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 “動物防疫法”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動物防疫法》法案,草案提出制訂動物疫病防控措施、通報及處罰制度。

草案建議動物診療活動機構負責人及獸醫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須在24小時內向市政署或治安警申報,以及將相關動物或屍體留置適當地點,直至市政署人員到場處理,市政署在確定疫情後應立即通知衛生局。特區政府亦應向國家動物衛生主管部門及鄰近地區通報動物疫情,行政長官可宣告全澳或部分地區為疫區。若發現動物疫病而未有申報或採取預防措施者,可被罰款5,000至 20,000元。法案涉及須通報的動物疫病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公佈,共80多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