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境)外公務員考錄制的若干經驗

  現代公務員制度建立至今已有100多年歷史。雖然世界各國、各地區的公務員制度由於各自實際情況不同而各具特色,但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都以「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為基本原則。

我國是科舉制度發祥地,具有一千多年的歷史。1993年10月頒佈《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2005年4月頒佈《國家公務員法》。自實施《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符合我國政治體制、經濟發展和社會文化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務員考錄製度。20多年來,全國公開考錄公務員100多萬人,對於提升隊伍素質、優化隊伍結構、遏制不正之風、改善幹群關係、促進社會和諧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考錄製度已被公眾廣泛認可。但同時,現有考錄製度也需要適應形勢發展,在學習借鑒人類制度文明成果和國(境)外有益經驗基礎上不斷深化改革,使之越來越科學,選人用人越來越公正,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人民滿意公務員隊伍。

減少公務員招收數量

按節支省員原則安排公務員編制數量是國(境)外普遍經驗。現代政府應順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公民的要求,簡機構、精人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精簡機構設置。美國總統內閣部門僅有十幾個,州、郡級政府部門數量也相對少,管理層次少,每個機構具有較寬泛的職能範圍和領域,設置上體現了功能齊全、綜合性和系統性較強的大部制意識;英國從上世紀60年代就開始逐漸推行大規模的機構重組,整合分工過細、部門設置過多的政府機構,其中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是最具特色的改革措施;日本從2001年開始實施大部門體制為重點的行政改革,核心是重組原有的省廳,特別是職能重複或互補性高的省廳,省廳從原有的20餘個被大幅削減為12個,數量近乎減半,現在大概保留%萬國家公務員、316萬地方公務員,堪稱尖子政府。

此外,香港特區機構、人員精少,法制化程度高,制度模式較先進,是世界上公認的亞太地區最有效率、最廉潔、最為穩定、最富活力的公務員隊伍之一。

減少公務員招考數量。公務員數通多與少,與國情與管理模式應相宜。(據較早些時候的資料,財政供養人員與GDP之比,美國2.3人/百萬美元,日本1.38人/百萬美元。)考錄比與考生擇業觀等因素亦相關。印度公務員堪稱世界最少,每年錄取的名額在300-600名之間,報考的人數常有幾十萬,競爭非常激烈。韓國為減少財政支出,逐減公務員招考數量,2012年公務員考試錄取率為1100:1;日本、泰國等亞洲一些國家也嚴控公務員招考數量,其考錄比動輒達1000:1。

實行分類招考

各國分類考試的做法。美國最早實行分類。1923年美國國會制定《職位分類法》,把職位分為5類14等。文官以「專才」著稱,考試側重專業性,強調考試內容應與職位的要求密切關聯。

英國先以錄用「通才」著稱,在人才選拔中強調教育程度,偏重對基礎理論和知識測驗,後來強調「專才」,現在特別重視「複合型」人才。採取分級考試的形式,四個文官等級在文化程度、年齡等方面有不同的報考要求。對高級文官的考試,一般參照牛津和劍橋大學高材生的標準。

法國1945年設立文官管理局,1946年頒佈統一的公務員法。考試類型為分級考試、外部競考與內部競考,按職位職責分A、B、C三類,A類為高級公務員,B類為中級公務員,C類為一般公務員。A類由全國統考或跨部門組織考試;B、C類由大區組織或跨部門組織,但要接受公職部的統一指導與監督。外部競考對所有人開放,根據報考的級別和專業不同有文憑和年齡限制。內部競考為晉升或改換類別的錄用考試。考試一般分筆試和口試,筆試分為理論性試題和實用性試題,內容主要包括基礎知識、專業知識、語言表達、行政法規等。通過瞭解考生知識、技術、寫作水準,看出其工作能力。尤為重能力,增加面試比重,考察重點從文化知識轉向素質和能力。

德國的文官考試任職制度是其本國原生的。其現行考試方式妝有英圍分級考試和美國兩輪考試的特點。與各國不同的是,德國不僅規定沒能通過第一輪考試的報考人不能參加第二輪考試,而且考試失敗者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再次參加文官選拔考試,如果一個報考人失敗三次,將永遠被取消報考文官的資格。

澳大利亞除錄用應屆大學畢業生,招錄公務員一般不進行筆試,只進行面試。採用依次面試法:初試、複試、綜合評定。初試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門主持,從眾多應試者中篩選較好的人選,重點考察應試者的儀表風度、工作態度、上進心、進取精神。複試一般由用人部門主管主持,考察應試者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為主,衡通應試者與擬任職位元的合適情況。綜合評定由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綜合評定每位應試者的成績,確定最終人選。

日本國家公務員考試分三種,第一種面向本科畢業生,第二種面向專科畢業生,第三種是面向高中畢業學歷。

新加坡重視學歷和成績。考試分為I級和II級。報考I級公務員必須是在大學學習成績一等或二等並取得榮譽學位的學生。學習成績三等或四等的只能招聘為II級公務員。招聘為行政管理類的公務員要求更高:小學、中學、大學的學習成績都必須優秀,在校期間還要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考試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智慧測驗(面試)。考試的目的是考察是否具備履行職務的能力。

台港澳地區分類考試。臺灣地區公務人員考錄分類,分為甲種、乙種、特種考試三類。甲種考試是一種公開競爭性考試,適用於錄用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乙種考試是一種有限競爭性考試,適用于從行政機關以外的持特有專門技術資格證書者中錄用專門技術類公務員;特種考試是一種有限競爭性考試,是在內部競爭不能滿足需要時,從外部選拔領導人員的一種特殊方式。臺灣地區公務人員招考實行分類分等招考。設有通用考試和特種考試兩大類。通用考試分為高等、普通和初等考試。特種考試是司法、安全、內政、涉外、財政、交通等特殊業務機關的錄用考試;還有專門面向身心障礙者和原住民的特種考試。

香港特區考試分為綜合招聘考試與職位招聘考試。考試內容注重針對職位所要求的技能或特質方面的能力,具有專業化傾向,既注意通才,更著眼於專才。職位所要求的技能或特質方面的能力由部分決策局和部門來組織加試,且成績排列作為應考者進入面試的優先次序。

澳門公職局一般每年舉行一次考試,用人部門一旦職位出現空缺,即時申請,即從通過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補充。

重視公務員職業道德

重視公務員職業道德禮儀規則。公務員職業道德是官德或者從政道德的基礎,是公務員遵法守紀的基礎,是公務員保持忠誠度的基礎。

美國1978年頒佈《政府道德法》,2002年10月2日公佈了《行政官員道德行為準則》,內容包括涉及互贈禮物、利益衝突、公正執法、為親屬就業的問題,以及濫用職權和外出活動等都作出明確規定。

英國頒佈《公職人員道德法》,重視公德文化與公務員職業道德教育,要求公務員誠信、守時,講究穿戴儀表、注意禮節禮貌、遵守公共秩序、舉止文雅端莊、慎談個人私事。

日本1999年制定了《國家公務員道德法》,公務員潔身自好才能保住飯碗。

瑞典則以「陽光」換來信任。他們最早頒佈《資訊自由法》,幾乎一切都不得隱瞞。生活在玻璃房中的瑞典人,特別是透明化的政府,原看起來不可能實現的目標,卻在使得社會更加公正的願望驅動下有序進行。

古巴,有《國家幹部道德法》,對「目中無人」讓車子一路呼嘯而過者,紀律毫不客氣。

道德和法律約束公務員廉潔自律。廉政不是靠薪水,而是靠道德和法律。據相關報導,世界10個最廉潔的國家丹麥、芬蘭、新西蘭、新加坡、荷蘭、瑞典、冰島、瑞士、加拿大、挪威的公務員工資水準都大致等於或低於全國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最多高出國家法律規定的最低保障工資的一倍。另據世界18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工資研究結論表明:最低工資要以人均GDP作參照,比率發達國家為37%,發展中國家為68%,世界平均為60%。綜合來看,「高薪養廉」之說在國際上並不完全成立。

公平競爭 擇優用人

世界各國的經驗。美國公務員制度最為與眾不同的地方在於優先為最需要的人士提供相對穩定的職業。這些最有需要者包括低學歷者、殘障人士、退伍軍人、上了年紀的人、少數族裔和在職場上喪失了競爭力的各種人士。因此美國人比許多其他國家的人更關心那些看上去是「低下」得沒有希望的人群,包括社會弱勢、殘疾、智障學生,這個制度最大的好處之一就是穩定社會。美國「平權法案」總的精神是各行各業、職工人數到達一定數量的單位要給所有人提供平等機會,同時在同等條件下要對弱勢群體傾斜。美國法律明文規定,在同等條件下,退伍軍人會被優先錄取為公務員,其他應聘者則一律平等。

英國公務員某些職位需對國家特殊忠誠,只保留給英國國民,但大多數的崗位是開放的,對象是:英聯邦公民、受英國保護的人、歐洲共同經濟區(EEA)成員國國民和某些有資格得到EEA成員國家容許或居住檔的非EEA成員國的國民(為某種經許可的理由隨同來自另一個EEA成員國的EEA配偶已經移居到英國)。同時還規定,當找不到適當的符合國籍規定的合格人選時,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外僑人員。

韓國公務員錄用考試分為公開競爭招錄考試和特別招錄考試。公開競爭招錄考試原則上不限制學歷和經歷,無特殊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參加。特別招錄考試是選拔那些在公開競爭招錄考試中比較難選拔的人才。為保護少數弱勢群眾,還特別制定了兩性平等制、低收入群眾錄用制和殘疾人錄用等制度。兩性平等制是指女性或男性在被錄用人員中沒有達到一定比率(30%)時,可以適當降分錄用。低收入群體錄用制和殘疾人錄用制是指專門面向低收入群體和殘疾人錄用考試,以保障社會弱勢群體也有機會成為公職人員。

西班牙每年每次招考計畫中列出殘障人員專項計畫,占3%,且為硬性計畫不得佔用。

臺灣、香港地區的做法。臺灣招考物件廣泛,高等考試第一、二級分別面向具有博士、碩士學位的人員,高等考試第三級和普通考試主要面向具有大學學歷的人員,初級考試基本面向中學學歷或無學歷者。特種考試分五級,基本與通用考試的等級相對應,主要是為了滿足特殊部門的用人需求。公務員的進入門檻較低,有些職位對學歷資格沒有要求。臺灣現行公務員考試競爭比較激烈,但其各職位招考的條件保持相對固定,不因競爭激烈抬高學歷等要求。公務人員考錄對象條件設置具有合理性。各級機關公務人員、各級公立學校職員、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等,一般須經考試錄用;政務人員、機要人員、派用人員、雇員、公營事業人員及留用人員等可以不經考試。臺灣對原住民身份報考本鄉鎮的考生,有的考試成績給予照顧或優先錄用,對弱勢群體照顧。

香港特區政府愛才、聚才、舉才、用才,才擁有一支專業化、懂管理、會管理的公務員隊伍。以十分人性化的服務(設網路和投書報名,且回復),吸引人才報考。殘疾人中的人才一樣起有,有些雖不符合學歷的也可以考,如考上只是薪酬不能按符合學歷的薪點而已。

重視任前公務員培訓

培訓合格是錄用的前置條件。世界各國和地區無不重視新招錄公務員的任職前的培訓,且將培訓合格與否作為錄用的一個先決條件。換言之,一方面減少公務員招錄數量,一方面提高招錄人員素質。即一方面瘦身,一方面健身強體。

法國培訓與職位掛鈎,新錄取的公務員,正式任職前需在各級各類學校進行約半年的業務訓練,公務員管理機構根據培訓情況分別推薦到不同用人單位任職;巴基斯坦錄用通才類人員參加公務員委員會組織的統一考試合格者,必須先到拉哈爾初級公務員學院參加為期7個月的培訓,合格後才按計劃分配到各職系中去任職上崗。

設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縱觀眾多國家與地區,均設立行政學院、公安大學,但基本上都不是進行學歷教育,而是對公務員進行職業、技能等培訓。

法國專門為培養行政精英建立巴黎國立行政管理學院和巴黎綜合工藝學院,這兩個學校的學生是法國高級文官的有力競爭者。考上國家公務員後即變為實習公務員,必須先到行政管理學院進行一年半至兩年的專業培訓,最後按照成績排名先後選擇職位。臺灣地區公務員培訓主要根據職位性質,如從一般大學畢業生錄取員警人員,應經員警大學1年6個月到2年員警專業訓練,培訓中有5%的淘汰率,及格後依法任用。

建立健全有效的培訓制度。香港特區公務員事務局轄下的公務員培訓處向部門提供周全的培訓發展方案。其核心服務,一是在高級行政人員培訓發展方面,計劃包抱為首長級及有潛質升至首長級的人員舉辦領導才能發展課程及國家審務研習課程;二是該處會向各部門提供有關人力資源發展和接任計畫的諮詢服務;三是國家事務研習方面,既有由內地機構(如國家行政學院、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開設的課程,也有在本地舉辦的國家事務和《基本法》課程,以及與內地合辦的公務員交流計劃;四是為推廣持續學習的文化,公務員培訓處推出一個電子學習入門網站「公務員易學網」,提供全面的學習資源和培訓資訊,讓學員可以按本身的進度和時間參進修。

注重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法囯公務員培訓教學形式多樣,國家行政學院每年從擔任現職的政府高級公務員中邀請約900人到校授課。在全球範圍內物色具有較高理論水準和豐富專業經驗的人士擔任教學主講人。

健全考錄法律

國(境)外公務員考錄法律。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公務員法基本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國家(或地區)法屬於宏觀管理與微觀操作融為一體,其綜合性、指導性、實施性強,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和操作性(如英國、德國、西班牙、日本等)。另一類除了綜合性、指導性,管宏觀,其包容性強,但具體操作另以立法實施,或有突顯地方差異的地方法與國家法並行,但均屬於法律,法位同等,為第一位法階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加拿大、墨西哥、臺灣地區等)。

臺灣地區公務人員考錄法律。臺灣地區公務人員考錄規定法律位階高。臺灣制定了「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等十幾部「法律」,它們法位同等,都集中在第一位次上。目前,臺灣主要依據1986年制定並於1996年修訂的「公務人員考試法」管理和指導公務員考試工作。

(盧紹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