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示威新法通過 預告對象改治安警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集會示威權法案,集會遊行的通知預告對象,會由民署改為治安警。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強調,修改集會示威權法案,是職能上的轉移,簡便市民申請和行政程式。

議員吳國昌、區錦新、高天賜、蘇嘉豪反對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認為預告對象由民署轉移到治安局,變相增加了治安警的職權,擔憂治安警自由裁量權過大,會以治安等理由不允許市民集會示威。

議員區錦新稱,民署和治安警兩個部門對集會示威的考慮出發點不同,對法律的寬鬆度理解不同,將來職權轉移到治安警時,治安警對集會的考慮範圍較大,例如保安因素等,審批時或較嚴格。

議員張立群讚同法案的通過,他稱,集會示威須按法律程式進行申請,故預告對象的轉移並不會影響其進行,又指出示威集會並不一定都是正確的,治安警作出多方面的考慮,主要是為了維持公共秩序,是為了保障市民及遊客的安全。

議員馬志威認為權能的轉移是適合的,法案並無改變集會示威權的內容,只是為了提升行政效率。而且由治安警負責集會示威活動,是世界上一種通行的做法,例如新加坡、紐約、香港等皆採用此種方式。

陳海帆重申,職能的轉移不存在縮小或收緊市民行使集會權和示威權的空間。她解釋稱,回歸前的市政廳是一級機構,當市政廳接收到集會示威申請時,首先會交給市政警察負責確定相關路線地點時間,故納入了部分警察的權力。而在回歸後,市政廳警察已被取消,市政廳亦成為了二級機構,僅保留公共地方管理等權力。未來的市政署主要負責完成政府的委託事務,屬服務機構,不適宜管理。故現在將職能轉移到治安警,其職能將合二為一,可方便市民申請,有關部門亦會依法辦事。同時市民若有爭議或不服,也有司法上訴機制,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法案討論過程中,議員蘇嘉豪在無提出理由情況下,要求延遲審議法案及交回委員會討論,簡單表決引發近一個小時的討論,有議員反對押後審議,質疑蘇嘉豪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議事規則及對委員會工作成果毫不尊重。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在會上指出,基於尊重議員有提出申請的權限而就“是否押後審議”進行表決,他強調由於蘇嘉豪並未提出任何資料作為申請,只是單純申請將表決押後,有關情況亦前所未有。他反問蘇嘉豪究竟要求委員會重新審議那些條文?認為蘇嘉豪應尊重委員會的工作成果,連自己都不知道應向委員會提出那些要求。

賀一誠直斥蘇嘉豪要全面瞭解議事規則,不可能斷章取議,在提出申請時不能只利用對自己有利的規則,強調議事規則環環相扣,各有其合理性。

蘇嘉豪提出的延遲審議申請以27票反對、4票贊成情況下不獲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