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許蘇貞昌放火,不准陳長文點燈?

蘇貞昌為爭取得到蔡英文的青睞,將其列為「副總統」候選人,最近在各種議題上頻頻主動出擊,悍勢異常。尤其是在陳同佳要到台灣投案的問題上,走火入魔亂放炮,攻擊馬英九和陳長文是「魔鬼」:「現在照妖鏡一照,魔鬼和魔鬼中的魔鬼一一現形」。這連陳水扁也看不過眼,昨日透過line批評,蘇貞昌不應用「馬英九的律師替兇手(陳同佳)辯護」,導引出「魔鬼一一現形」。那是政治語言,不是同為法律人和美麗島律師該說的話。否則謝長廷挺身為殺人兇手陳進興辯護又作何解釋?陳水扁還表態贊同陳長文律師引用美國著名人權律師丹諾的名言:「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是無辜的」、「我恨罪行,但從不恨罪人」,並指出台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也是實行「無罪推定」的。陳水扁說,沒有錯,律師的天職就是:「第一,要確保他的當事人,不會在證據未確的情況下被定罪;第二,如果證據確鑿,要確保他的當事人不會受到不合理的懲罰。」

這真是一針見血,切中要害。實際上,蘇貞昌與陳水扁、謝長廷都是律師出身,當年也都在「美麗島事件」中,自願免費為遭軍法大審的被告進行辯護,並因此而走上從政之路。而在此之前,蘇貞昌也曾作為各類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為不少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告,甚至是證據確鑿的殺人嫌疑人進行辯護。因此,如果他的「魔鬼說」成立的話,他本身就是一個魔鬼。

當年民進黨及其前身「黨外」的奮鬥目標,就是「爭人權」、「爭民主」,反對國民黨政權的「獨裁」。正因為如此,陳水扁一方面是為了建立其掌政的正當性,另一方面為了推動加入聯合國,因而在二零零零年的「五‧二零就職講話」中,就聲稱「新政府」將敦促「立法院」通過批准「國際人權法典」,使其「國內法」化,成為正式的「台灣人權法典」,並成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力圖將台灣「重新納入國際人權體系」。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時任「行政院長」張俊雄在卸任前夕,就以「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名義,發表了《中華民國人權政策白皮書》,為二零零三年度起正式發佈《國家人權報告》預作准備。

蔡英文上台後,接過手陳水扁的衣缽,繼續推動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化」。她模仿聯合國人權機構對聯合國各成員國進行國家人權報告審查的樣式,召開「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邀請聯合國人權機構的現任及卸任官員,及國際人權專家和民間團體,到台北就台灣當局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國家報告」進行「審查」,衝擊聯合國第二七五八號決議。

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之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揭橥了「無罪推定原則」。其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爲無罪。」這就是著名的「無罪推定」。聯合國成立之後,在其人權和刑事司法文件中一再確認「無罪推定」的原則。一九四八年制定的《世界人權公約》第十一條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爲無罪。」一九八五年制定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七點一條規定:「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應保證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諸如假定無罪……的權利。」

台灣地區的《刑事訟訴法》也是實行「無罪推定原則」,其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因此,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也要求負責刑罰權追訴的檢察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也就是說,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並且也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緘默權」。若檢察官無法提出堅強證據,讓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心證,則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還明文規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其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乙項規定:「有相當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幷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該項規定的「便利」必須包括被告取得準備辯護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證據,以及有機會聘請律師和他聯絡。應當給嫌疑人、被告人充足的時間準備辯護。

對此,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有更嚴格的規定,其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有下列六款情形之一,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陳同佳的案情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二款的規定,因而有權聘請辯護律師。經在獄中引導陳同佳洗禮信教的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牧師的引介,陳長文律師同意出任陳同佳的辯護律師,這完全是依法行事。而蘇貞昌卻攻擊是「魔鬼」,其實他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而且,按照他的邏輯,此前他作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就是「魔鬼」。

台灣地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還規定,強制辯護案件或經指定辯護人案件,辯護人未到庭辯護,不得審判;第三百七十九條規定,倘是在辯護人未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同樣,已選任辯護人但法院未合法通知其到庭,其訴訟程序也是違背法令。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條文的修正案,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對此程序有更嚴格的規定,以更好地保障被告的權益。

蘇貞昌作為職業律師,應當對於上述原則和規定,瞭如指掌,而且在執業的過程中,也充分運用了上述規定。當年與蘇貞昌一道為「美麗島事件」被告義務辯護的謝長廷,後來還為殺害白曉燕的陳進興辯護。但蘇貞昌現在卻故意「忘記」這些作為律師「搵食」的主要法律「工具」,相反還要干預司法獨立,才是真正的「魔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