而相對獨立的以下四個部分的內容,進行調整及優化,包括:(1) 完善不同職程之間的一致性,並體現職程制度的公平性;(2) 完善入職要件的規範;(3) 提升職程內晉級程序的整體效益;以及(4) 配合統一管理開考的全面改革。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修訂三個特別職程的薪俸點。經全面分析第14/2009號法律所規範的特別職程後發現,海上交通控制員、地形測量員和水文員三個特別職程,無論其工作的複雜及所承擔的責任程度以至入職條件的要求,均較一般職程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為高。為了更好地體現制度的公平性,完善職程制度的設置,諮詢意見普遍認同將該三個特別職程的薪俸點,修訂為280點至515點,使其與入職要件相同職程的薪俸點相同。

第二、明確規範入職條件。包括學歷及工作經驗兩個方面:1. 學歷方面:考慮到職務能力的重要性,法案建議:(1) 明確規範進入不同級別職程的人員,其學歷需與擔任的職務相稱;(2)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除學歷以外,還可訂明人員所需的專業資格。2. 關於工作經驗的證明方式:法案建議統一以雇主發出的文件作為證明;另外,也清晰了對工作經驗年數的要求。

第三、優化晉級程序。關於晉級程序,有以下兩點:1. 為了優化及減省行政程序,建議取消晉級需要“審查文件方式"的開考。以整體配備方式訂定職位數目的職程,只要人員符合法定晉級要件,所屬部門須於法定期間內為其展開相關的程序,並以部門領導作出批示方式取代開考程序。2. 為消除編制及非編制人員間晉級生效期的差異,建議職級變更的日期統一設定為相關批示摘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日期。

第四、規範統一管理開考。為了完全實現公務人員招聘制度的改革、完善開考程序並持續提升公共行政效能,修訂了開考程序及內容,把統一管理開考明確劃分為“綜合能力評估開考”及“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兩個互相緊扣但又各自獨立的開考,並根據開考對象界定不同的開考方式及定義。

法案將由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