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捍衛立法原意又要公平處置具體個案

行政長官崔世安在《二零一九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中,主動提到新《土地法》的規範及實施情況,指出按照《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區政府負責管理特區境內的土地資源。政府堅持依法辦事,按照《土地法》相關規定,嚴格管理及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近年,有土地臨時批給期限屆滿,但承批人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完成利用。政府按照《土地法》規定,依法宣告土地的臨時批給失效。在相關承批人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提起的系列訴訟中,政府收回土地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得到司法機關的確認。對於《土地法》的規範及實施情況,社會上存在不同意見,政府將充分聽取並認真研究。為配合澳門總體規劃的編制,妥善處理澳門的土地問題,在相關部門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廉政公署將對已被宣告批給失效的土地卷宗進行綜合分析,對完善土地批給的監督和管理提出整體方案和建議。

在隨後的記者答問會上,崔世安針對媒體提出的提問,回應說,他並非「交波」給廉署,他是負責下達指示給政府的團隊。他並指出,聽到社會對新《土地法》有很多意見,關於二十五年期滿的土地可以通過行政程序收回,廉署負責研究相關訴訟個案有否涉及行政違法。相關做法主要目的是:一、希望體現社會公平,透過廉政公署將每個個案重新檢查和檢視,以檢視其在整個行政程序當中有無不符合行政程序,到底過程中有否做得不適合的地方;二、透過獨立調查,檢視行政行為方面政府有否不公平的地方,廉署會提出意見供政府處理和改善,這是他收到很多意見之後作出的決定。他強調,作為負責任的政府,一定會負起責任。崔世安還表示,由廉政專員檢視《土地法》的執行個案,檢視和回顧整個行政程序,並向行政長官報告。現在未涉及任何修法行為,只是將所有個案重新檢視。

但在翌日的立法會答問會中,仍然有議員死纏爛打,質問崔世安,是否要令目前已宣告批給失效的土地被放生?甚至有議員質問,是否要修改新《土地法》?

據說,提出質問的其中一位議員,也是「海一居」的苦主之一。可見其為了「捍衛真理」,連自己的個人利益也可以拋棄,真是大公無私的無產階級所為,可欽可佩。

但不要忘記,無論是「一國兩制」方針及《澳門基本法》,還是《中葡聯合聲明》都規定,澳門回歸後實行「保持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而資本主義的核心內容是保護私有財產,並不是「工人階級領導一切」及「消滅私有財產」。而且,在當今澳門特區,自稱「無產階級」者,即使是沒有生產資料,也擁有樓宇、交通工具等生活資料,甚至個別人還是自僱人士,擁有自己的店鋪,早就不存在馬克思所指的「無產階級」。

何況,澳門特區政府必須注意各階層之間的平衡,不能讓其中的一個階層「好處或訴求全贏」。既然在新《土地法》方面遷就了某階層,就必須在《工會法》方面照顧另一個階層。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工會法》的利益被犧牲,就是對另一階層在《土地法》的利益被剝奪的「補償」。何況,政府政策向工商界傾斜,是完全符合「一國兩制」「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核心精神的。

其實,提出質問的某些議員,並沒有真正履行議員的職責,亦即認真閱讀《施政報告》「附錄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二零一九年法律提案項目》。因為在其所列的八個法律提案項目中,並沒有修訂新《土地法》的項目,因而在崔世安的任期之內,根本不可能會向立法會提請修訂新《土地法》的法律提案。某些議員是「庸人自擾」。

實際上,崔世安在回答記者及立法會議員提問時,都已說明其任內不會修訂新《土地法》。

估計原因是,倘是以平常程序提案,在經過排期之後,根本不可能在其行政長官任內完成立法程序。倘是提議以緊急程序處理,可能因票數不夠而不獲通過,等於在其任期內的最後時間內,向立法會提請的法案被否決,「臨天光賴泡尿」,無法實現「平安降落」。

實際上,按照緊急程序,必須有三分之二點同意票才獲通過,而不是平常程序的簡單多數。點起手指頭,將會投反對票的,有反對派議員的四票,基層團體背景(包括具有基層團體背景的間選商界議員)可能會八票之多,具有「橫琴開發」背景的直選議員二票,還有「投鼠忌器」擔心其兄弟崔世安被攻訐為「利益輸送」的建制派議員二票,加起來已是十六票,幾乎是立法會議席的一半,不要說是投同意票的根本達不到緊急程序所需的三分之二,就是平常程序的簡單多數,也在曾經說過「中央說《土地法》不能改」的主席投下「關鍵一票」下,也將會被否決。

更嚴重的是,將會在客觀上,形成建制派中的若干議員,與反對派議員「攜手合作」,抵制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請的修改《土地法》法案,不但將會嚴重損害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而且也將會導致建制派大分裂,甚至是形成部分建制派與反對派聯手反對特區政府的形象,讓外間認為「澳門的形勢比香港好」的固有印象破局。

但是,新《土地法》對承批商不歸責的批地實行「一刀切」,確實存在「不公平」的問題,具體個案反映在南灣湖CD區,及石排灣蝴蝶谷,未能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土地利用,完全是政府行政失誤的責任;還有「海一居」的土地,雖然發展商需要負上部份責任,但政府也需負起部分責任。

也就是說,一方面新《土地法》確是對囤積土地的行為起到了遏制的作用;另一方面卻又對不歸責的承批商不公平。實際上,到了後期,就是反對修訂《土地法》的某些反對派人士,也承認上述個案承批商並不歸責,只不過是認為可以透過打民事官司,向特區政府索償。

但是,打民事官司能保證百分之百會贏嗎?一方面,法院對土地官司的判詞已經說明,法官只根據法律,不理原因而作出判決。既然如此,索償官司敗訴的機率也將會甚高。另一方面,即使勝訴,賠償的金額也將甚高,特區政的財政儲備,可能會「水瓜打狗,唔見一橛」,這也並非人們所樂見。

因此,崔世安所說的希望體現社會公平,透過廉政公署將每個個案重新檢查和檢視,以檢視其在整個行政程序當中有無不符合行政程序,倘證明政府有不公平的地方,廉署會提出意見供政府處理和改善,作為負責任的政府,一定會負起責任的說法,可能是一個符合最大公約數的做法。一方面,如果只是為南灣湖CD區,蝴蝶谷、「海一居」幾宗個案而修法,確實社會成本很大;但另一方面,這幾宗個案,確實不符公平原則,如不給予公正處理,不但將會損害澳門特區的投資環境形象,而且也不符合《澳門基本法》的維護私有財產的精神。

因此,交由廉署逐個個案進行審查,相信大多數個案是屬於囤積土地,政府將之收回,符合《土地法》的立法原意;但上述的幾宗個案,還有被法院判為「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澳娛」等極少數個案,是因政府行政失誤而導致未能按時完成土地利用,不能因為捍衛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而導致發生不公平。如是以「特事特辦」,既能捍衛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又能矯正個別不公平的個案,應是符合最大公約數。

也就是說,按照新《土地法》的規定,在「一刀切」收回所有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利用的土地之後,即使是這幾幅明顯不公平的土地,也已經與新《土地法》割裂了關係。此後,在經過廉署審查,證明其存在不公平之下,再按照新《土地法》中關於「公共利益」免開投的規定,由行政長官再次批給。但必須按照現行市價徵收溢價金,避免「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之嫌。當然,已投下的填海造地等成本資金,應予扣除。

所謂「真理再向前一步就是謬誤」,如果連這樣的合理處置都予以反對的話,那就徹底暴露某些人,並非是「捍衛真理」,而是「反商」、「仇富」,不但是損害了其捍衛新《土地法》立法原意的正當性,而且更是暴露了其在根本上反對「一國兩制」「維持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核心精神,屬於無理取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