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天賜所提工會法案再次被否決說起

澳門特區立法會前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由議員高天賜提出的《工會團體基本權利法》法案,以十三票贊成、十六票反對,三票之差遭到否決。其中,在十四名直選議員中,有十一人投贊成票,兩人投反對票。另一人缺席。因而反對票網媒分析說,直選議員的取態成為法案闖關失敗的關鍵。

記憶中,這是高天賜所提相同的「工會法」法案(連標題和內容都基本相同),連續第七次遇到否決。連同其他議員提交相同內容的法案,就是連續十次不獲得通過,創下了澳門特區立法以至是鄰近地區立法的「肥佬」紀錄。

按《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確實已有必要制定《工會法》。但是,一方面,雖然結社是居民權利,但也涉及公共政策,有必要按照「行政主導」的精神,由政府提案而不是由議員來提案;另一方面,《工會法》涉及到勞資雙方的利益,因而應當是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經過官、勞、資三方充分協商,達成最大公約數後,由政府提請法案,而不是由勞方單方提案。

而高天賜在「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而且自己所提交的《工會法》法案連續七次被否決,但卻在未作修改後,又再次提出,必然是浪費立法成本。一方面,他老是批評立法效率不高,另一方面他又卻老是提交已經多次遭到否決的法案,無效佔用立法會的時間和空間,端的是自相矛盾,甚至是刻意刁難。

這就引起揣測,高天賜是否在特區政府專門針對他參選葡國議員而主導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增訂禁止「雙重效忠」的條文,及他一手掀起的「十幅墓地案」,遭終審法院和初級法院預審或審理後,分別決定不起訴或被告無罪,更因為其所屬團體的負責人(包括他自己)的親屬涉及刑事犯罪之後,有所收斂,以及調整其過去「生草藥--噏得就噏」,肆意誹謗攻擊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作風後,「見報率」卻比此前大為降低,而不甘沉寂,再次在垃圾桶中找出舊法案,以圖「搏眼球」乎?

當然,高天賜的這一手法,也在客觀上達到他所要的目的,就是推動建制派的分歧以至分裂。實際上,從前日的表決情況看,十三票比十六票,投贊成票的,除了是反對派議員的四席,及雖然是屬於建制派但也受制於其本身階層代表性的工聯總會議員的四票之外,還有五名來自建制派陣營的直選議員,投下了贊成票。

這就顯示,個別建制派議員明知高天賜是在「玩野」,也要投票支持。再發展下去,建制派議員尤其是其中的直選議員,為了選票考量,迎合民粹,可能會做出比反對派還要「反對派」的激進行動。建制派的撕裂就不可避免。其實,前一段時間有關新《土地法》的爭論,就已經折射出建制派隊伍已經就此議題發生大分歧,某些建制派人士的言論語調與反對票一模一樣,似是有「攜手合作」的跡象,其發展前景令人擔懮。實際上,今次部分建制派議員對他們最不喜歡的反對票議員高天賜提交的法案,投下了贊成票,就在客觀上形成部分建制派議員與反對票議員「統一陣線」的奇特現象。

對於即將進行的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不少建制派人士的心理充滿矛盾。一方面,希望能在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大多數是屬於建制派,可以把好六十六張提名表的「入門關」,杜絕反對派人士參選行政長官的有利條件下,有多於一位的候選人參選。這一來是體現民主精神,避免被外國勢力的所謂「人權報告」肆意「抹黑」,二來是有競爭對手才能促使參選者作進一步努力,避免因為當選得「太容易」,而「容易」成為「佛系特首」,只是貪圖特首的榮譽地位及權力,而忽略特首的責任和要求,不求有功,但求無過,使得各項建設事業已經遠落後於內地的澳門,拉開距離的「剪刀差」張得更大,無法跟得上內地響應習近平主席實現「兩個一百年」的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步伐。

但另一方面,卻又擔心,有兩名或以上的候選人參選,既然是民主選舉,就可能會引進鄰近地區的劣質選風,打抹黑戰,使用「奧步」手段,而造成建派大撕裂。

其實,某些陰影已經浮現。有某網媒報導說,對於賀一誠宣佈參選,有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表示支持,但就不肯表態是否會「投佢一票」。又認為今次選舉會否出現競爭,須視乎社會實際情況,以及參選人是否有服務社會的心。據說,「不肯表態」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不滿他在新《土地法》爭議的初期,疑似「謊報軍情」、「假傳聖旨」,導致後來的爭論更為激烈。因而他們是「睇定先」,希望其在參選過程中,能夠澄清此問題。否則,如果是一位以上候選人參選,新《土地法》就可能會再次成為爭論的焦點;如果是單一候選人參選,就極有可能會有部分選委投棄權票以至是反對票,導致其當選的「民意授權度」降低,對日後的管治威信造成負面影響。

回到《工會法》的議題,此前高天賜議員提交的《工會法》法案,賦予工會「命令罷工」、「集體談判」的權利,就連鄰近的台灣地區和香港特區的相關法律都沒有這樣對抗僱主的激烈條文,尤其是其中的「命令罷工」條文內容,其實是要挑動勞資對抗、干擾社會和諧。

誠然,「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澳門居民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既然是「自由」,那就是多元雙向的,亦即澳門居民既有參加罷工的自由,也有不參加罷工的自由。澳門居民享受這兩方面的自由,是不能以政治或行政手段去壓制或強迫的。但「工會法案」卻賦予工會團體「命令罷工」的權力。「命令」也者,按《現代漢語辭典》詮釋,是「上級對下級有所指示」,及「上級給下級的指示」。所謂「一切行動聽指揮」,「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故命令是必須執行、不可抗拒的。在軍隊及警隊中,違抗命令還是一種罪行,必須予以軍法懲處。既然如此,工會所享有的「命令罷工」權力,是僅對工會會員有效,還是其效力及於全體在職工人?如果有工人或工會會員認為自己享有「不參加罷工」的自由,不參加工會團體「命令」的罷工活動,是否算作「抗令」?倘答案是肯定的話,工會團體將會對他施以甚麼樣的處罰懲戒?按常理,工會能作出的最高處分,是開除會籍而已。倘有工會向其施以超逾「開除會籍」的處分,如罰款甚至是限制其擇業權等,是否釀成侵犯他人的基本人權?

澳門由於歷史原因,澳門勞工力量已經足夠高漲。尤其是從「一二•三事件」到中葡建交的一段時間,內地實行改革開放之前,澳門勞工奉行「工人階級領導一切」,實力已經夠強。現在再單方提案以保護勞工利益,卻不顧資方利益,就勢必讓澳門特區實行左傾的勞工制度,與「一國兩制」和《澳門基本法》關於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的核心方針背道而馳。

當然,特區政府也不能一味拖延,應當加快步伐研究為《工會法》立法的工作。否則,高天賜等人仍將「明知不可為而為」,繼續提出《工會法》法案,實行「疲勞轟炸」,而且還以「政府不作為」的理由,拉攏更多的建制派議員站到他的一邊,而總有一天讓立法會通過未能均衡照顧勞資雙方利益,不符最大公約數的《工會法》法案,那就尷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