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負面清單實行不具參選資格法制化

  雖然是偶然巧合,但仍有必然因素。昨日,就在行政長官賀一誠作出批示,宣布終止實施「即時預防狀態」的同時,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也宣布,已經按照選民登記地址,為所有選民分配了指定的投票地點,並於昨日起陸續向選民郵寄投票通知書,讓選民知悉其所屬的投票站。這就顯示,澳門特區打贏了抵禦「德爾塔」變異株入侵澳門社區這一仗。不但是極大程度地維護了澳門居民和遊客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而且也保障了第七屆立法會選舉能夠按照預定的時程,安全及平安地進行,更有利於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保證澳門特區的立法機關掌握在愛國者的手中,更好地實踐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澳人治澳」。
  經過連續三日三夜的全民核酸檢測,並隨後實施補強檢測措施,尤其是對重點區域的管控,有力並有效地堵截阻止了「德爾塔」變異株混入澳門社區,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可以算是「澳門沒有發生本地區病例」的「金缽」沒有被打破,保住了來得不易的勝利成果。行政長官實事求是地根據事態發展作出行政批示,於昨晚十時終止《民防法律制度》第八條(三)項的「即時預防狀態」。這意味著在「即時預防狀態」下,由民防機構實施的系列特別措施不再適用,回復繼續由應變協調中心依法繼續採取各項措施。與之相適應,澳珠聯防聯控機制宣布,粵澳通關從昨日清晨六時起,放寬至持四十八小時內核檢陰性證明。但由於珠海方面對澳門兩名確診居民曾經活動過的香洲區拱北街道封控區域的當地居民,進行三次核酸檢測全屬陰性,因而宣布,將從今日清晨六時起,將該區域調整為警戒區域,實行居住點和工作點一線,非必要不離開的管理措施。而在澳門方面,倘對「紅碼區」和「黃碼區」的居民在按規定進行多次核酸檢測都是陰性的話,也將具有進一步放寬通關檢疫要求的條件,恢復實行核檢陰性證明七天有效,亦即無論是通關還是澳門社會生活生產秩序,都恢復「常態化」的防疫制度措施。
  但仍不能鬆懈輕怠。昨日衛生局就發出指引,各公共部門及自治機構(包括自治基金)應取消或暫停舉辦所有外訪活動及可引致人群聚集的活動。澳門基金會也要求所有受資助者由即日起,暫停所有由澳基會資助,於澳門特區以內及以外舉行的互訪交流、表演及聯誼/康樂活動,直至另行通知。檢察院也發出新聞稿,宣布已經依法立案偵查警方移交的有人涉嫌在網絡上發佈新型冠狀病毒防疫人員在本澳染疫的虛假資訊的案件,並對該嫌犯採取定期報到等系列強制措施,這對在「常態化」抗疫防疫下維護健康的社會輿論環境,將能發揮震懾作用。
  筆者昨日提出進一步夯實愛國者治澳原則的法律基礎,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對不符參選資格增加新的內容,如涉嫌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顛覆國家政權、鼓吹分裂國土,以及破壞民主選舉等,增列進去,務必將任何反中亂澳分子和披着愛國者外衣的「潛伏者」「偽裝者」一一剔除出去,以確保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者的手中,有不少讀者朋友回饋意見表達贊成。他們皆認為,適宜根據這次「DQ」某些人士的實踐,尤其是澳門警方應選管會的要求偵查到的證據,及各界人士自行透過各種方式搜集到的資料,梳理歸納為不符參選資格的內容,並予以法制化。另一方面,《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舉的「七宗罪」,亦即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所規範禁止的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區進行政治活動、澳門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行為,無論是否已經法院判決定讞,都應被視為「消極條件」,列入參選資格的「負面清單」,並在選舉法律制度中明確列明。
  另外,對破壞民主選舉犯行的「附加刑」,也應從現行的《立法會選舉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因實施選舉犯罪而科處的刑罰,得加上中止行使政治權利兩年至十年的附加刑」,修訂為終身剝奪其不得作爲立法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行政長官選舉中的投票人和候選人的權利。
  實際上,選舉犯罪的行為是屬於破壞民主選舉的行為,犯行者本身就缺乏對民主選舉的敬畏及尊重,因而不應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屬於選舉犯罪的行為,在選舉程序組織方面的犯罪,包括有:無被選資格者的參選,重複參選,關于提名委員會的脅迫及欺詐手段,關于指定投票人的脅迫及欺詐手段,對候選人的脅迫及欺詐手段,使選票不能到達目的地。在競選活動的犯罪,包括:違反中立及公正無私義務,姓名、名稱、簡稱或標志的不當使用,侵犯集會和示威的自由,對競選宣傳品的毀損,使函件不能致達收件人,在選舉日的宣傳尤其是在投票站或其一百公尺範圍內進行宣傳,誣告;在投票及核算的犯罪,包括:出于欺詐而冒充已登記的選民作投票,重複投票,投票保密的違反(在投票站或其一百公尺範圍內,以脅迫或仕何性質的手段,又或利用本身對選民的權勢,使投票人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接納或拒絕投票權限的濫用,濫用執法權力妨礙投票,濫用職能,有關職業上的脅迫,賄選……,等等。
  為落實習近平主席倡議的「愛國者治港」要求,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是香港負責審查並確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和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的機構,委員會的成員由香港政府主要官員擔任。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和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都要先經過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審核,再上交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撰寫審查意見書,最後交由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候選人是否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不受司法覆核。為此,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委任政務司司長李家超為香港特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主席;委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為官守成員;委任梁愛詩、范徐麗泰、劉遵義教授為非官守成員。
  澳門特區此次審查參選人的資格,認定部分人不符參選資格,並在上訴程序中經終審法院審理確認,終審法院在判詞中也確定選管會具有篩選參選人資格的行政權力。但這可能是「最低要求」,為了進一步強化參選人資格審查篩選的法制化建設,有必要參考香港特區的做法,成立資格審查委員會,這就使得相關「DQ」決定的公信力及權威性更強,完全無懈可擊。因此,日後在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時,也應一併考慮此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