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電子政務法

【本報訊】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電子政務法”案,多名議員擔憂“電子政務法”與已實施十多年的“電子簽名法”存在重疊之處。公職局副局長曹錦俊表示,兩部法律存在關聯性,但法律標的、適用的範圍及具體操作等均有所不同。

曹錦俊表示,電子政務法與五/二○○五號“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法律存在關聯性,但亦有不同之處。“電子簽名法”只是單純確認電子簽名的效力,但“電子政務法”除作出身份識別外,尚包括申請服務至最終通知的整個流程。

他舉例,如居民登入電子銀行,需先登入帳號,使用轉帳或其他銀行業務行為需輸入二次認證碼。“電子簽名法”猶如最初的登入帳號,但“電子政務法”則包括後續的行為。而且日後電子政務的平台,開放居民及政府人員等使用。

他並指兩者的法律標的不同,“電子簽名法”的執法部門為郵電局,主要是為符合電子商貿所提出的要求;而電子政務法則規範公共部門以電子方式作出的行為和手續的規定。他並稱,識別使用者身份,除電子簽名外,尚包括面容識別等生物識別技術,現行法案容許當局引入更廣泛的科技手段,配合未來電子政務的發展。

多名議員憂慮電子政務存在資料外洩風險。陳海帆表示,部門間的資料互聯互通涉及個人資料,而現行個資法已作出嚴格規範,如部門需具備收集資料的權限,及收集資料需與目的相符,超出目的過多收集資料就是違法,“如部門取三樣資料能達到目的,取四樣資料就是違法”。而部門取得資料後,亦必須依法律按權限及目的去使用資料,每次部門人員取用資料均會有記錄。如過往就曾有公務員非法瀏覽部門聯網資料,被電腦系統發現而受到刑事處罰。

陳海帆相信,推動電子政務法的立法,既便利居民的申請服務,提高部門行政效率,亦能保障居民的個人資料不會被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