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警調查員「虐狗」事件的法律、情理問題思考 子悠

警隊再傳「是非」,一名司警調查員因涉嫌虐狗遭調查。其後,涉事警員雖然已經做出公開道歉。但社會仍持續關注事件。回顧該事件的經過:本月中,有人在氹仔某住宅平臺虐打狗只,遭錄影並在網路社交平臺廣泛流傳。網上流傳的虐打狗隻片段有三十多秒,片段所見一名男子捉起狗隻摔在地上,再用鞋多次擊打和腳踢。期間聽到有鄰居大叫「唔好再打,停手」。該視頻紛被轉載,網民熱議,激起公憤。有網民稱,有動物協會的人員到場瞭解,期間有人自稱司警,更聲言若有關虐打片段「流出街」,就會「告」拍下短片的人士。治安警表示,接獲一名自稱是澳門動物拯救協會人士報案,指有居民傳送一段虐狗片段給他。警方經瞭解其後到氹仔某大廈接觸到一名報稱公務員的男狗主;民署人員及獸醫其後到場為有關狗隻檢查,未發現受傷。該名報案人士其後沒有追究。治安警稱,有關狗主其後拒絕返局助查,警方目前正進一步調查事件,包括調查是否有人違反狗主義務以及《動物保護法》。

司警隨後亦表示,該局接獲治安警通報有關案件,經民署獸醫對有關狗隻進行傷勢檢驗,未達至刑事成份。有關人士為該局刑偵人員,治安警察局將會製作筆錄以便相關部門跟進行政處罰程式,司警局將會對有關人員開展紀律程式。司警重申,執法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注意個人行為,並且須嚴格遵守法律,局方對有關事件定必依法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亦公開表示,對事件感到非常遺憾和失望,偵查員對法律應嚴加要求,應成為居民守法榜樣。經瞭解,涉事偵查員在事件中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從行為中構成行政違法,相關部門會在行政方面對其處罰,司警局已對該偵查員展開內部調查程式。

時至最近,在社會關注和激烈討論下。事件中的偵查員透過臉書上載道歉短片,同時透過司警發言人發出其道歉聲明,承認一時魯莽,用非常錯的方法教狗,已作反省,並向社會大眾道歉,希望大家原諒。偵查員透過臉書上載其道歉短片,在短片前後部分先後多次九十度鞠躬,承認自己當時情緒激動,用非常錯的方法去教狗,事後很後悔,經過反省,透過短片向公眾道歉,承認錯誤。

之後再透過司警發言人發出道歉聲明:

「於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我發現飼養了三個月的小狗咬破了家中我最鍾愛的物件,當時因為一時氣憤追打小狗,原先本想教好小狗,但卻用了錯誤的方法。經反省後,深明是自己一時疏忽把東西亂放而讓小狗咬破,事後我亦看了有關短片,對於自己一時衝動作出的魯莽行為,心裡感到非常後悔。「因為自己的個人行為對社會、局方、同事、家人造成困擾,我在此表示深切的歉意,並特此對愛護動物人士道歉。因為今次事件我已受到深刻的教訓,願意接受社會的批評,接受法律的處分,並承諾今後會耐心對待小狗,絕對不會再作出如此魯莽的行為。「現在我用最真誠的態度,向社會大眾道歉,對不起,希望大家原諒我一時的魯莽行為。」

該司警偵查員在事件被揭發後,被人鬧爆和起底。在其公開道歉後,也有不少網民對其有勇氣公開道歉表示接受,當然仍有不少網民不接受其道歉,以至網絡審判。

由此我們可以預見,雖然事件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逐漸被淡忘,但卻不是終結。周日更有團體發起遊行表達訴求,要求相關部門嚴正處理 1名司警偵查員涉嫌虐狗事件。在等待進一步的調查處理結果的同時,筆者希望就此事件所折射出來的幾點問題發表一下拙見。

一、從道德到法制意識提高

其實,在討論該事件前,不得不提及《動物保護法》,該法律在本澳的訂立可謂波折。前後從諮詢、草案提出、修訂草案到審議通過,歷時數年。2014年10月25日,澳門《動物保護法》草案在立法會上全票通過。當時政府在法案引介中強調:隨著社會發展和動物保護理念的普及,公眾對於立法保護動物的關注也越趨深入。澳門特區政府認為,現時有需要針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以維護公共衛生和減少人畜共患病的發生,並有效預防及遏止虐待動物以及解決因飼養動物而產生的社會糾紛。

法案將重罰遺棄動物、虐殺動物者,遺棄動物的罰款由現行的七百至五千元,大幅調升至五千至四萬元;虐殺動物更被列作刑事犯罪,最高可監禁三年。

2015年6月12日,澳門完成對《動物保護法》草案的修訂。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根據政府提交的法案新文本,明確規定貓、狗為不可食用動物,禁止以肉用目的宰殺。政府提到,以人道方式滅鼠有困難,法案獲通過後需向社會宣傳,不可虐殺老鼠。

2016年7月4日,澳門《動物保護法》法案細則性討論及表決獲得通過。《動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如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手段,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可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並設有收歸動物、一至三年內禁止取得和飼養動物及禁止從事實際接觸動物的業務等附加刑。刑事違法行為由警方執法。

虐待動物、宰殺犬貓、遺棄動物、民署通知後七日內未有領回走失的動物等行為,會罰二萬至十萬元。若遺失有納牌的動物,准照持有人須在事發後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民署,否則會被罰兩千元。

除卻立法進程中的「放生」引致的宗教爭議等。從法案提出前,到整個立法過程中,本澳的動物保護人士和團體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發起規模浩大的遊行活動。促成了社會共識的形成和表達,為保護動物法案在本澳得以訂立、提升本澳社會的文明進步程度貢獻良多。

值得注意的是,文明社會歷來是反對虐待動物,而在真正以法律作出規範之前,其實更多的是依靠道德的標準去處理有關動物虐待等行為。直至社會進步到資訊社會,更多原本隱藏在社會各個角落的動物虐待個案被傳統媒體、新媒體廣泛報導才逐漸在社會上形成保護動物權益的意識和思維。也才逐漸令到社會關注「保護動物、禁止虐待動物並非單純依靠道德可以解決的,這是一個法律問題」。

澳門《動物保護法》的訂立正正是這樣一個活生生從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規範的案例。既是澳門文明進步的象徵,更是澳門社會法制意識提高的表現,以及法治社會完善的體現。

也真是因為有了相關的法律,更有社會法制意識的進步。在上述事件發生後,才會首先有市民「偷偷」錄影、有動物保護團體上門交涉,這其實並不是法律的要求。而是道德標準繼續發揮作用;而其後的動物保護組織報案到警方介入調查,則是法律層面的作用體現;再到社會的普遍關注我們認可視為道德要素促使社會做出的反映。因此,我們可以說,道德其實在整個法治建設過程中從未有缺席。

再說到涉事司警的表現,從一開始網傳的「警告」——「條片出街就告你」這樣的言論,到其後的道歉聲明。雖說是與法律規定或者是警隊內部紀律程式威懾力所帶來的效果有關,但也離不開社會道德壓力的原因。由此,也可以讓我們更清晰的認識到,良好的法律執行效果道德仍是不可缺失的。

當然,我們在肯定社會道德水準和法制意識提高的同時,也不能不關注兩者的平衡關係。在法律界有句諺語是「法律是最低要求的道德標準」,其中包含的意思就有,法律的要求可能未必能夠滿足普羅大眾對道德標準的期望,而在社會實踐中,法律的確定性和規則性又決定了其更具執行力和標準性,因此即使是未能滿足大眾的道德標準,也是絕對不可以僭越既定的法律規則。而這也正是道德與法律既對立有統一的具體體現。

二、社會公平意識的提高與偏頗

其實,筆者之所以提到公平的問題,與上面所講的法律與法制意識是相關聯的。法制意識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恕筆者直言,在上述事件中倘若當事人並非司警調查員,不具有公職這一身份,是否也會如現在一般引起社會關注?恐怕最後的結果會是:網路視頻流傳——動物保護團體或人士報警——警方跟進處理——發佈處理結果——社會人士一番評論或者譴責,很難發展成為絕對的社會熱點事件。當然,根據法律規定依法進行處罰肯定是少不得。

而由於涉事人員具有公職身份,不僅事件被揭發後,個人資訊被起底,完全暴露在社會大眾的眼前,而且隨之而來的社會道德和輿論壓力將會作用於其所在部門、領導乃至上司。直至他將會承擔的處罰。這就衍生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作為公職身份仍舊逃不脫社會輿論和法律法規的監督和規範,是社會公平的體現。二是,公職身份帶來其更多的守法責任,看似也是得到與付出的公平。但這一公平卻並不是法律上的必然規定。若過分追求這一公平雖然符合情理,但卻未必符合法理。就比如對其因為公職身份而過多的譴責,甚至是超越事件本身的歸責,或者是無限解讀和擴展推理、猜測都將是對涉事人員的實質不公平,也不符合基本的法治精神。

正如在事件中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公開表示,對事件感到非常遺憾和失望,偵查員對法律應嚴加要求,應成為居民守法榜樣。經瞭解,涉事偵查員在事件中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從行為中構成行政違法,相關部門會在行政方面對其處罰,司警局已對該偵查員展開內部調查程式。執法部門對涉事人的評判,直至依法作出處理,應該是執法部門的權責,即使是真的有所偏頗,也是執法部門的原因和失誤,而不應與涉事人特別是涉事人的身份關聯,進一步譴責甚至惡意攻擊涉事人。所以筆者,認同動物保護組織團體遊行所表達的要求「不草率」處理的訴求;反對網路上以「執法當局未將涉事偵查員帶回警區調查」為由,繼續甚至加重對涉事調查員的指責和抨擊。

三、網路審判需警惕

在對涉事偵查員的公平之外。筆者尤其關注在此次事件中出現的一個字眼「網路審判」。這個有關網路的詞語其實含義很明顯,並不社簡單的以審判為主要意思的。雖然過往本澳也有過類似網路意見影響社會實際的事件,但終究沒有引致實質的不良影響。但卻也必須對此類問題有所警惕。

以網路較為發達,或者說是複雜的內地為例。作為新的輿論空間和思想陣地,網路民意舉足輕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影響政府行為,即「網路問政」開始流行;二是監督社會熱點事件。近年來,內地社會上發生的多起「影響性訴訟」,例如南京彭宇案、深圳梁麗案、杭州飆車案、南京孫志剛案以及藥家鑫案等等,這些案件之所以能夠迅速轉化為公眾事件,網路媒體可謂是「功不可沒」,在其中起到「放大鏡」和「鼓吹手」的作用。線民在網路上對社會生活中的各種不正之風進行討論、質疑和批評,本屬正常,這對於社會資訊公開、普通民眾「虛擬參政議政」、推進民主進程都大有裨益。然而,如果摻雜了過多的商業利益和個人情感,讓私利代替了公益,讓感性代替了理性,讓辱罵代替了探討,那麼網路就有從公共領域墮落為「非理性輿論場」的危險。再加上,網路民意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呈現出來的易變性、跟風性、隨意性和非理性等特點,很容易形成所謂的「民意審判」,不僅對一些網路民意關注的熱點問題,甚至對整個社會的方方面面都會造成巨大的影響。於是,我們不得不理性的來看待和思考這些問題,什麼是網路民意審判,網路民意審判又如何避免對於整個社會的負面影響?

網路民意審判是互聯網語境下出現的新型「媒介審判」,其概念來源於媒介審判的基本概念,也同樣是新聞行業激烈競爭的結果,但其內涵與外延均要小於媒介審判。「媒介審判」來源於西方新聞傳播法,我國新聞法學者魏永征認為,「‘媒介審判’是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式搶先對案件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它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網路民意審判屬於媒介審判的一種。新的形式,是借助互聯網進行表達的民意合力的一種。具體來說,在傳播學視角下其內涵是指網路語境下的新型「媒介審判」,而在意識形態視角下,它是網路民意發展和呈現影響力的一種結果,從法理學視角上看,它又是線民的一種線上輿論和維權的方式。

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網路在為民意表達提供新管道的同時也形成了所謂的「網路民意審判」,給社會秩序和司法公正帶來很多負面的影響。一是,干擾了司法獨立和公正。網路民意的形成極不穩定卻又傳播速度極快,但司法過程卻必須符合程式性,因此,網路民意的不當使用可能會給審判公正帶來一些消極影響。例如,在審判前就對案件事實的大量不負責任地披露,或是在審判過程中輕率表態,或是不合時機的不當言論的發表等等,都極易影響司法審判的正常進行,或是侵犯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自身的某些權利;其次,網路民意作為一種線上的輿論監督方式,本是應該通過客觀地展示和評論司法過程,來協助實現司法公正的。但在事實中,網路民意監督不當使用會侵害到司法的公正。例如,網路民意對案情所發表的一些傾向性意見和未審先斷的評論可能會影響到法官和陪審員對案情的認識和判斷,或者給他們造成輿論壓力,所以說也是對司法公正的踐踏。

二是,容易行成「網路暴力」。網路的虛擬性給公眾提供了一個匿名和自由表達的平臺,公眾幾乎可以「暢所欲言」,但同時也使資訊的發佈和傳播不再受到傳統的責任與道德的約束。網路傳播速度快,極易影響到更廣大的民眾,資訊在不斷地裂變過程中總是或多或少的加入了每一位傳播和發佈者的個人色彩和情緒色彩,因此很容易被扭曲和變形,甚至是失真,從而形成各種「網路暴力」。比如,所謂的「網上通緝令」、「人肉搜索」等,甚至還有一些網路資訊傳播造成的「冤假錯案」,這些不負責任、不受道德約束的民意表達所造成的對公民人權的踐踏,這種網路暴力現象如不加控制,最終誘發社會的群體性恐慌,降低網路媒體的公信力,甚至還可能導致民眾價值觀和道德的混亂。

網路民意審判在蓬勃發展的同時存在著諸多問題,它是一把雙刃劍。因此,我們必須理性地來看待它,有效地防範其負面影響產生的危害。尤其是公眾方面,線民應該著重培養自己的媒介素養,即提高自己獲取、理解、分析和傳播資訊,以及正確使用傳播媒介的各種能力。在面對龐蕪的網路資訊時,能夠提高防範意識和判斷能力,樹立質疑精神,培養自己獨立思考的習慣,而不是一味的偏聽偏信或是機械的不假思索的予以接受。其次,線民也應樹立起高度的社會責任意識,在使用網路表達意見的時候,不能將其視為個人情緒的宣洩口。在面對公共突發事件或是熱點事件時,可以有自己的意見和認識,但在解決問題時,一定謹記,線民和網路媒體畢竟不是執法者,不能行使執法者的權利,法律才應該是解決問題的主管道,網路民意只能起到補充的功能,切不可喧賓奪主。最後,公眾還要注意,在充分運用網路媒介進行民意表達的過程中,責任意識應該警鐘長鳴,自覺落實到資訊的發佈、傳播的每一個細節中。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從源頭上遏制網路民意審判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