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障由淨額改為總額補償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存款保障制度修訂法案,將存款保障由淨額補償改為總額補償。

濟財政司長梁維特昨日在立法會上引介《修改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法案時表示,2012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立了存款保障制度。該制度由一法律框架組成,該法律框架包括以下法規: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23/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制度的補償限額)、第24/2012號行政法規(存款保障基金)等。

按照《存款保障制度》的規定,倘啟動存款保障,存款人獲保障的存款結餘需要扣除其對銀行的債務,即按“淨額補償方法”計算。但考慮到“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有關提高補償效率的建議,以及一些過往沿用淨額補償方法的國家或地區,例如英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已轉用“總額補償方法”(即毋須扣除存款人對銀行的債務),中國內地在存款保障立法之初就使用“總額補償方法”, 因此澳門現提出修改《存款保障制度》的建議。

提出這項修改建議的目的,是為了簡化向存款人支付補償的計算方法,縮減銀行處理資料所需時間以便加快支付過程,藉此提高存款保障基金支付補償的效率,加大存款人對存保制度的信心,有助實施本澳金融穩定政策。

採用“總額補償方法",不僅令存款人受惠,還可降低銀行在以資訊科技處理資料方面的成本,同時可提高存款保障的覆蓋率,即“總額補償方法"可讓同時在同一銀行持有存款及債務的存款人,毋須即時進行債務抵銷便可先從存保基金收取補償以應付其日常所需,並於稍後的清算過程中處理其債務。

根據截至2017年10月的初步數據,“存款保障制度參加機構的客戶存款金額”約為8,222億澳門元;根據“總額補償方法”,可獲保障的合資格存款的總額約為1,533億澳門元;存款保障基金的規模約為4億1千萬澳門元(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最初向存保基金發放的金額為1億5千萬澳門元的初始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