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駐港機構的架構配置及職數編制

  由於民進黨當局拒絕承認「九二共識」,其駐香港機構人員又未能按照「錢七條」的規定,對遵循「一個中國」原則作出承諾,因而不但是其新任處長盧長水迄今無法履任,而且就連已經在香港任職的派駐人員,其工作證期限到期時也未能獲得續期,而只能是收拾行李返回台北。台灣當局陸委會前日證實,其駐港機構僅剩八名駐港人員,且工作證將在今年底全數到期。但辦事處還有五十五名港籍雇員,也都啟動代理機制。
  台灣當局駐港機構的相關法條,有兩個層次。其中一個層次,就是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前日在「立法院」答詢時提到的二零一一年香港特區政府與台灣陸委會有關台港互設辦事機構時所簽訂的基礎文件,但內容沒有公開。另一個層次,則是台灣當局的內部法規《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這是台灣當局規範其駐港機構的職能架構及人員編制的行政命令。
  按照該「組織規程」規定,當時對外稱「香港中華旅行社」,二零一一年改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內部稱謂為「香港事務局」的駐港機構,下設五個組,包括有服務組(專司辦理旅行證件服務等項工作,涵蓋中華旅行社、華僑旅運社、華光旅運社的主要業務,由「外交部」派員主持)、商務組(專司貿易投資工作,涵蓋遠東貿易中心駐香港辦事處、臺北貿易中心的全部業務,由「經濟部」派員主持)、新聞組(專司新聞文化交流工作,涵蓋光華新聞文化中心、中國文化協會的全部業務,由「新聞局」——「新聞局」裁撤後,改由「文化部」派員主持)、聯絡組(專司學術、教育等交流聯繫事項,涵蓋陸委會、「教育部」駐港代表的業務,由陸委會派員主持)、綜合組(專司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等,涵蓋中華旅行社的部分業務,由陸委會派員主持)等。
  雖然「香港事務局」下屬各組仍然是由臺北各機關派員主持,並接受所屬機關的業務指導,但由於「九七」後香港事務由已由「外交部」移交陸委會統籌指揮,故各機關派駐人員應徵得陸委會同意後才能赴任,並由香港事務局直接指揮、監督及考核。不過,其對外稱謂仍採用「中華旅行社」的名稱(二零一一年改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但有個別機構合併,如華僑旅運社及華光旅運社等,而各組稱謂只是對內使用。同樣,香港事務局也不在香港掛牌,只是對內名稱。
  該「組織規程」又規定,香港事務局設局長一人,職掌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爲十三職等,由陸委會派員出任。而在《陸委會組織條例》(現已新立《陸委會組織法》)中,陸委會副主委爲十四職等,包括港澳蒙藏處處長在內的各處處長爲十二職等(按:台灣當局部會中的處,與大陸部委中的司局相對應;科則與處相對應),故香港事務局局長比港澳蒙藏處處長高一級,相當於大陸的「部長助理」。香港事務局設副局長一或二人,襄理局務,十二職等,與陸委會港澳蒙藏處處長同級,由陸委會派員出任。組長五人,十一職等,相當於副處。
  按照《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及附錄《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編製表》的規定,香港事務局內設五個組,分別掌理下列事務,並由台灣相關部會派員參與工作:
  一、服務組。掌理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服務組由「外交部」派駐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內政部」移民署派駐副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專員一人,組員一人;合計十六人。
  二、商務組。掌理關於經貿、投資及商業往來等事項。商務組由「經濟部」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僱員四人,合計十人。
  三、新聞組:掌理關於新聞發佈、文化交流及資訊服務等事項。新聞組由「行政院新聞局」(「新聞局」裁撤後為「文化部」)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5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組員一人,僱員六人,合計十四人。
  四、聯絡組:掌理關於學術、教育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服務等事項。聯絡組由陸委會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二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專員一人,組員二人,僱員六人,合計十人。
  五、綜合組:掌理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綜合組由陸委會派駐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秘書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專員一人,組員一人,僱員六人,合計十三人。
  另外,台灣「教育部」派秘書一人(得列簡任(派)第十職等),在聯絡組辦公。
  據徐榮松所著的《「九七」後台灣駐港澳機構的定位與調整》—書所載,「九七」前臺北各相關部會執行派駐港澳人員任務的具體部門,在「外交部」是亞東太平洋司,「經濟部」是國貿局第四組,「內政部」是警政署境管局(現為移民署),「教育部」是高教司,「僑委會」是第一處亞太科,「新聞局」是國際新聞處(「新聞局」裁撤後,國際新聞處改歸「外交部」,但香港澳門回歸後,基於•兩地不再由外國管治,因而改由「文化部」管理)。另外,曾稱爲「李復中小組」的「港澳復中協調會議」,則隸屬於陸委會。
  整個香港事務局的人員編制,爲六十九至七十人。除前述人員已列的職等之外,組長爲簡任(派)第十一職等,與陸委會的副處長平級。副組長爲簡任(派)第十職等,與陸委會的專門委員平級。
  「組織章程」又規定,香港事務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陸委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局務。上述局長、副局長、組長、副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均由臺北派來,均適用於《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的規定。而二十八名僱員則在當地僱用。在香港事務局工作的本地僱員,按《港澳關係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如其受聘僱達相當期間的,其入境、居留、就業的規定,均比照台灣地區人民辦理;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赴台時,亦同。而對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的認定辦法,則由主管機關陸委會撰訂《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佈之。
  而《港澳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所指的「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是指在臺北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作,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工作達三年以上仍在職或已離職但未滿二年。二、工作達十年以上且離職未滿五年。而香港或澳門居民在《港澳關係條例》施行之前,受聘僱於臺北當局派駐香港或澳門機構服務的年資,得併上述年資計算。上述所定年資的計算,得累計非因機構主動解除聘僱關係之中斷前年資,但中斷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發自長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