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赴臺入境時 護照效期放寬為3 個月以上

【本報訊】臺灣內政部移民署日前修訂「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修正草案,將香港及澳門居民赴臺停留入境查驗時應備護照效期放寬為 3 個月以上,並於 2017 年 10 月 25 日施行。台北經濟 文化辦事處提醒,本次修法係放寬港澳居民入境查驗時所持護照效期,申請赴臺時,其護照效期依規定仍須達 6 個月以上。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表示,原港澳居民申請赴臺及入境查驗 時,護照效期都須為 6 個月以上,本次修正重點將入境時護照效 期放寬為 3 個月以上,便利港澳居民入境臺灣,避免入境時因護 照效期未滿 6 個月,以致無法入境之情形。

辦事處也提醒港澳民眾,這次修法係放寬港澳居民入境查驗 時,所持有之護照效期,尚不涉及申請赴臺時的資格條件,故港 澳居民申請一般入出境許可證或臨時入境停留許可(網簽或落地 簽)時,所持護照效期仍須達 6 個月以上,否則將無法申請。

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陳雪懷指出,為便利港澳居民赴 臺,臺灣近年已陸續開放多項簽證便利措施。今年 2 月更新增「境 外人士線上申辦系統」(簡稱雲端系統),讓非港澳出生首次赴臺 或預計赴臺超過 30 天以上之港澳永久居民,以及居住港澳之大陸 人士申請赴臺觀光,均可透過雲端申辦單次入臺證;另自 2017 年 10 月 2 日起,該雲端系統更開放港澳居民可申請一年或三年多次 入臺證,均無須親臨辦事處,省時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