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稅計算標準無二

【本報訊】財政局長容光亮回覆議員施家倫書面質詢時稱,在一般情況下,當發現房屋的估定租值明顯偏低於市場租值時,財政局會根據規定,將個案轉交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評估。倘若納稅人對評定的租值有異議,可提出第2次估價的申請,納稅人亦可根據相關規定於每年3月份內,對有關房屋上年度評定的可課稅收益提出申駁。

容光亮稱,一般而言,當房屋租值出現低估或不合實際情況時,財政局將根據規定,以估價常設委員會評定的估定租值,而非以最近一次出租的租金作為可課稅收益,故現行稅制並不存在兩套計稅標準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