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兩名葡籍法官晉升宣誓就職說開去

日前,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行政長官賀一誠發佈行政命令,以合同聘任方式,任命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李宏信外籍法官出任中級法院法官、第一審法院羅睿恆外籍法官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後,兩位葡籍法官在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舉行就職儀式。而在此之前,檢察院也有一名曾任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但主要經歷是葡國司法官,而且重返澳門前是為葡國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鄧澳華檢察官,在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增設主任檢察官職級後,與其他四名華籍檢察官一道,首批獲任命為主任檢察官,並一道參加宣誓儀式。

此顯示,澳門特區有嚴格恪守《中葡聯合聲明》中,有關「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資格的外籍法官也可以應聘」,及《澳門基本法》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的規定。因此,澳門的「一國兩制」實踐,無論是全面宏觀還是各個具體領域,包括司法機關的範疇,都是「原汁原味」的,沒有走樣。

實際上,司法權是國家主權的延伸,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門機關是法院和檢察院。一國司法機關對涉及本國的犯罪案件追訴、審判、執行刑罰都是國家內部行為,其他國家或是國際組織都無權也難以加以干涉。在舊中國,一些城市被外國殖民者佔領,並在租界區設立外國的法院,實施外國的司法管轄權,由洋法官對中國籍的人犯進行審判,這也是「治外法權」的一種表現,是對我國的國家主權的侵犯。在新中國成立後,這種情況一去不復返了。

正因為司法權是國家主權之一,在西方被視為「三權分立」中的一權,因而基本上不允許外籍法官的存在。即使是自詡為「人權民主大國」的美國,也立法規定,禁止外國公民出任其法官。只是在處理涉及到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及國際刑事司法衝突的案件時,聘請熟悉該領域的外籍法律界人士作顧問,但沒有審判權,只是提供諮詢意見,司法機關可以全盤或部分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但《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都明文規定,「符合資格的外籍法官也可以應聘」,這是實行「一國兩制」的需要,這是屬於「戰略」層級的;而在「戰術」層級上,也同樣需要葡籍的司法官,這是尊重為歷史及尊重現實的需要。一方面,在歷史上,葡國逐步佔領澳門後,對澳門實施葡式法律管治,因而將葡國的整套法律體系,包括司法制度,都照搬來澳門。因而澳門的法律體系,是跟隨葡國的歐陸法系亦即成文法,與香港跟隨英國是海洋法系亦即不成文法,將成鮮明對比。《澳門基本法》和《中葡聯合聲明》都規定,保留現行法律五十年不變,(但《澳門基本法》也規定,原有法律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如認為與基本法抵觸的,不得採用為澳門特區的法律),葡文也是官方語言,這就需要葡籍的司法官,他們對於「葡式」的事物有更深刻的認識。

另一方面,澳門特區有逾萬名葡裔居民。雖然他們中絕大多數人以粵語為社交語言,其中一些人還能操流利的普通話,及書寫通暢的中文,但「骨子裡」還是認同自己是葡人。另外,也有若干真正的葡人留下來,參與特區的建設。再加上還有不少葡語國家的公民在澳門工作、學習、居留,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也需要有葡籍司法官。

當然,葡籍司法官在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服務,就必須效忠當地,不能「雙重效忠」。因此《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的法官、檢察官,包括由外籍者出任的在內,都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而由外籍人士出任的終審法院法官,還必須在此基礎上,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中葡聯合聲明》,還是《澳門基本法》,雖然有白紙黑字地寫下「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但在檢察官的任用方面,是沒有這樣的表述的。因此,澳門特區的檢察機關也聘用了一定比例數量的葡籍檢察官,是在「主動地」做事,並非是執行法律的規定。前段時間有葡藉檢察官流失而因為一時未能及時聘請填補空缺時,有本地葡裔居民社團表達擔憂。這種心情當然可以理解,但並沒有抵觸法律。當然,檢察院後來還是加快甄選進度,並按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填補空缺。《司法組織綱要法》修訂後增設主任檢察官,檢察院將五位檢察官晉升為主任檢察官,就「不忘」其中要有一位是葡國的司法官。則足可證明澳門特區及其司法機關的誠意。

不過,「華洋」司法官「混雜」,可能會形成法律衝突,或在運用自由心證時產生不同的理解。這當然是西方與東方的「價值觀」存在著差異而做成。當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葡國針對其中有未來澳門特區擁有終審權的規定,決定將原由葡國里斯本高等法院對澳門地區行使的終審權,「不放」給澳門地區,並成立高等法院,以利於與回歸後的澳門特區司法制度「無縫銜接」。而在劉果、楊玉良事件中,中葡雙方產生激烈爭論,筆者也參與了筆戰。原本是葡國「憲法學」和人權專家的澳門高等法院院長,就拋出一個理論,直指在兇殺案中,加害人與被害人享有同等的人權。這讓第一次聽到這種觀點的中方人員,還有被捲入這場爭論的筆者,都感到驚訝。

在目前仍然肆虐中的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中,這種東西方價值觀差異更是被凸顯了出來。為何東亞地區的幾個國家和地區的疫情管控得較好,而歐美國家的疫情卻是一發不可收拾?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東亞各國各地區的人們信奉儒家文化,服從集體領導,對「封城」等極端措施的怨言不多;而歐美國家的人民卻是奉尚自由,盛行個人主義,人權高於一切,因而對「封城」以至強制戴口罩,不適應以至是反感,甚至上街遊行抗議。

正因為如此,香港特區的洋法官在審理有關侮辱國旗等的案件時,多以「言論自由」為由予以輕判,甚至判決無罪,而毫不考慮國家主權及專嚴等社會政治因素,是「本本主義」,及單純專業主義作祟。而在澳門特區,因為司法機關的華籍司法官較多,而且愛國愛澳意識強烈,就基本沒有發生這種現象,反而能夠既嚴格依法審判,又注意社會效益。就以蘇嘉豪的案件為例,本來檢察院起訴的「加重違令」罪名,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初級法院是「照單全收」的話,可能會判處三個月以上的徒刑。這就將要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褫奪蘇嘉豪的立法會議員資格。倘此,就是「製造烈士」,蘇嘉豪就像「出籠的鳥」,巡迴全世界地「控訴」澳門特區。因此,初級法院臨時改判以較低刑期的「非法集會罪」,既讓蘇嘉豪得到應有的懲處(實際上,他在被判刑後,「乖」多了),又不至於剝奪他的立法會議員。就像如來佛將孫悟空收歸在手掌一樣,孫悟空可以在如來佛的手掌中翻筋斗,甚至撒泡尿,但就不能發揮其一個筋斗十萬八千里的本事,跳出如來佛的手掌。

相信,如果是由葡籍法官來審理該案,是難以有此政治智慧的,只會「照本宣科」地進行審判。由此,無論是各級法院,還是檢察院,在分發案件時,都不宜將政治敏感度較高的案件,分發給葡藉司法官處理。最好安排,是葡藉司法官集中處理葡籍以及外籍人士的案件,當然其中有些案件還是涉及到敏感的政治問題,也宜分發給中國公民的司法官。尤其是適用於《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因為關乎國家主權及尊嚴,而且其中的盜竊國家機密罪,其罪證涉及到國家機密,就更不宜有葡籍司法官參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