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澳門劣治之煉成,是共業,不能只歸咎於崔特首一人,理由是議員問政質素低下,都是成因。這種說法有其道理,但對理解澳門管治,仍有不足。不足之處在於,此一觀點只將澳門愈趨嚴重的黑白不分問題,歸因於澳門政治腐朽,但沒有意識到,澳門日漸墮落的,其實不只限於政治,澳門司法系統的運作表現,也愈加令人慘不忍睹。澳門政府於10月29日發表﹑有關中級法院就批地失效上訴案判決的新聞稿,就是絕佳例證。從中可見,裁決絲毫不重法理,法官為維護殘缺之法甘願放棄理性,法院已非守護公義之地。
伸論之前,先節錄中級法院合議庭「神奇﹑頂級﹑超卓」的觀點:
「批出的土地是因25年的批給期間屆滿而失效,屬於過期失效,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屬被限定的行政行為,行政當局沒有自由裁量空間,因而不存在對適度原則、善意原則、公正原則、平等原則、作出決定原則、行政當局效率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的違反,亦不存在違反法律、權力偏差、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欠缺聽證的瑕疵。此外,合議庭指出,權利的濫用並不適用於行政當局履行合同條款及遵守批給法律制度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
……合議庭重申……案件均是單純基於期間屆滿而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本澳的司法見解一直認為在此情況下,責任誰屬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期限屆滿這一客觀事實……合議庭指出,不論是合同抑或是土地法(第102013號法律)中均沒有可中止或中斷土地批給期間的規定,更何況現在審理的是公法事宜,具有被限定的性質及不可處分的特性,因此,引用《民法典》……對於此問題起不到任何幫助。」
此前筆者心繫澳門,屢屢撰文,透過梳理各種法律觀點與案例,指正反修改新«土地法»論者的種種思考盲點。但書寫那些文章之時,從沒想到,澳門中級法院竟會與坊間一般見識,犯上同一思考錯誤。更令人失望的是,裁決竟以fake news為論據。唯有懷著沉痛心情,再以三點,指出中級法院放棄自身專業判斷的種種荒謬。
第一點,屬原則問題,是最重要一點,掌握不到,就會一子錯滿盤皆落索。判決說:「本澳的司法見解一直認為在此情況下,責任誰屬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期限屆滿這一客觀事實。」首先,這句話是fake news。同屬澳門中級法院法官的馮文莊,近期便在同類案件,連連發表«落敗票聲明»,力圖以法律觀點說明,判斷何謂合適土地批租期之時,分清政府與發展商之間的歸責問題有何必要。法院這句話特別令人難以接受的一點,是放眼現實,不論在澳門或內地的土地管理制度之中,「責任誰屬」本就是核心、根本的問題。2010年,澳門政府剛開始處理閒置土地時,就已明白,過去政府失誤如何嚴重阻礙土地的正常發展,故此不得不將閒置土地分為「不可歸責土地」與「可歸責土地」。中國內地與澳門雖為「一國兩制」之別,但論土地發展的產權制度保障,獲厚待奉行資本主義體制的澳門特區卻遠遜內地。2007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2012 年中國《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都明確指出,發展商不需為政府延誤土地發展的行為負責,甚至遠比澳門進步地認為,發展商能以天災﹑群眾事件等不涉官方行為的理由,免除土地發展延誤的責任。澳門今天的新«土地法»是殘缺之法、是極待修改的廢法,原因是此法之中並無直接條文,足以對應政府失職阻礙土地發展的澳門常見情景。馮官的«落敗票聲明»,是在廢法之下,以專業分析,力挽狂瀾,維護正義。澳門中級法院是次判決卻不如馮官,既回避重要的歸責問題,又奉廢法為真理,這是放棄思考﹑放棄專業;
第二,一旦法院決意忽視土地發展之中的歸責問題,其餘下觀點就會變得毫無價值。事實上,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之中,早就寫入旨在維持產權制度保障的條文。那些條文都要求,澳門政府與私人合作,須著重自身信譽﹑行政不得延誤。而在眾多「不可歸責土地」個案中,澳門政府的作為,顯然都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條文,這包括第八條﹤善意原則﹥,以及第十一條﹤作出決定原則﹥。。於其中一案,政府以重新規劃地段為由,指令發展商停工,但至行文之時,新的政府規劃仍未出爐,單就此一政府失職﹑不計其他,被浪費的土地發展時間已達十年。最後政府卻不理自身失職影響,以批租土地到期為由,強行收地,粗暴踐踏產權。這在馮官的«落敗票聲明»裡都寫得清清楚楚。由於「不可歸責土地」是澳門政府行事違法之產物,同時現行新«土地法»並無清楚訂明如何處理這類政府歸責問題,是以馮官在«落敗票聲明»,需要間接援引《民法典》地上權法律制度相關條文,以提供嚴謹法理依據,證明為補償發展商的土地利用時間損失,批給期「25年期量並非一個數字年期,而是一個法律期間,即在實際上可能存在比25年更長的時間」。但法院在是次裁決,堅決為政府失職行徑護短﹑立場先行,進而認為,《行政程序法典》之中有關公平與平等待原則皆可拋諸腦後﹑馮官嚴謹分析皆可置之不理,這是自眨身價﹑自甘墮落;
第三,中級法院裁決說:「行政當局沒有自由裁量空間」,這其實是另一fake news。翻閱2016年立法會刊印的«法律彙編 — 土地法»,便不難發現,新«土地法»各條文之間,顯然存有張力—第48條說「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但第104條第5款卻又說,「如基於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承批人的申請,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的期間。」如果真如法院裁決說,「責任誰屬並不重要」,那為何新«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需要特別提到「不可歸責於承批人」八字 事實上,廉政公署發表於2015年的«關於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報告»﹥便曾提到,行政當局可援引第104條第5款延長土地利用時間。澳門中級法院為棄思考﹑交白卷,竟淪落到以fake news書寫裁決,這令人神傷。
過去一直說,新«土地法»爭議之中,缺的不是道理,而是良知與正直。澳門政圈之中,良知與正直從來是稀有珍品,大家對此都心領神會,但令人難過的是,如今澳門中級法院竟也與澳門政圈一般見解。於「不可歸責土地」個案中,政府失職犯錯,已是證據確鑿。現在澳門不論坊間政客,還是理應表現專業的法院,都堅持為澳門政府護短﹑為現有新«土地法»此一廢法說項﹑為反修法觀點背書,那麼,等待澳門的命途只有一個,那就是澳門政府須向「不可歸責土地」發展商賠上天價,小市民被迫為政府失職繳付天價帳單。
可為澳門改運之人,是現任特首崔世安。對澳門乃至國家而言,崔世安在餘下特首任期完成修改新«土地法»程序,有迫切需要,且已萬事俱備。港珠澳大橋通車,中美貿易戰開打,意味澳門更需改善在地投資制度保障,這既有助推動澳門經濟多元化﹑應對中美貿易戰下澳門賭業業續的下滑趨勢,更重要的是,這能為國家提供更多國際戰略靈活空間。就此,中央已頻頻發功,力圖為澳門政府掃清障礙,近日港澳辦重量級人物南下,便訓戒議員,不要將小問題變成大問題。但在此關鍵時刻,崔世安竟成關鍵人物,這不僅是澳門悲歌,也是國家悲劇。
(馬禮信/文,本報有刪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