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印花稅法案通過 廢廿一稅項便民利商

【本報訊】立法會全體大會昨日一般性通過《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本法案所建議對《印花稅規章》及其總表進行修訂,並不會對特區庫房帶來重大的財政壓力,但卻起著合理精簡徵稅項目及有利居民大眾的要求,並能一定程度上釋放目前相當繃緊的公共行政資源,達到便民利商的目標。

梁維特昨日引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時表示,對《印花稅規章》及其總表作出以下的修改:

(1) 建議廢止21項不常徵收、不易徵收、瑣碎或不合時宜的印花稅稅項。包括1)廢止徵收公司註冊資本及增資所須繳納的涉及款項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四的印花稅,進一步合理地減低本澳企業的經營成本;2)廢止海路交通票證(船票)的相當於船票價值1%(內地,如深圳)至2%(香港)的印花稅,減低以海路方式離澳人士的交通旅費負擔。按照2013年至2018年此等印花稅徵稅稅目的平均值計算,廢止後預計每年平均將減少約五千二佰萬澳門元的稅收,約佔每年印花稅稅款平均總收入二十七億一仟萬澳門元的1.93%;

(2) 針對在不動產租賃合同屆滿前,合約雙方終止合同或調低租金而令出租人多繳印花稅稅款的情況,建議增設退還稅款的規定。此外,為免出租人一次性支付整個租賃期內的稅款負擔,亦增設當按不動產租賃期結算的應繳稅款超過六千澳門元時,納稅人可申請按年度繳納相應稅款的規定;

(3) 由於在司法判決中,認定商業中心的業主允許他人使用場地(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無須課徵不動產租賃印花稅。考慮到尤其是大型綜合商場採用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以代替傳統不動產租賃的做法漸多,故為著稅務徵管的公平性,建議開徵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印花稅;

(4) 為推動以自願仲裁方式解決不動產租賃方面的爭議,建議不動產租賃合同及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在本澳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不動產合同引起的爭議,其所須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如果建議獲通過,按照2018年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稅款總數計算,經減免一半稅款後,每年特區庫房預計少收約三千七百萬澳門元,約佔每年印花稅稅款平均總收入二十七億一仟萬澳門元的1%;

(5) 為配合經濟適度多元化及推動特色金融,鼓勵國債、地方債及央企債券在本澳發行、買賣或有償讓與,建議豁免徵收有關行為的印花稅;這項修改,可以將今年透過第19/2018號法律《2019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15條以年度財政預算案方式推出的稅務優惠政策恆常化,使澳門具備更好的稅務條件,提高澳門發展特色金融產業的競爭力和吸引力;

(6) 建議廢止以印花稅票(貼花)形式徵收印花稅,改以憑單印花(印花稅金額直接記載於有關課稅檔或收據之上)繳納,並配合電子支付方式,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同時,考慮到公眾或已採購了印花稅票備用,故法案亦對以印花稅票完稅的方式設立過渡期,我們建議在法案生效後一年內,可繼續以流通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此外,當有關一年期間屆滿後的一年內,財政局亦會按面值回收未使用的印花稅票;(7) 建議明確須履行印花稅結算、徵收、交付或繳納稅款義務的主體及相關期限;(8) 考慮到《印花稅規章》部份處罰規定過於複雜及欠缺系統性,增加法律適用及解釋上的困難,故建議簡化及明確有關處罰規定;

(9) 建議加強稅務當局的監察及執法力度,包括調升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對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稅款的實體負有適當記錄及檔的保存義務;增設排除保密義務的規定;明確規定具監察職務的人員,可要求員警當局及行政當局提供協助等規範。須指出的是,在廢止《印花稅繳稅總表》21項稅項,以及對載有仲裁協議或條款的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印花稅減半徵收後,預計特區庫房每年平均將減少約八千九佰萬澳門元的稅收,約佔每年印花稅稅款平均總收入二十七億一仟萬澳門元的2.93%。

議員林玉鳳關注開徵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印花稅的影響,以及調升行政罰款的比例。梁維特回應指,由於在有關的司法判決中,認定部分商業中心的業主允許他人使用場地(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無須課徵不動產租賃印花稅。部分大型綜合體因此規避租賃印花稅,不單對特區政府稅收造成影響,更對其他商舖納稅人不公,故為著稅務徵管的公平性,建議開徵該印花稅。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回應指,本澳現時有關行政違例罰款的金額相對偏低,由於權責不一致,現行罰款金額由一百至一萬澳門元,對比其他如旅遊稅的稅種,金額相對較低及無阻嚇力,不能發揮稅務監察及違例處罰的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