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愛澳人士更應注意避免「雙重效忠」

  日前筆者在《外交部公署宜發揮優勢為國家多作貢獻》一文,提出宜在對外國駐澳門榮譽領事館進行管理的工作中,注意防範「雙重效忠」的現象,勸說擔任國家政治公職者如政協委員等,不要擔任外國的榮譽領事。
  其實,這是舊話重說。幾年前筆者就提出這個問題,但卻遭到「利益相關者」的反彈,批評筆者「破壞建制派團結」,事態還被提到不低的層次。
  而就在此前不久,全澳的建制派人士,都在批評澳門立法會某議員參加葡國議員選舉,是「雙重效忠」。而與之比照,作為中國國家政治公職的據位人,出任帶有當事國家的主權性質的駐澳門榮譽領事,同樣也存在著「雙重效忠」的問題。
  當年筆者批評某立法會議員時指出,其參選以至可能當選葡國國會議員,與其澳門立法議員職務存在著「多重牴觸」,其中包括葡國國會曾通過決議支持越南在南中國海主權爭議上的立場,並曾邀請西藏流亡精神領袖訪問葡國。屆時其倘是以其「葡國公民」的身份,執行葡國國會的決議,卻就在中國澳門特區境內,變成了「反華」人士,違反中國澳門特區的相關法例,尤其是《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法》。而與之對比,某些中國內地政治公職的據位人,倘其所擔任榮譽領事的國家,與中國發生政治糾紛,將如何表態?
  同樣道理,那些中國政治公職的據位人,倘是具有雙重國籍尤其是美國、澳洲、英國的國籍,在目前其與中國的政治扞格中,應如何表態?站在哪一邊? 因為入籍美國,是必須宣誓效忠美利堅合眾國的。如果站在中國一邊,按照美國法律就是干犯了「叛國罪」。反之亦然。
  榮譽領事,按照「百度」的詮釋,就是某國合法公民保留原有國籍,但是以準外交官的身份為另一個國家服務。對於不少小的國家而言,在外國開設領事館派駐職業領事是一件開銷頗大的事情,因此他們便會選擇委任當地的一些傑出同時與這些國家又有生意或者其它來往的人士擔任榮譽領事。由其擔負領事簽發簽證的職責,以及在這個國家元首到訪當地時負責接待以及相應的一切花銷。雖然榮譽領事是一件費時費力又費錢的事情,可是的確好處也不少,除了虛名以外,榮譽領事作為外交人員,還享有不少額外的好處,比如出入境時外交人員通道的優待,以及徵稅時享受針對外交人員的免稅優惠。
  另據梁寶山著,世界知識出版社出版的《實用領事知識》一書介紹,名譽領事制度是泛指各國委派或接受名譽領事的制度。亦稱名譽領事官員制度。在國際上,名譽領事制度遵循國際習慣法的原則,由各國任意選用。各國可自由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譽領事。榮譽領事制度出現後,早期從居留在外國的本國商人中推選領事的做法被一些國家沿襲下來,發展成由本國駐外使領館從駐在國居民中推薦(或委任)、經本國元首或政府委任(或認可)、授權執行一定領事職務的名譽領事制度,作爲職業領事制度的補充。各國依照本國的法律規章或雙邊條約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委派或接受名譽領事。.由于名譽領事可以兼職爲個人利益從事任何專業或商業活動,「國際聯盟國際法編纂專家委員會」曾以名譽領事把大部分時間忙于私人事務、在不公平基礎上與其他商人競爭、不能盡心盡力地爲派遣國國民提供保護等理由建議取消這一制度。許多國家不承認名譽領事制度。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則對名譽領事官員及以名譽領事官員爲館長的領館的便利、特權與豁免做了系統規定,幷明確規定名譽領事官員制度由各國任意選用,各國可自由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譽領事官員。但有的國家既不接受也不委派名譽領事。
  現代國際法承認,名譽領事可執行與職業領事同樣的職務。按照中國簽署並在中國及其港澳特區適用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第三章《對於名譽領事官員及以此等官員為館長之領館所適用之辦法》規定,凡是正式領事及其領事館所享有的特權,如國旗與國徽之使用,領館館舍不得侵犯,領館館舍免税,領館檔案及文件不得侵犯,行動自由,通訊自由,遇有領館轄區內有派遣國國民受逮捕或監禁或羈押候審、有權探訪受監禁、羈押或拘禁之派遣國國民,人身不得侵犯,逮捕、羈押或訴究之通知,管轄之豁免,免除工作證,免稅,免納關稅及免受查驗,免除個人勞務及捐獻,刑事訴訟等。
  因此可以說,榮譽領事往往比正式領事還要「風光」。因為正式領事必須是派遣國的公民,而榮譽領事則無須如此,接受國的公民也可以擔任,亦即不受國籍嚴格限制,而且還享有特權。有人說,榮譽領事可以從頒發簽證甚至是售賣護照中獲利,其實這與出任榮譽領事者本身就擁有億萬家財相比,「濕濕碎」矣。可以享受上述種種特權,才是「勁揪」,比其中一些人所擔任的政協委員要「威水」得多。因為即使是擔任政協委員等政治公職者,在觸犯法律時還需受到刑事追究,如香港就曾有過這樣的實例,而榮譽領事則高掛「免刑牌」。這就有可能會被某些人利用來「鑽空子」。
  澳門就曾有人鑽空子。比如筆者曾向外交部反映的,有某位省級政協委員據位人聲稱自己是當時與台灣當局有「外交關係」的岡比亞的「榮譽領事」,並私自設立「榮譽領事館」,從事該國護照的推銷活動。而在回歸前更離譜,由於當時澳門的外交事務是由葡國外交部管理,因而一些葡國的前殖民地國家紛紛在澳門委任榮譽領事。其中某些國家當時是與台灣當局有「邦交」的,如幾內亞比紹,也在澳門設立「榮譽領事館」。該國的總統韋而立在訪問台灣,與李登輝共同發表「繼續支持『中華民國』恢復聯合國國席位」的聯合聲明後,來澳門訪問。當時筆者就以《製造「兩個中國」的韋而立來澳門幹什麼?》為題予以抨擊。但這位「榮譽領事」於同一天在一份「權威」日報的頭版刊登全版廣告,歡迎其到訪澳門,引發政治震撼。
  現在按照規定,第三國的榮譽領事必須經由中國外交部批准,並由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公署進行管理。實際上,不久前又有一位全國政協委員的據位人,獲得外交部批准出任某個剛與中國建交不久的國家的駐澳榮譽領事。這本來是「一國兩制」的優越性,也有利於澳門特區與世界各國的交流。但尷尬的是,某些國家在兩國關係上,或在國際事務上,是與中國政府的政治立場有衝突的。比如,容許達賴喇嘛訪問該國,某些國家批評中國的「人權」狀況,或在南海問題上與中國的國家利益發生衝突等。當中國政府對這些國家提出批評時,擔任其駐澳榮譽領事的內地和澳門特區的政治公職的據位人,究竟是與中國政府保持一致,還是與任命其為榮譽領事的國家「同一口徑」?這是需要釐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