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當然要徵詢中央意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日前對未能在去年底就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進行公眾諮詢二零一六年作出解釋,指出由於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立涉及《澳門基本法》,亦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有關,故而澳門特區政府需要徵詢中央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因修訂《立法會選舉法》的法案已經獲得通過,行政暨公職局需要全力投入今年立法會選舉的籌備工作,包括選舉宣傳、配合選管會工作等,特區政府希望集中精力做好今年的立法會選舉。故此有必要押後設置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諮詢工作,暫時未有確切的時間表,但爭取於今年內完成工作。

陳海帆司長的談話內容,得到多數市民的理解和接納,當然也受到個別人的批評,尤其是一些希望能透過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可以實現分區直接選舉「市政議會」的人的質疑,認為設置非政權市政機構是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疇內的事務,無需徵詢中央的意見。

這簡直是自相矛盾的偽命題。即使是按照個別人所說,既然是希望能透過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可以實現分區直接選舉「市政議會」,這本身就已經涉及到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改變,在沒有得到中央批准的情況下。澳門特區又豈能自把自為,「想做就去做」?這並非是吸幾口「健牌香煙」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因此,個別人的質疑,就引帶出兩個問題:一是設置非政權市政機構,是否需要詢問中央的意見?二是設置非政權市政機構,是否就是分區直選的「市政議會」?

表面上看,市政機構是澳門特區高度自治事務,是否設立,不必詢問中央意見。但其實並非如此,因為一方面,在《澳門基本法》中,「市政機構」是置於在「政治體制」的篇章之內,尤其是《澳門基本法》附件一,關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是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這就證明,市政機構是屬於政治體制的範疇,而澳門特區的政治體制,其實就是澳門特區的政權機構。雖然市政機構不是政權機構,但卻接受特區政府的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向特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因而是澳門特區政權機關的衍生機構,是依附政權機構而存在及運作。

根據中國的國家體制,澳門特區的權力及政權不是天生的,更不是「政權在民」或「還政於民」,而是中央政府依據國家憲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授予,並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因此,有關受澳門特區政府委託進行相關業務的市政機構是設置,就應當諮詢中央的意見,尤其是對「非政權性」的認定及區隔,應當得到中央政府尤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的指導意見。對於涉及到特區政治體制的事情,還是小心謹慎一些為好。

在這方面,是有過教訓的。就是在設立民政總署之時,對其是否就是《澳門基本法》所規範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尤其是對《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中的「可」字,究竟是否就如政府代表所解讀的「可設可不設」,各界人士有不同看法。當時就應當徵詢中央的意見,但特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卻沒有這樣做,從而鑄成大錯。有消息說,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曾經議及此事,並基本上形成民政總署並非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共識。但基於各種原因,而沒有「出手」正式予以否定。因此,不能再魯莽行事,必須在履行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啟動設置「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之前,徵詢中央的意見,以免「行差踏錯」。

因此,崔世安的謹慎表現,及高度尊重中央意見的做法,是符合他作為由中央政府任命,並由中央政府節制的行政長官的性質及身份的。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釋法後,他當即主動徵詢中央的意見,在《澳門立法會選舉法》修訂法案中增加了「效忠」的條文,就是正確的做法。尤其是在發生了有澳門立法會的在任議員,竟然又去參選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的「雙重效忠」問題之後,就更顯得崔世安此舉的必要性和正當性。據說,崔世安此舉,受到了最高國家領導人的高度肯定。

既然如此,在涉及到澳門特區政治體制,並由《澳門基本法》規範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置,這已經超逾了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的範疇。因而作為崔世安團隊主要成員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決定代表特區政府先行徵詢中央政府的意見,當然是符合崔世安的治區理政理念,更是符合「一國兩制」方針中,中央與特區關係的相關精神,因而也就是應有之義。

至於市政議會的形式,一些朋友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方案,這可以自由討論。但必須注意的是,應當符合基本法所設定的「非政權性」的性質。而筆者認為,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時任澳督高斯達將軍設置的市政委員會,由澳督委任其委員,這些委員分別代表各種不同利益的團體,尤其是直接為居民提供服務的團體,其中還包括新興的民生派團體的代表人物(當時尚無所謂「民主派」),較能體現「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性質。

有朋友提出設立「分區直接選舉產生」市政機構的成員的方案。這或將會涉及到「政權」性質或「權力來源」的問題,因而還須深入討論,更須徵詢中央的意見。當然,另一個關鍵之處,是市政機構的內部功能問題,既然是「非政權性」的機構,就不能擁有財政自治權,亦即不能通過本身的財政預算等。實際上,回歸前夕設立的市政議會,就是模仿葡國的市議會而設置的,儘管其市議員的產生方式,並非如葡國的市議會那樣全部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但其職能及權力,卻高度地與葡國的市議會相似。而葡國的市議會,是地方政權機構之一,因而是「政權性市政機構」,不具參考價值。

「分區選舉」,就更有現實問題。因為在澳門的幾個堂區中,每一個堂區的居民人數不均等,如何平衡分配議席?可能會造成「票票不等值」。亦即有某個堂區所獲分配的應選名額,所代表的選民的數額可能會多些,而某一堂區的情況則正好是相反。因此,即使是「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部分成員是由直接選舉產生,也適宜像立法會選舉那樣,由整個澳門特區為一個選區,就不會出現「票票不等值」的問題。

但無論如此,「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置,不宜拖到二零一八年。因為二零一九年春夏之間就要選出第五任行政長官,而在此之前必須微調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因應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在選舉法中增設「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這就需要微調修訂選舉法。因此,應當在二零一八年之前完成設置「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工作,包括立法。緊接著就是對《行政長官選舉法》進行微調修訂徵詢。但不能趁機摸魚,提出對《行政長官選舉法》進行較為重大的修訂的訴求。為保持穩定,須待一段時間後再行「五步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