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大陸港澳納入「國際」這本身就是政治

賴清德走馬上任「行政院長」後,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將於明年底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指示將「法務部」所擬制的將「法務部」所擬制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法案列為提請「立法院」優先審議法案,並希望「立法院」能早日完成立法程序。為此,昨日舉行的「行政院會」,通過這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按照台灣地區的立法程序,「行政院」可能在下學期就將會向「立法院」提請這個法案,而「立法院」也將會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賴清德昨日在主持「行政院會」討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法案時提到,近年來跨國刑事犯罪迅速增加,各類跨國毒品走私、洗錢等情事,均利用各國地理疆域上的區隔或法制差異,逃避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形成打擊犯罪漏洞,因此必須透過國際間相互合作共同追訴犯罪、迅速查扣犯罪所得。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則有利外國向台灣當局請求刑事司法互助,或台灣當局向外國請求司法互助時,有明確而具體的法源可遵循。

而擬制該法案的「法務部」的代表,在向「行政院會」引介該法案表示,「APG」明年底進行的第三輪相互評鑑,結果攸關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在海外的布局規劃,而依「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的建議和評鑑方法,《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是判斷我國在國際合作遵循程度的關鍵指標之一。草案納入互惠原則,可依法請求或提供的協助,包括按照沒收或追徵確定裁判或命令,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等,以及返還犯罪所得。

這是蔡政府尋求島內事務「國際化」的又一項舉動。本來,如果只是單純的為了反制洗錢等國際跨境犯罪活動,尋求國際間的合作,只要不涉及政治,只是單純的專業技術業務,那還具有其合理的部份。但是,該法案卻又建議,明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地區間的刑事司法互助,「準用」本法規定。在現行兩岸關係法制架構之下及配合《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有關聯繫主體規定,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由「法務部」和大陸地區權責機關相互為之。台灣地區與香港及澳門間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由「法務部」經陸委會與香港、澳門的權責機關辦理。但若提供協助對台灣當局「主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國際聲譽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有危害,或有使人因種族、國籍、性別、宗教、階級或政治理念而受刑罰或其他不利益處分之虞,「法務部」應拒絕提供協助。」

將台灣地區與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之間的關係,納入從標題到內容都是以「國際」為標的的法律,這就是將按照「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是屬於「國內關係」的台灣與大陸及港澳之間的關係,提升到「國際關係」的層次,這就是在挑戰一個中國原則的底線,不但是違背《中華民國憲法》關於「固有疆域」的規範,及《兩岸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分別對台灣與大陸及港澳間關係的定位,而且也是與蔡英文的「不刺激,不挑釁,零意外」策略嚴重扞格不合。

此一重大政治事態,引起北京涉台部門的警覺。在前日的國台辦例行新聞發布會上,有媒體發問,台灣有關部門將研究制定所謂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台灣與大陸、港澳之間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將適用其相關規定,國台辦對此有何評論?國台辦新聞發言人馬曉光則回應說,「我還不了解該法案的具體情況。我想強調的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相關事務的處理必須嚴格遵循這一原則。」

對此,陸委會和「法務部」昨日都連忙作出辯解。其中,「陸委會」的辯解,由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利用每週新聞發布會的機會做出,他表示是基於兩岸關係特殊考量,兼顧立法精簡要求,法案中明定兩岸司法互助請求可以準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相關規定。這樣的立法不涉及政治因素,過去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立法也有前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立法通過後,如過去處理跨境電信詐騙案相關贓款,便可以準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返還陸方相關部門,以解決現行因為無明確被害人而無法返回贓款的問題。相信各方了解法案內容及國內涉及兩岸事務法制化的情形後,就不會動不動把政治問題無限上綱。相信各方了解法案內容及國內涉及兩岸事務法制化的情形後,就不會動不動把政治問題無限上綱。

作為該法案的擬制者,及完成立法程序後該法律的執行者「法務部」,則由副部長陳明堂以「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向媒體報告的形式,進行辯解。他抓住大陸記者使用了「適用」一詞而大做文章,聲稱該法案寫的是「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間準用」,而非「適用」,這是現有兩岸相關法規訂定的使用慣例。他特別澄清,使用「準用」本法,不涉及國與國政治問題。他昨晚接受中評社採訪時又聲稱,大陸到底是本國還是外國,過去就一直都糾纏不清,這是「統獨」之爭。「法務部」不強調政治議題,採取中性用法,在兩岸相關法規涉及國際的部分都用「準用」,而非「適用」,就是希望避開爭議。

然而,辯解歸辯解,即使是大陸媒體發問時誤用了「適用」一詞,也無法掩飾,蔡政府將規範兩岸間,及台灣與港澳地區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行為,硬塞到規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中去,帶有強烈的政治意味,並非「不涉政治」甚至是「把政治問題無限上綱」。實際上,如果蔡政府是堅守蔡英文「五二零講話」中所宣示的「新政府會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處理兩岸事務」的承諾的話,就應當像澳門特區那樣,將規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及「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規範,分別立法,而不是將兩者混淆在一起。蔡政府既然要證實自己對對岸「有善意」,就應將大陸及港澳地區「準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的條文剔除出來。這並不妨礙兩岸間的刑事司法互助。因為兩岸兩會已經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就有蔡政府所要的合作打擊「背信、詐騙、洗錢」等跨境犯罪行為,及「贓款移交」等章節條文。

看來,蔡政府是採用了「掩耳盜鈴」的手法,明知將屬於一個中國內部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硬塞進規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中去,是屬於高度敏感的政治問題,卻有聲稱「不涉政治」。但正因為這個政治小動作太明顯了,因而越是辯稱「不涉政治」,就越是欲蓋彌彰。

蔡政府要將屬於「區際」範疇的台灣與大陸及港澳地區之間的定位,提升到「國際關係」的層次,估計是出於以下兩個原因:其一、是在政治上,要將台灣與大陸、香港、澳門之間的關係,定位為「國際關係」,與蔡英文受命研擬的「特殊兩國論」,或陳水扁的「台灣中國,一邊一國論」,趨向吻合。或許,這是「漸進式法理台獨」的一次「試水溫」動作。

其二、或許是要在與中國大陸「搶奪」電信詐騙嫌犯創造法律條件。實際上,近來連續發生大陸公安與當事國警方攜手合作,偵破機房設在當事國的跨境電信詐騙案件,當事國一來出於在政治上遵守一個中國原則;二來在法律上,案中受害者多是中國大陸居民,執行屬人司法管理權原則;三來在刑事合作事務上,這些案件成功獲得偵岥,主力是中國大陸公安,台灣警方根本就沒有作出任何貢獻;四來台灣地區的法律,對此類犯罪行為的量刑度甚低,甚至是當事國將台籍嫌犯遣返台灣時,台灣警方在尚未進行訊問的情況下,就以沒有其人涉及該案的犯罪記錄,而在機場就地釋放,這些人又返回當事國繼續其犯罪活動;將台籍嫌犯交由大陸公安押送會大陸。為應對這種「屈辱」待遇,蔡政府採取立法的手段,為將電信詐騙的台籍嫌犯接回台灣提供法律依據,並伺機與世界各國尤其是將台籍嫌犯移交給中國公安的國家,洽簽「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

但是,蔡政府即使是立了法,但倘世界各國拒絕與台灣當局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議,也將是「得物無所用」,「老鼠拉龜,無從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