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涉貪案三證人作供

【本報訊】終審法院合議庭昨日續審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首度傳召證人作供,分別傳召黃國威以及麥炎泰出庭作證。兩人同時是涉及何案的涉嫌共犯,被指協助何超明創辦多間空殼公司,長期包攬檢察院多項外判服務,案件將於下月在初級法院開審。

首名出庭作證的是黃國威,他是何超明案中 9名涉嫌共犯之一,被指協助何超明創辦多間空殼公司。黃國威以他涉及的案件與何超明案有牽連為理由,申請豁免作證,但被合議庭法官宋敏莉駁回,他要求時間讓他與律師商討。何超明代表律師梁永本亦在庭上是出,其餘共犯以相同理由申請豁免作證。

合議庭經商討後維持宋敏莉決定,但黃國威可在涉及他的案件時拒絕回答。黃國威在庭上說︰「連見律師的機會都無?」合議庭詢問控辯雙方,檢察院及何超明的代表律師團同意給予時間證人徵詢律師意見。合議庭經商討後,決定證人必須作供,但涉及自己的案件時可拒絕回答,合議庭按規定,將來不可評價涉及證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聲明。

助理檢察長陳子勁盤問黃國威的內容,主要涉及何超明被指在獲多利中心16樓設置的檢察院教員休息室,但實為私人享樂的地方。黃國威表示自己在同一層樓宇亦租用辦公地方,承認曾進入教員休息室,但只是負責維修保養,檢察院有將單位鎖匙交給他。至於單位內是否有睡房或桑拿設施,黃國威均回應不知道或不記得。

前主任黎建恩出庭作供

終審法院合議庭昨日下午傳召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出庭作供,黎建恩是涉及何超明案的共犯之一,案件將於初級法院審訊。

何超明被控開設空殼公司承接檢察院工程服務後二判,從中獲利,部分批示由黎建恩簽署。黎建恩庭上表示,因有一段時間,何超明有太多文件簽署,建議部分由黎建恩簽批,檢察院人事財政廳起草建議書,由何超明授權黎建恩簽批部分經常性開支,例如人員薪酬開支。

黎建恩表示,從沒到過設於獲多利中心 16樓的檢察院教員休息室,只曾到過同一樓層的司法輔助廳和模擬法庭。至於何超明曾否指示他不須到教員休息室,黎建恩在沉默一會後覆述偵訊過程中的口供,稱何超明曾叫他不用去教員休息室。

法庭多次查問黎建恩司法輔助廳的工作性質,黎建恩分多次回答稱,輔助廳是處理與案件有關的輔助工作,由於本澳與鄰近地方沒司法互助協議,例如內地司法機關要求本澳協查個案時,會經司法輔助廳聯絡。

商人麥炎泰出庭作證

終審法院合議庭又傳喚涉嫌與何超明創立犯罪集團的證人,商人麥炎泰作證。麥炎泰稱認識何超明 20多年,是一般朋友,他曾受何超明邀請,到獲多利 16樓 A的檢察院教員休息室 1至 2次,商討何的家事,當時看到內裡有辦公桌,桌上有紙張、文件和書本,但不知單位內是否有桑拿和浴室。

控方在庭上展示一批圖片,顯示在獲多利中心 16樓設立的檢察院教員休息室內,有吧枱、桑拿設施和摺合的乒乓球枱,在廳內有通往套房的暗房,其中 1張圖片顯示房間天花板上有 4口疑是拉爆螺絲釘,圖片說明是安裝按摩師踩背用手架。

助理檢察長陳子勁盤問證人黃國威,確認螺絲釘的用途,黃國威回應,可以安裝照明燈具。合議庭法官宋敏莉質疑黃國威不知休息室設有桑拿房間。黃國威回應只知有地方沖涼,但沒留意是否有桑拿設施,又稱從沒進入桑拿房。

黃國威回應控方提問時,承認知道有檢察院竹灣招待所的地方,亦曾目睹何超明出入。他其後改稱是在同一區遇見何超明,是在駕車往黑沙海灘時遇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