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欲參加國際刑警組織大會?沒門!

一連四天在智利聖地牙哥舉行的國際刑警組織第八十八屆大會,將於今日閉幕。台灣當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雖然吸取過去的「教訓」,提前在今年一月即致函國際刑警組織秘書處,表達盼參與訴求,但直到大會召開前夕,都得不到回音,亦即未能獲得「入門券」,證明再次「叩門」失敗。不過,台灣當局可能懼於國際刑警組織是「武」的機構,不是類似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航組織等那樣的「文」機構,因而沒有「爰例」派出官方和民間的「代表團」或「活動團」,到會場外進行各種騷擾活動,更沒有與「友邦」以至「非友邦」的代表團進行「雙邊會議」,蔡英文的「踏實外交」,徹底失敗。

國際刑警組織大會,與世界衛生大會、國際民航組織大會、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等一道,是台灣當局一直希望能夠「闖關」的聯合國專門機構或與聯合國有聯繫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但除世界衛生大會和國際民航組織大會,在馬英九當政期間,因為其承認「九二共識」,經過其秘書處與中國協商,而獲邀請,以「觀察員」或「主席貴賓」的身份出席之外,國際刑警組織卻是連馬英九政府希望能參與,也未能參與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可能也正是此原因,在蔡英文上台後,雖然因其拒絕承認「九二共識」而未能獲得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民航組織的秘書處的邀請函,但也要派出各種的團體,在大會的門外進行各種騷擾活動,以至是以旁聽的名義混進會場,並在會場外與出席會議的「友邦」以至「非友邦」的代表團進行「專業會議」,但對於國際刑警組織大會,卻不敢「照辦煮碗」,施以故伎。

國際刑警組織是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也是規模僅次於聯合國的全球第二大國際組織和全球最大的警察組織,共有一百九十四個會員國,成員均爲國家派出的官方警察機構,因而該組織被視為「第二聯合國」。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上世紀七十年代確認該組織作爲政府間組織參與經社會的工作,因而該組織現是政府間國際組織幷與聯合國保持密切的聯繫,是由國家組成的常設機構。台灣當局於一九六一年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加入。一九八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爲正式成員,並成為中國在國際刑警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後,同意台灣使用「中國台灣」的稱謂參加該組織的有關活動,但台灣當局宣布「不參加、不退出」,卻沒有任何直接接觸,幷企圖以正式成員身份重返該組織,但一直未能得逞。不過,台灣當局卻與國際刑警組織的會員國進行犯罪情資的交換。台灣當局刑事警察局更曾經以「台北中央局」的名義(各國都是以首都中央局名稱發文)透過東京中央局對外交換犯罪情資,直到十年前,國際刑警組織里昂總部行文台灣當局,警告不能使用該名稱,並指出「台北中央局不存在」,後來刑事警察局改以「中華民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名義行文,但卻經常是行文出去沒有回音。

二零一六年蔡英文上台後,當即啟動「參與國際刑警組織案」,致函盼以「觀察員」身分參加大會。國際刑警組織秘書處回應援引一九八四年的決議,請其與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洽商,但台灣當局未按此指引行事。二零一七年,台灣當局以舉辦「世大運」為由,申請國際刑警組織協助維安,時任國際刑警組織主席的孟宏偉消極回應。二零一八年,台灣當局再次致函國際刑警組織,當時孟宏偉遭受中國反貪機構調查,台灣當局以為情勢會「有所改善」,但國際刑警組織秘書處的法律部門仍然「企硬」,二度援引一九八四年決議,指示其與中國國家中心局洽商。

參與國際組織是台灣當局凸顯台灣所謂國際地位、爭取國際曝光度的重要途徑,因而雖然屢遭碰壁,卻沒有放棄。而在企圖擠進國際刑警組織大會方面,則是打著加大防治犯罪力度等功能性需求的幌子,但主要目的還是借機彰顯台灣的「主權獨立」地位,營造台灣在國際社會「遭受打壓和不公平對待」的形象,博取國際同情與支持。

今年台灣當局吸取往年「教訓」,提前幾個月,在一月下旬就致函國際刑警組織,要求參加本年度的大會。但到大會召開前夕,都沒有獲得正式回覆,因而拒絕承認「九二共識」的台灣當局,再次被拒於國際刑警組織大會的大門之外。

台灣當局為了能擠進國際刑警組織,動用了「國際力量」。先是爭取到美國國會議員「發聲」,二零一六年還由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成為國會正式法案。去年有五個國家透過行政或立法部門支持,並有十一個「友邦」致函國際刑警組織秘書處。今年在大會召開前,也有八個「友邦」警政高層出面,美國行政部門也多次表態支持台灣「有意義參與」,以及英國與意大利等十二國的一百三十多位議員,透過連署或決議文方式具名支持。但都沒有任何回應。

台灣當局希望參與國際刑警組織的活動,提出三大訴求,除了爭取以「觀察員」身分參與會議的核心訴求之外,還包括希望能授權使用「I-24/7全球警察通訊系統」,以及讓台方人員參與國際刑警組織的教育訓練活動。

然而,國際刑警組織的正式會員必須是主權國家。儘管它不是聯合國下屬專門機構,但遵循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决議和一個中國原則。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第四條明確規定,「作爲國際刑警組織的會員,任何一個國家都可向國際刑警組織派遣能够代表該國的、其功能符合該組織活動架構的警察實體」,可見想要成爲國際刑警組織會員幷派遣代表,首先必須滿足主權國家的條件。目前國際刑警組織的一百九十四個會員全部爲主權國家。此外,在滿足主權國家條件的前提下,申請成爲會員還需得到全體大會三分之二的多數票支持。

即使是意圖以「觀察員」的身份列席國家刑警組織大會,也不可能。因為其章程與世界衛生大會、國家民航組織的章程不同。實際上,《國際刑警組織章程》原本幷無觀察員的規定,只是《國際刑警組織一般規則》第八條列出了可以派觀察員出席會議的主體範圍:(a)非本組織會員的警察實體:(b)國際組織。該條同時規定:觀察員的名單應當由執行委員會經邀請國同意後起草,同時(a)條款中所提到的觀察員應當由邀請國與秘書長共同邀請,(b)條款中的觀察員需經執行委員會與邀請國協商同意後,由秘書長單獨發出邀請。此外,《國際刑警組織一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顧問可以以觀察員的身份出席全體大會,經國際刑警組織主席邀請後,也可參與大會討論。而台灣當局卻並不符合上述規定。這也正是在馬英九當政期間,雖然有所爭取但也未能按照「世界衛生大會模式」參加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