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媒怒斥「無政府主義」何所指?

香港激進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已經嚴重超逾言論自由、遊行自由的範疇,挑戰「一國」底線,挑釁國家主權和中央權威,侮辱國家標誌。繼衝擊香港中聯辦,損毀國徽之後,又侮辱國旗。因此,央媒以嚴厲的口氣警告,「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看來,這場「大龍鳳」的幕後人物,是要迫使解放軍出動鎮暴,以徹底摧毀「一國兩制」。這正是中央的難處。因而國務院港澳辦新聞發言人力撐林鄭月娥和香港警方,就是鼓勵香港特區政府自行妥善解決問題。而香港駐軍司令員陳道祥的莊嚴表態,更是為香港特區政府和警方壯膽。這本來已經取得一些成效,在央媒直指「民陣」是「港獨」之後,「民陣」受到震懾阻嚇,在連忙澄清自己不支持「港獨」的同時,不再申請遊行示威活動。然而,其他的並非反對活動常客,卻是「摸到天滑滑」者,卻反而逆勢而上,充分利用香港法律並未對遊行示威的組織者,必須為遊行示威活動中的出軌行為負責的空隙,也來湊熱鬧,申請舉行遊行示威活動,繼續為激進示威者製造暴力騷亂提供平台。

很明顯,幕後黑手就是要利用香港特區政府的進退失據、優柔寡斷心理,一於將事態搞大,尤其是在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駐軍已經挑明底線的情況下,仍然冒險發難,就是要迫使中央下令出動解放軍。此圖謀極為狠毒。但香港特區政府似乎仍未意識這一點,繼續使用拖字訣,以為像應對非法「佔中」那樣,拖到反對派兵疲師老,無以為繼,而且他們的行為導致平民怨聲載道之後,就自然可以「收攤」那樣,只要能夠拖下去,就可以收拾戰場。

然而,今次的暴力行為,與非法「佔中」有許多不同。首先是在訴求方面,非法「佔中」爭取的是「雙普選」,這並不是多數港人所關心的議題;而《逃犯條例》卻被反對派刻意地歪曲稱「送中」,卻是挑動不少港人的敏感神經,擔心自己會變成「受害者」,而特區政府在已經解散中央政策組之後,已經沒有具權威及公信力者進行傳真解惑,再加上諮詢時間過短,當然會被外部勢力和本地反對派所利用。因而這次再使用拖字訣,可能反而讓激進示威者擁有更多的時間和空間,繼續進行暴力活動。長拖下去,更將難以收拾。

由於香港特區政府不進反退,就讓激進示威者更為猖狂。而警方得不到政府的力撐,曾經採取的正確措施也無法堅持下去。比如,前日的旺角遊行,警方已經提出,發起者必須組織糾察隊維持秩序,及繳交一筆巨額保險金,以作為倘有損毀公私設施的賠償。組織者對此也打了退堂鼓。但後來警方還是退縮了,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只是縮小遊行區域。但激進示威者哪管什麼區域限制,既然有了平台,就可充分利用,因而造成更大範圍的騷亂,並侮辱國旗,直接挑釁國務院港澳辦和駐港解放軍司令員。

對此,央媒出聲了,決不能讓香港掉落無政府主義的泥淖。這個「無政府主義」,當然首先是指激進示威者的「和尚打傘,無法無天」,視香港特區政府與警方如無物。但以逆向思維思考,又何嘗不是同樣也在提醒香港特區政府,不要放棄自己的責任,變成「為政府主義」!

本來,香港警方的上述這個要求,是有其道理的。其實國際社會也多是如此,集會遊行的組織者,必須對遊行過程中發生的激進暴力行為負責,並組織糾察隊防止發生出軌行為。我國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就有此規定。筆者由於長期關注台灣事務,因而對此印象深刻。在二零零七年的工人「五一」遊行發生暴力行為時,筆者就曾提出遊行的組織者必須組織糾察隊,而時任澳門中聯辦主任的白志健在回答記者問題時也提出了遊行必須組織糾察隊的問題。澳門警方吸取經驗,此後在審批遊行組織者的路線時,都要求其組織糾察隊,否則發生暴力行為必須由遊行組織者負責任,果然後來十多年來的各式遊行,在組織了糾察隊之後,都秩序整然,也防止有別有用心者滲入,沒有發生暴力事件。

類似的要求,世界各地都有。筆者查閱了一些資料,有如下的規定,值得澳門警方日後在應對遊行報備時參考。當然更重要的是,適宜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配套法律及《民防綱要法》的制定,對已經實施了二十多年的《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進行全盤分析,並與時俱進地進行修訂。

其中有關必須組織「糾察隊」的議題,德國規定,游行、示威主辦者必須負責維持秩序,幷隨時準備中止或結束游行以制止騷亂。法國規定,游行、示威必須有一個三人以上組成的領導機構,負責維持秩序,阻止一切違法活動。領導機構的成員對違反關於公共游行法律規定的行爲負責。83美國華盛頓特區地方法規中規定,游行申請人必須與市政警察局派出的游行監督管理人員合作,保證游行在正常允許的形式下進行;申請人不得疏忽,致使被禁止的行爲和事件在游行中發生;申請人必須保證游行隊伍不進入或不占領不得游行的區域。由華盛頓特區市政警察局局長簽發給游行申請人的許可證上,載明游行的集合時間、出發時間、參加人數目、車輛數目、動物數目、管樂隊數目、彩車數目、旗幟數目、編隊形式、途徑路綫、解散時間、解散區域等。

實際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規定了對濫用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進行限制的原則。荷蘭王國憲法第九條規定,「法律承認集會和游行的權利,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個人責任」;丹麥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任何公民都有不携帶武器和平地舉行集會的權利」。法國規定,省長和市長認爲游行的性質會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予以禁止。英國規定,警察首腦根據游行的時間、地點和有關情况,

認爲可能引起公衆騷亂、嚴重損害財物或嚴重擾亂社區生活,可以向游行隊伍發出指令,規定行進路綫和禁止進入的公共場所。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和日本東京都、大阪市、京都市規定,爲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主管機關有權變更集會游行示威的時間、地點和路綫。德國規定,集會或游行,如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的,或受到禁止而舉行的,或違反了規定的限制,或直接危害社會秩序或公共安全的,主管機關有權予以解散。英國規定,游行的組織者、參加者故意不遵守警官爲維護公共秩序或爲阻止游行組織者恐嚇或者迫使他人違法而發出的指,即構成犯罪;著裝警察可以無證逮捕他有確切理由懷疑的正在實施上述行爲的任何人。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規定,游行的目的不是爲了個人獲取某種産品、貨物、競爭或比賽而進行的大肆宣傳。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不得携帶武器或凶器,不得采取暴力。許多國家十分强調集會游行示威的和平性質,規定集會游行示威不得携帶武器或凶器。例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許可條件之一是,「游行不存在暴力活動的實質可能性,不會激發危害公共安全

的無秩序行爲,也不會産生重大的財産損失」。日本東京都、京都市規定,爲了防止危險,游行不得携帶武器、凶器及其他危險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