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消費優惠計劃 登記使用期七個月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電子消費優惠計劃》行政法規草案。根據行政長官批示,《電子消費優惠計劃》的登記期為5月7日至12月10日,優惠獲取期為5月24日至12月13日,使用期為6月1日至12月31日。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落實「2021保就業、穩經濟、顧民生」計劃,特區政府在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參照去年消費補貼計劃的模式,結合目前本澳電子移動支付平台的發展情況,以「政府補貼、消費立減、全民受惠」為原則,推出《電子消費優惠計劃》。
  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受惠對象。電子消費優惠的受益人為於登記期間內持有有效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澳門居民。每名受益人獲發澳門元三千元的消費扣減額度(即「立減額度」),可作為百分之二十五的消費支付扣減,並獲發澳門元五千元的消費補貼(即「啟動金」)。
  二、獲取電子消費優惠的工具。受益人須在登記期間內,指定以移動支付工具或去年消費補貼計劃的電子載體(即「消費卡」),獲取及使用電子消費優惠。
  三、使用規則。消費扣減額度與消費補貼須同時使用,並先以消費扣減額度作支付扣減,餘款以消費補貼支付。消費補貼的每日使用上限為澳門元三百元,支付扣帳過程全自動化。
  在五千元消費補貼用罄後,可注入個人款項,尚餘的消費扣減額度不再受消費補貼每日使用金額上限的限制。如屬以消費卡獲取電子消費優惠,則消費補貼金額用至等於或少於澳門元十元時,便可注入個人款項。
  四、法規亦訂定計劃的禁用範圍。此外,不法使用電子消費優惠將被終止使用,須返還不法使用的款項,及須負倘有的法律責任。如商業場所以不法方式收取消費補貼、作出誤導價格資訊或不合理抬價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可停止所屬商業企業主全部或部分商業場所在指定期間內收取電子消費優惠,並將相關資訊公佈於網頁。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