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月收入超限被拒申請社屋 居民求助議員遞信投訴不公

【本報訊】議員李靜儀與市民一同到政府總部遞信。遞信的市民批評房屋局臨時規定新一期社屋申請的收入,只按 10月份計算,她因 10月份 3個強制假日工作獲得補償,連同月薪超出入息上限,申請不被接納。李靜儀表示,她的議員辦事處已接獲 3宗同類投訴。

李靜儀指,房屋局2017年11月8日發出的《通告-開展分配社會房屋的一般性申請》,僅要求申請人申報本年度10月1日至31日期間的總收入及收益。這規定令經濟薄弱的家團單因特定月份某些額外或彈性收入,令該月收入總額稍微超出申請上限未能申請社會房屋。投訴者稱,當月僱主安排他在三個強制假日工作,他獲得補償且有額外津貼,是月收入超出收入上限700餘元。

李靜儀稱,房屋局在上一期的社屋申請中,容許居民申報最近 6個月或 12個月的平均月收入,  平均計算非固定收益,以衡量申請人的經濟狀況,經屋法有類似規定。她指房屋局僅以 10月單一月份衡量申請人收入,規範前後不一。

李靜儀指出,上一次社屋申請已是2013年,不少低收入居民等待數年,望穿秋水,社屋才重開申請,卻因不合理的收入申報規定被拒於門外,深感無奈,期望政府參照以往做法,以更客觀的方式審核居民真實收入,容許居民選擇申報最近6個月或最近12個月平均月收入。她促請行政長官關注事件,以免違背社屋政策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