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一)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已於2018年8月22日生效。今次修法是在現行《民法典》中有關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制度的基礎上,作出符合澳門特區現實情況的修訂,主要涉及完善“小業主大會”的召集制度和運作規則、調整通過“小業主大會”決議所需的份額、明確規定“管委會”的組成及作出法律行為的範圍、釐清“管委會”與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公司的關係及權責,以及引入關於在樓宇共同部分進行工程的特別規則等。現以問答形式為大家介紹當中的規定。

一、如何召集“小業主大會”?

擬舉行“小業主大會”會議前,必須在樓宇入口的大堂或在“小業主”的共同通道顯眼處將召集書連續張貼二十日,而召集書的內容須包括舉行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會議議程,以及接收代理文書(即授權他人出席會議的文件)的地址。如會議議程包括通過上年度帳目的報告、本年度預算的草案、樓宇管理服務方案、規章的草案或更改規章的草案,以及更改分層所有權設定憑證的草案,亦應透過適當方式將這些文件一併提供予“小業主”查閱,例如與召集書一同張貼或在召集書中指出可供查閱的地點(例如放置在樓宇入口的大堂)。

二、如“小業主”未能出席會議,可否由他人代表出席?

可以,但須經過一定的手續,視乎“小業主”擬委託代其出席會議的人(代理人)本身是否為同一樓宇的“小業主”而做法有所不同:(一)如代理人並非“小業主”,則應在會議開始前向召集人提交經公證認定被代理人簽名(“認筆跡”)的致“小業主大會”會議主席的授權函件;(二)如代理人亦是“小業主”,則只需提交經被代理人簽名的致“小業主大會”會議主席的授權函件(有關簽名無須“認筆跡”),並出示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