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澳門自身法律體系是一個重大命題

澳門中聯辦副主任張榮順前日在澳門大學、澳門基金會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舉辦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叢書》和《澳門研究叢書》座談會上指出,在嚴格遵守中國憲法、基本法的前提下,澳門要隨着社會轉變建立起自身的法律體系。

由於張榮順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憲法學專業碩士畢業之後即在國務院港澳辦服務,參與了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及香港、澳門兩個特區的籌建工作,此後曾擔任國務院港澳辦法律司司長,後調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工作,從研究室主任到委員會的副主任,對國家憲法與兩部基本法的本身及其相互關係,還有港澳兩地法律的研究著力甚深,可能是無人可出其右,而且他在調任澳門中聯辦副主任一年多之後,又實地進行對澳門法律的考察研究,獲得了直接的感性認知,因而他的這番話,也就具有極強的權威性、指導性甚至是指示性。

建立澳門特區自身的法律體系,這是一個重大的命題。本來,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原則下逐漸形成的地方法律體系。但根據「十九大」揭櫫的「必須把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的「一國兩制」方略定位,澳門特區的地方法律體系必須從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和國家整體利益,這就意味着在最根本的核心價值觀念上,澳門法律必須與國家法律保持一致,例如國家安全、主權和外交關係等方面。當然,為了彰顯「一國兩制」下澳門特區可以在許可的範圍內制定不同於大陸地區的法律規範,構建相對自主的社會價值系統,又必須保持源於葡國法律體系的特色。但經過二十年的適用及發展,似乎是某些法律與「一國兩制」的新樣態不夠協調,需要進一步清理和整頓的原有法律,進行適應化處理或者修改。因此,曾有法律學者指出,無論澳門法與葡國法律的淵源有多深,在未來,葡國法律在中國的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建設過程中,都只有參考價值,必須根據澳門社會經濟條件,制定出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規則,才是澳門特區法律體系逐步走向完善的必由之路。

《澳門基本法》第八條規定,「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一百四十五條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澳門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抵觸,可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證件、契約及其所包含的權利和義務,在不抵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原澳門政府所簽訂的有效期超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約,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已公開宣佈為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關於過渡時期安排的規定,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重新審查者外,繼續有效。」

為此,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一、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除同《基本法》抵觸者外,採用爲澳門特區法律。二、列於本決定附件一的澳門原有法律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爲澳門特區法律。三、列於本決定附件二的澳門原有法律抵觸《基本法》,不採用爲澳門特區法律,但澳門特區在制定新的法律前,可按《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和參照原有做法處理有關事務。四、列於本決定附件三的澳門原有法律中抵觸《基本法》的部分條款,不採用爲澳門特區法律。五、採用爲澳門特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相關規定雖然很明確,但在實踐過程中,由於主事者的基本法意識尚未完全建立,因而仍然發生某種法律衝突。比如,涉及立法權的部分,《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唯一立法機關,只有立法會才擁有立法權,行政長官沒有立法權。當然作為「補償」,又規定立法會議員擬制及提交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必須事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而在回歸前,《澳門組織章程》卻規定,澳督和立法會都擁有立法權,是為「雙軌立法」。立法會通過的法律稱為「法律」,澳督頒佈的法律稱為「法令」。回歸初期由於「習慣成自然」,一時未能適應基本法的規定,尤其是對「行政法規」與回歸前的「法令」的關係,認知不夠清晰,因而產生過混亂。後來制定了《立法法》,才消除了這種現象。

但是,回歸前的葡式法律,又未必完全「錯得曬」。比如,在回歸前是有「授權立法」的,因而在修訂《刑法典》等重要法典時,考慮到如果是由立法會執行此立法權力,可能是無論在效率還是在立法品質上,都無法趕在澳門回歸前完成任務。因而由立法會通過一個「授權立法」的決定,授權行政當局組織法律專家擬制法律修改草案,並由澳督頒布。而在回歸後,基本法卻沒有「授權立法」的機制,在立法會議員的法律專業水平有待提高,而且並非都是專職議員;立法會的幕僚支援機制,也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台灣地區「立法院」那麼完備的情況下,立法效率和品質就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是否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的「授權立法」機制,也恢復澳門的「授權立法」機制,就值得思考。

習近平主席號召澳門特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澳門官民都熱烈響應,熱情很高。但卻遇到不同法律體系的障礙。實際上,澳門是實行大陸法系,香港是實行海洋法系,這本身存在的法律衝突就較多。而內地實行的法律體系雖然名為社會主義法系,其實仍是大陸法系,台灣地區實行的也是大陸法系,但即使如此,仍然存在許多法律衝突。比如,內地和台灣地區都有死刑,澳門卻沒死刑;又比如,內地的刑罰有沒收財產,澳門卻沒有此規定。因此,澳門特區政府雖然曾經向立法會提請《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的法案,但後來據說就是因為兩岸四地間存在著許多法律衝突,必須妥善處理,而向立法會請求撤回法案。而香港目前因為修訂《逃犯條例》而鬧出那麼大的風波,固然是因為內外反對勢力趁機興風作浪,但也顯出法律衝突的存在及嚴重性。

因此,籍著澳門特區對國家的認受性較強,建立澳門自身的完整法律體系,朝「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方向進行及發展,在彰顯國家主權並向「一國」靠攏的同時,也要在屬於特區高度自治權的範圍突出「兩制」,有適當的區隔,以利於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參與大灣區建設,並盡量消除法律衝突,就很有必要。不過,單靠澳門本身的法律人才,可能會有一定的困難,必須借助國家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