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公務員交流換崗應成為基本制度

前昨兩日向立法會引介行政法務範疇施政方針並回答議員提問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其實就是政務官換崗的受益者。而其前任陳麗敏,則是因為「不知進退」,而差點成為自己拒絕引進公務員換崗交流制度的「受害者」。這個教訓,是極為深刻的,雖然這與實踐中的公務員換崗交流制度所防範的弊端不同,是有人意圖「借助鍾馗打鬼」,「砌低」陳麗敏後自己好取而代之,然而再伺機謀取行政長官大位,兩者的性質完全不同,但溫故而知新,也可了解實行公務員換崗交流制度,確實是防腐建廉的好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正當性。

那是在二零零九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期間,唯一候選人崔世安在徵求選委會委員和社會各界團體的意見時,有不少人要求他在當選並獲中央政府任命後,不要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陳麗敏連任行政法務司司長。崔世安當場對此作出了正面承諾。不過,後來在提名主要官員人選的過程中,中央出於「穩定」的考量,尤其是針對在行政長官選舉過程中,崔世安所遭受到的排山倒海式的「抹黑戰」,倘主要官員換人,可能一時難以整合駕馭,因而指示他全盤接收何厚鏵團隊,待政務運作走上正軌的兩年後,才換下陳麗敏等市民意見較大的主要官員。本來,這確是最佳的安排。但在兩年後,卻沒有按照中央的意圖換掉陳麗敏。而正好此時,曾經堅定支持崔世安的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其中一位中央領導人退休,何超明以為有機可乘,拋出「十幅墓地案」,劍指陳麗敏,一時間「高天滾滾寒流急」,直「攪得週天寒徹」,陳麗敏也差點陷入「滅頂之災」。幸好終審法院在預審陳麗敏案件中,排除外間「輿論審判」干擾壓力,還其清白,但也已「唔死一身潺」了。如果能夠按照中央政府的意圖,「兩年後換人」,何超明就沒有可乘之機。澳門特區就可避過這場嚴重影響特區政治環境及公務員人心穩定的「無妄之災」。

然而,澳門特區中高級公務員在客觀上形成「終身制」的事實,卻讓人有「一潭死水」之感。回歸已經將近十八年了,佔了「五十年不變」的三分之一,在這方面確實是「不變」。但「五十年不變」指的是社會制度,而並非某些職位的據位人。這很容易會造成「小圈子文化」,編織關係網,形成水潑不進,針插不入的「獨立王國」。而「流水不腐,戶樞不蠹」,實行公務員換崗交流制度,就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避免某些弊端。因此,首先應當從主管公務員事務及行政體制的行政法務司的範疇內做起,進行適當的「執位」,在取得效果及經驗後,再在其他政務範疇內推展開去。當然,某些很專業的崗位是例外,但也適宜實施「能上能下」,讓其他的本專業人員也有機會進行行政管理工作的鍛煉。

這又暴露了澳門特區沒有類似內地「調研員」、「巡視員」,或台灣地區「參事」、「研究委員」的制度。其實,現在各位司長的辦公室,都有「顧問」之設,在必要時可以「出山」擔任實體機構的行政負責職務,但似乎是實施範圍較窄,不像「調研員」、「巡視員」或「參事」那樣,隨時可與行政主管崗位據位人「互換」。今後是否可從此入手,進行高中級公務員換崗交流的試驗?

公務員換崗交流制度,在國外極為普遍。由於國情不同,各國公務員交流的情形紛繁複雜。有些國家比較自由,限制較少,手續較簡便,合理的人才流動得到政府的支持,並設計出推動公務員交流的合適機制,如法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另一些國家對公務員交流的規定則較嚴格,如奧地利、瑞士等;也有的國家則根本反對公務員的流動,如意大利,但由於實踐的需要,意大利目前也採取了一種給予公務員在空缺職位範圍內申報交流的機會。

各國公務員交流的原因甚多,如法國的公務員交流一般有工作需要,照顧家庭困難,公務員的鍛煉等原因;強調防止公務員結成私人關係網,產生裙帶關係,則是奧地利公務員調動的主要原因;日本政府認為除上述原因外,還有填補職務空缺,安排編餘人員,調整公務員職務等原因,概括起來,各國公務員的交流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種原因:

一是使公務員經受鍛煉,增長才幹,提高素質。日本公務員法規定,考取國家高級〈甲種〉公務員的一般兩年左右調動一次工作,這些調動主要在本部門不同處、室之間進行,但也可以派到地方政府有關處、室工作兩年,目的在於使公務員瞭解實際情況,經受鍛煉,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一些國家還採取措施,促進公私部門人才的交流,吸引私營部門的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這種交流,可在原有人員編制不增加的情況下完成各種任務,有利於各部門的人事交流、情報交換和工作的協作,同時便於開闊個人視野,培養公務員的綜合判斷能力、工作適應能力和領導、協調能力。法國政府允許公務員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在國家、地方之間流動,還根據歐洲委員會條約第四十八條關於保證公務員自由流動的規定,除關係國家主權等特殊崗位外,允許公務員在歐盟國家之間流動,有力地推動了公務員人才資源的開發。

二是照顧家庭困難,這以法國最為典型。法國第七八~七五三號法令規定:因為職業原因造成與配偶分居兩地或者家庭有三個孩子,但由於職業原因無法照顧時,高級公務員可以提出調動的要求,有關部門應給予優先調動權利。

三是防止公務員結成私人關係網。這也是各國公務員交流的基本原因之一,其中以奧地利最為典型。,

四是填補職務空缺,安排編餘人員,調整公務員職務,滿足工作需要。在法國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某一職位出現空缺並影響工作正常開展,而又不可能使用其他辦法甚至臨時的辦法補缺時,有關部門有權進行人事調動,任命合適的公務員前往補缺,但在安排工作調動時,有關部門應當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家庭情況,使之-不影響新工作的開展;另外是當某一部門撤銷或合併時,有關部門有權將超編的或精簡下來的公務員調往其他部門。有關部門因工作需要進行公務員的調動時,事先應向對等行政委員會協商,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

先行調動,事後再提交對等行政委員會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將「交流」列為與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迴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項目「等量齊觀」的基本制度。其中有關換崗交流的規範,有五個條文。具體是:

第六十三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第六十四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人選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並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調任機關應當根據上述規定,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並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六十五條,公務員在不同職位之間轉任應當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對省部級正職以下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有重點有重點地實行跨地區、跨部門轉任。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和工作性質特殊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有計劃地在本機關內轉任。

第六十六條,根據培養鍛煉公務員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掛職鍛煉。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係。

第六十七條,公務員應當服從機關的交流決定。公務員本人申請交流的,按照管理權限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