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習核心論述在澳門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澳門中聯主任王志民在《求是》雜誌發表的《堅定推進澳門在「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行穩致遠--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一國兩制」和澳門工作的重要論述》一文中,開篇就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立足國家安全和發展戰略全域,從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高度,對『一國兩制』事業和澳門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化了我們黨對這一治國理政重大課題的規律性認識,為鞏固提升澳門『一國兩制』成功實踐的良好局面和發展態勢提供了科學理論指導與行動指南。」

這段話既是所謂文章結構的導語,更是該文的重點,強調習近平主席關於「一國兩制」和澳門工作系列論述的重要性。對此,廣大「澳人」無論是從政人員還是普通居民,都應當以領袖意識尤其是核心意識,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習近平主席的相關論述,自覺地與中央保持一致,確保習近平主席的指示在澳門特區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習近平主席曾經五次蒞臨澳門,其中前三次是他先後出任福建省長和浙江省委書記時,應邀來澳門特區訪問或考察澳門;由於當時他還是地方官員,因而相關談話不在王志民文章的解讀範疇之內;而他後兩次來澳門視察,一次是以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家副主席兼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的身份,到澳門特區視察;另一次則是在他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之後,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後視察澳門時的系列講話。其中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五週年大會暨第四屆澳門特區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是全面闡述「一國兩制」和澳門工作,而在會見特區行政長官和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主要成員時,則是突出了「良政善治」的問題。另外,澳門特區前現任行政長官何厚鏵、崔世安赴京述職時,習近平也先後以上述兩個身份予以會見,並發表了相關論述。

王志民文章主要就是解讀習近平主席在出任中央領導人之後,對「一國兩制」和澳門工作所發表的系列談話。王志民的文章分三大部份,第一部份是複述和解讀習近平主席對澳門特區所取得的成就的評價。第二部份是重點,按照習近平主席系列論述的思路,集中闡述「一國兩制」與澳門工作的關係,集中到一點就是必須實行「良政善治」,並梳理歸納出「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是特區實現『良政善治』的根本原則」,「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有效落實,是特區實現『良政善治』的前提保障」,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環,是特區實現『良政善治』的重要基礎」,「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是特區實現『良政善治』的精神動力」這四重關係,突出了「良政善治」。第三部份是根據習近平主席的論述,對澳門特區未來工作做出指導,俾澳門特區補強不足之處,使得澳門特區的政績更上層樓,更臻完美。

而王志民的文章,則對此作出瞭解讀和發揮。這是履行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時,正好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就以「問責」的更高標準開展工作。而據海外媒體報導,王志民在福建工作時,曾與習近平有三年時間的工作交集,應當對習近平的思路有直接深切的感受,及掌握得比較精準。因此,他這篇文章有助於我們準確領會習近平主席關於「一國兩制」和澳門工作的系列論述,以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在澳門特區的落實不變形、不走樣。

實際上,過去我們學習習近平主席的系列談話內容時,往往習慣於就事論事,只從習近平主席談話的字裡行間尋找靈感。而王志民文章則從更高度的思考,更廣闊的視野,將習近平主席對澳門工作的談話內容,提煉為「良政善治」四個字,並展開闡述習近平主席「四點希望」與「良政善治」之間的辯證關係,提醒廣大「澳人」必須以法治精神堅持「一國兩制」,以和諧穩定實踐「一國兩制」,以未來眼光發展「一國兩制。

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十五周年大會暨澳門特區第四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的講話中,習近平主席對澳門提出了四點期望。其中第一條就是「不斷提高特別行政區依法治理能力和水準。」並指出「作為前無古人的事業,『一國兩制』實踐不會一帆風順。」——在當時,香港反對派正在醞釀進行「佔中」運動。而    習近平給「一國兩制」過程中問題開出的藥方就是法治,這不僅僅與國家治理的大方略相一致,而且還與特區的歷史傳統與現實局面相適應。在「法治」實踐上,中央政府最看重的無疑就是對基本法的落實。

其實,澳門特區在「良政善治」方面,還是具有一定的差距的。實際上,近來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比如新《土地法》的不盡完善,就與「良政善治」有一定距離,「海一居」三千多戶小業主陷入困境,是應當急切解決的問題。「良政」必須在「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的背景下運行,就要求其所依的法應是「良法」。習近平總書記所主持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明確提出了「法治中國」理念和「法治建設」的目標,同時還提出了「良法」和「善治」的概念,指出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因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進一步提出,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

因此,從根本上來說,「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質,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徵和內在屬性。良法是法治的價值標準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運作模式和實現方式,良法與善治的有機結合,構成了現代法治的精神和精髓。「依法治澳」必須是良法,亦即體現和反映廣大「澳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此外,良法還必須是適合澳門特區區情的法律,只有符合澳門特區實際情況的法律,才能被人們從內心信仰。因此,法治的其中一項內容,就是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其符合最大的利益公約數。倘是法律失當,甚至是窒礙難行「惡法」,還有什麼法治和善治可言?

就新《土地法》而言,其第四十八條關於土地臨時批給二十五年期屆滿,不管承批商是否於應當歸責,都必須「一刀切」地宣佈批給失效的剛性規定,就是屬於不利於實施「善治」的「惡法條款」。應當透過修訂來補強其不足,倘是並非歸責於承批商,尤其是出於「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沒有足夠時間完成土地利用,應給予補償其相應所損失的時間,讓其得以在「實質性」的、亦即不是因為並非歸責於承批商而含有「虛耗水分」的二十五年批給期內完成利用。當然,整個「行政救濟」的補救過程,必須公開透明並召開公證會,甚至可以由一個客觀公正的委員會進行仲裁,這樣才能澄清「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疑慮。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