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應儘快檢討健全官員問責制以挽回執政公信力 博言

對於為官不作為者,則有古時言道「做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種番薯」。 長期以來,政府對於失職官員的問責和評鑑機制不痛不癢,官員有職無責,做得好與不好無所分別,社會罵聲不斷。特別在「天鴿」風災之後,令政府管治失威信,社會促請政府落實官員問責制度不絕於耳。在近日特區政府作新一年度的施政報告及主責官員出席立法會問答環節時,遭受立法會議員「轟炸」問責官員成為一大「亮點」,而特首在明年施政報告提出檢討官員問責制及健全問責的配套制度,當局應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機制,淘汰違法亂紀、胡作非為、執迷不悟的官員,選出具能力、有作為及獲民眾認可的官員。

本澳日前發生的一場「天鴿」風災不僅重創本澳的經濟及環境,還讓政府的管治受到「致命」的打擊,社會的聲音普遍認為,氣象局預警不足,領導者能力不足,甚至質疑部分官員的「政績」,認為存在專斷獨行、官僚主義、行霸道、罔顧民意,不僅不作為,而且知法犯法。更甚至有市民認為目前本澳部分官員不達標,他們實行教條主義,身在其位不謀其職、不盡責、不善事。事件也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則對特區政府今次施政報告埋下了一顆「定時炸彈」,尤其作為「正義」十足的民主派別議員更是不放過此次機會,並「轟炸」式向當局提出指責。更甚至有多名議員認為政府高層長年放任氣象局問題不理,難辭其咎,主張高官要問責。有議員重提去年八月颱風「妮妲」襲澳後,曾到特首辦及廉署遞信,要求調查氣象局內部問題,包括濫權、侮辱下屬及管理不善等,惟時隔一年,至「天鴿」襲澳,相關投訴全無下文,石沉大海。認為監督實體對氣象局問題難辭其咎,追問應負上哪種政治責任?亦有議員「發炮」直指特首放任氣象局自把自為、疏於防災基建、荒廢市政管理,令到澳門在颱風面前不堪一擊。問特首是否承認自己要為「天鴿」人禍承擔最高、最大的政治責任?也有議員指出,「天鴿」除暴露政府的管治能力低下,對自然災害預警、應急至災後重建等問題外,最大弊端是個別官員長年疏忽職守,被社會批評,又曾被廉署勸喻,仍可獲行政長官委任。問政府將如何改善官員委任、續任、評核及管理等制度,切實執行高官問責制度?有議員認為,提升政府的管治能力和水準是重中之重,再好的制度亦需真正操作、落實到位,才可體現制度的優越性,才能真正為市民服務。但政府在落實官員績效評核方面較空泛,未有具體措施。為避免各政府部門出現管理漏洞或違法違規操作,首要問題是應盡快定期公開官員績效評核,層層對接、掛鈎到各級行政單位與人員,互為牽制、監督,增強公務員特別是官員的使命感與責任感,真正落實「科學施政」的陽光政府。

「天鴿」風災暴露本澳預警風球及防災基建不濟,社會要求問責官員。明年度施政報告提出,檢討官員問責制,規範行政、政治、法律、道德四大問責規定,健全問責的配套制度。報告指出,深化績效評核工作,細化評核要素和標準,完善第三方評估;增強各級官員的國家意識和責任意識,努力形成施政為民、權責一致的良好行政文化氛圍。對於社會的質疑,作為特區最高父母官的特首日前指出,政府會就「天鴿」風災跟進紀律程式和追究有關人員相應的法律責任,政府在事件中也承擔應該的檢討責任和相關程式問責。政府一直重視加強司級官員與社會溝通,同時希望能夠增強施政透明度,確保政府、社會和居民的良好互動,完善新聞發佈機制、強化資訊科技應用和及時發佈政府資訊等。行政長官日前指出,關於氣象局的內部管理問題,特區政府高度重視及聽取社會意見。在「天鴿」颱風後,已根據公職法規定成立專案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專項調查委託三位人士,經過四十五天調查、二十天的撰寫報告,現正處於翻譯工作,完成後會向外公布。專案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對象包括政府所有機構及成員,如監督實體及高官等。他強調,報告是客觀科學評估,由三名獨立人士進行,調查報告公佈後,市民可清楚知道誰要負責,誰要進入紀律程式。誰人需要負責,一定根據公職法提出紀律程式負責任地問責。特首回應時指,政府一直重視加強司級官員與社會的溝通,希望增強施政透明度,確保政府及居民之間有良好互動,將會完善新聞發佈機制、強化資訊科技應用及時發佈政府資訊,完善諮詢機制,與社會各界保持緊密溝通。官員問責方面,明年將進行檢討,若領導人員未能履行職責、未能落實目標,或存在違紀,必會依法提起紀律程式及法律責任。

正所謂:亡羊補牢時而不晚也。特區政府在明年的施政報告指出,明年將檢討官員問責制,規範行政、政治、法律、道德四大問責規定,健全問責的配套制度。有學者則認為,今年施政報告公共行政的亮點主要體現在提出檢討官員問責制,透露政府對完善官員問責制的決心。認為檢討應該從法律基礎、制度建設、問責重心、責任關係及確認問責規定等五方面進行。要檢討官員問責制,一是檢討官員問責制的法律基礎。當前關於官員問責的法律散見於主要官員的「通則」、「守則」,領導主管的「基本規定」、「補充規定」,以及公共行政一般工作人員規定等有關條文,是否出臺制訂專門的官員問責法值得考慮。當前的官員問責主要針對主要官員的政治問責,以及領導主管的法律、紀律和特定責任,但關於問責主體、問責對象、問責程式、問責標準等環節的細緻化、系統化的制度規定則從缺,是未來可研究的方向。當下官員問責似乎重心在於對領導主管的問責,未來是否要思考一下應以主要官員為重心,抑或是以領導主管為核心?應理清授權體制中上下級的責任關係。權責一致、權責關係清晰是官員問責的根基,惟目前授權體制中上下級權責關係欠明確,鄞益奮指是官員問責制無法順利展開的主要障礙。應合理確認主要官員的問責規定與領導主管的問責規定。例如主要官員是不是主要承擔政治責任?領導主管是不是主要承擔行政責任?

社會亦有聲音質疑政府過去根本沒執行官員問責,冀能交代,關注如何修改主要官員通則及問責制度。建議將投訴機制中的實名舉報,改為匿名舉報,鼓勵公務員舉報不公,同時防止政府內部貪污。其實,直選立法議員施家倫日前則表批評當局有關部門出現問題,不及時、主動糾正錯誤,等市民利益嚴重受損時才說「跟進改善」,全無問責可言。施家倫建議當局盡快檢討官員問責制度,訂定問責標準, 進行內部監察, 發現「病症」,盡早「治療」。他建議公開甄選人才當部分部門領導,拓寬官員選拔管道,選出為民眾認可的官員。施家倫認為 ,本澳大部分官員都是主動有為、真心為民,但再好的團隊總會有「害群之馬」,現時特區政府內就有部分官員我行我素、胡作非為,把自己負責的「一畝三分地」搞到「亂曬籠」。一個輕軌講了十幾年,到現在花費了接近150億,連氹仔段工程都未建完;整天強調依法施政,單一個文化局就違規招聘一百多人;同一條路掘完又掘,協調機制形同虛設;預報風球訊號,部門內竟然沒「會商」、沒標準,全憑部門領導「一人話事」;關閘地下巴士站關閉兩年竟然只進行維修,而要市民「唔好抱有好太大期望」。施家倫稱,市民現在最大怨氣不是官員做錯事,而是做錯事後無人要問責。部門出了問題,政府從來不及時、主動糾正錯誤,而是要等市民的利益已經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才謂「跟進改善」,只跟進,無問責。市民能不怨憤?施家倫要求政府盡快檢討官員問責制度,訂定問責標準,做好日常部門內部監察,一發現「病症」立即「治療」 ;認為應修訂領導及主導官員的績效評估機制和部門評核機制,完善評審、評分方式,以及監督、申訴程式等配套規定。

為官不為已成為政府部門積習難返的慢性病,不但損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也增加居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和怨氣。近期以來,不少議員都透過不同形式建議當局儘快完善官員問責制度,尤其是對為官不為、懶政怠政的要堅決追究責任,建立實行「能者上、庸者下」的機制,淘汰掉違法亂紀、胡作非為、執迷不悟的官員,特別是令一些政績平庸、長期不作為的官員依機制被懲處,要官員為自己部門績效不彰真正承擔責任,令整個公務員團隊都覺得管理層有規管,挽回居民對政府的管治信任。有建制派議員則認為要提升政府施政效能和執行力,實現良政善治,關鍵是要抓住領導官員這個「關鍵少數」。政府在「五年發展規劃」中提出要完善領導官員績效評審制度和強化官員問責制度。一方面,要增強官員的責任意識、效率意識和服務意識,煥發勇於承擔、開拓創新精神,對業績突出的要大力褒獎;另一方面,也須加強監督問責,對為官不為、懶政怠政的要堅決追究責任。

其實,官員問責制是責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實行官員問責也是我國推進政府體制改革,打造責任政府的一項重要舉措.當前,官員問責制在我國的發展還處於起步階段,如何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官員問責制度仍有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入探索.明確權責劃分、擴大問責範圍、規範問責標準、加強異體問責、完善問責程式、建立合理複出機制、培養問責文化是完善這一制度的必由之路。十九大報告對於領導主管提出,增強八個方面的執政本領,包括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群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和駕馭風險本領。而本澳於2010年頒佈的兩條新規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規範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基本原則和義務,同時明確規定,當下屬部門或者所屬部門執行上級制定的政策失誤時,主要官員向行政長官承擔責任。特區政府適應社會變革對政府責任的新訴求,於2009至2010年集中推出了與官員問責制相關的系列法律規範,從責任主體、責任範圍、責任類 型以及問責程式、問責後果等方面構築了官員問責制的基本法律框架,並體現出兼具政治問責與行政問責的混合型特徵。作為一種新制度規範,要使官員問責制取得預想的法律效果,還需要配套與完善程式性與細則性規範,並改革為其提供前提條件的行政授權制度。但從近年發生有主管部門領導不作為的事件,實有必須對兩項法則進行修改及完善,以換回整個公務人員團隊的聲譽。

據瞭解,從世界各國的問責經驗看,政府部門及其公務人員如果要保持清正廉潔、高效運作的狀態,既要靠官員的自覺,更要靠規範的法律制度。在官員問責方面,我國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有些職責不夠清楚、許可權不夠明確,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相關過錯事件中追究責任時,由於責權模糊不清,出現相關部門誰都有責任,誰又都沒有責任,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有些部門的行政問責制度規定,對行政失察、失職行為或追究事項的界定過於籠統,對責任追究對象過於模糊,導致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執行。各地的問責制度基本上均強調了三種與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問責情形:第一,在帶領廣大群眾抗禦各種地震、雪災、洪水等自然災害,處理礦難、交通事故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在疫情防治中未按上級要求和有關規定及時、有效地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損失,而且難以挽回的。第二,虛報、瞞報、遲報、謊報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資訊的。第三,未經上級許可,違法、違規採取重大行政措施,導致當地群眾大規模集訪或重複上訪,或引發其他社會不穩定情況的。應該說,前兩條在近年來的應急管理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使得各地、各級政府都高度重視應急工作,大部分地方政府也能做到重大突發事件資訊及時公開,降低了「誘發型」危機的發生頻率。但第三條卻激發了官員掩蓋群眾上訪的衝動,增加了維穩的成本,也加劇了社會矛盾的積累。

所謂官員問責制是指對政府及其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後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自從實踐行政問責制以來,雖然全國各地因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中失職、過錯等因素追究了一大批領導幹部,甚至一些重大事故問責了相應的一把手,從但總體上來說,我國行政問責的範圍還是過於狹窄,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行政問責大多限於引起普遍關注的安全事故領域,也大多僅僅停留在人命相關的大事上。二是行政問責主要是針對經濟領域的過失,而對政治等其他領域的過失問責較少。三是針對濫用職權的違法、違規行政行為問責較多,而針對無所作為的行政行為很難問責。四是在問責的程式上也是局限在執行過程環節,而缺乏對前期的決策過程和全程的監督環節進行問責。特別是對重大決策失誤缺乏有效的問責制度,導致決策失誤頻頻發生等。當前一些地方政府的問責實踐,努力貫徹對上級負責、對權力負責的制度化,而在對法律負責、對公眾負責、對權力負責的努力上有所欠缺。程式完善、科學、公平是任何一項制度或法律健全必備的要素。目前的行政問責制缺乏明確而規範的問責程式和標準,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行政問責制要走向公開、公正、公平,健全和完備的程式是必需的。目前,對行政人員的問責程式並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問責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還不夠深入,遇到因決策失誤或處理不當而引發的突發事件,大多是僅僅處理相關的責任人,而缺乏對整個決策的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和問責。行政問責制雖然主要追究的是行政官員的行政行為,但行政官員實際上還應承擔法律、道德和政治責任等。行政問責制,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打造責任政府的理念,但由於在實踐過程中沒有相關法律制度做依據,可能會導致行政問責在執行過程中的不規範性。需要加強問責制度體系建設。積極探索從「權力問責」向「制度問責」的轉變。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問責範圍、對象和條件,如果發生因職能部門或公務人員違規、過錯、失職行為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就自動啟動問責機制,用程式來保證問責制的順利推進。還需要逐步拓寬行政問責範圍,對因失職、過失、不作為而引發的重大事故,對行政作出的錯誤決策,對濫用職權的行政作為,對故意拖延、推諉扯皮等不作為都要進行問責。

因此,高官問責的目的在於加強官員問責,提高政府管治能力,加強問責文化建設才能使問責成為一種自覺意識體現在官員的日常工作中,真正注重民意、傾聽民意。無可疑問的就是,社會不容忽視的現實是,當前一些政府部門的公職人員出現「為官不為」問題,這與國家的「三嚴三實」要求嚴重背離,作為廣大居民自然就會深惡痛絕。政府官員的權力和責任始終是同一事物的兩個面,在接受人民賦予權力的同時,就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但正像孟德斯鳩說的,「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移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見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未來應透過完善高官問責制度,切實規範官員行為、防止違法亂紀,必須增強官員的責任心,建立系統完善的問責體系。政府要善於吸取過去教訓,以及要時刻懷有破釜沉舟、大刀闊斧的行動魄力,敢於向陳年舊疾開刀,敢於觸動深層次利益和矛盾關係,敢於將績效評核和問責制度落到實處,只有這樣,才能全面提升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水準和公信力,更好照顧和滿足社會訴求。透過真正完善官員問責制,令整個公務員團隊都覺得管理層有規管,不會受制於任人唯親的契爺文化,這樣公務員團隊才能有朝氣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