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民聯會」「新澳門學社」是必須也是必然

  據香港媒體報導,香港警方國安處本月二十五日上午到「香港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的辦公室送交國安處信件,稱根據《香港國安法》,要求「支聯會」交出資料,多名常委都收到相關信件。據消息稱,警方認爲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於「外國代理人」,因此發信給該組織十名董事及幹事,包括何俊仁、鄒幸彤和李卓人等。要求提交的資料包括成立以來在港職員及成員的個人資料,二零一四年起至今的會議紀錄、收入支出細節,以及這段時間「支聯會」涉及若干組織,包括「華人民主書院」、「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以及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私人助理馬克•西蒙的活動資料。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組織或臺灣政治組織或外國的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數據。而據說,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國安法》之後,「支聯會」七位常委宣布請辭,並在七月底前遺散所有職員。八月二十三日,「支聯會」開會通過決議,解散「支聯會」,但有關決議仍需待會員大會通過。
  另外,為反對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而成立,但卻始終沒有註冊為公司或社團的「民間人權陣線」,在「反修例」期間,幾乎所有的街頭示威遊行活動都是由其發起及組織,並也幾乎都演變為暴力行動,甚至衝擊香港中聯辦等中央機關,及佔領破壞作為香港特區管治機關之一的立法會。在《香港國安法》頒布並生效後,其多名頭目被拘捕以至判刑,也有多個成員和團體陸續退出。今年三月五日,新加坡《聯合早報》引述消息人士稱,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曾資助「民陣」舉辦「反修例」運動,被香港當局調查。一旦屬實,「民陣」將違反《國安法》,或被港府取締。四月二十七日,「民陣」接獲警方信件,信中直指有跡象顯示「民陣」涉嫌違反《社團條例》的規定。警方要求「民陣」交代多項資料,包括未有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是否負責營運「民陣」的社交網站專頁、「民陣」由二零零六年九月至今舉辦過的集會及遊行日期和地點、「民陣」成立以來收入來源、開支及用作接收任何資金、款項的銀行戶口帳號。警方亦要求「民陣」交代在二零一九年曾與其他團體聯署「停止酷刑,尊重人權」聲明,敦促聯合國改善中港人權之目的及原因。五月十一日,警務處處長鄧炳強表示因「民陣」未按要求提供資料,警務處正與律政司研究執法行動的可行性。八月十三日,新任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接受《大公報》專訪說,「民陣」自成立以來,一直未有註冊為公司,亦未有按法例向警務處牌照科註冊為合法社團,近年組織一系列大型非法遊行集會,可能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警方已搜集證據,隨時對違法組織採取行動,又不排除繼續調查檢控主要骨幹。當天,「民陣」開會決定自行解散,並於十五日正式對外公布。
  這些「反中亂港」團體紛紛宣布解散,其參與成員也紛紛「跳船」宣布退出,有政治評論員分析表示,這是為了搶在香港警方宣布予以取締之前,逃避法律追究責任。實際上,就有一些政治評論員表示,如果當局宣布取締這些團體,其主要人員可能會在《香港國安法》之下被追究刑事責任。警方會視乎他們參與的程度,是組織策劃者或是協助教唆者,按不同程度的罪責提出檢控。如果自行解散,執法機構可能會對其組成人員既往不咎。但也有人表示,就算某些人「跳船」退出,他們在參加這些團體活動時所犯下的罪行都不會一筆勾銷,會被追究刑責。
  而「香港勵志總會」等愛國組織,參加到灣仔警察總部請願,要求警方國安處調查「支聯會」過去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活動和言論,並要求國安處取締「支聯會」。組織發言人邱志輝表示,「支聯會」多年來所提出的綱領涉顛覆國家政權,又多次組織及煽動群眾參與非法集結,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要求國安處跟進。雖然已經有多個「支聯會」會員退會自保或辭任常委,上月亦遣散全部職員,但基本上是名存實亡,警方應把握時機採取行動。愛國組織「香港政研會」則要求國安處徹查「支聯會」是否涉及洗黑錢,並要求立即取締「支聯會」。
  澳門也同樣有著類似同樣性質的團體,每年定期進行抵觸國家憲法,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擔當外部勢力對中國內地進行「顏色革命」的橋頭堡的角色的非法活動。而且也是沒有進行社團登記註冊,因而是非法團體,特區政府應當也必須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取締。
  其中又以「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為甚,其性質及活動軌跡與香港「支聯會」基本相同。因此,今年澳門警方在回覆「民聯會」的集會預告的批示中指出,「民聯會」歷年舉辦的定期集會,宣傳內容均挑戰中央政府權威,明顯帶有挑釁性質和誹謗成份,違反《刑法典》規定的公開詆譭罪、煽動以暴力變更已確立制度等。而今次預告的集會目的,具有相同的違法性質。警方因而宣布,不容許「民聯會」舉行集會,認為集會違反《刑法典》多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典的善意原則,團體亦無法確保集會的防疫要求。
  「民聯會」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在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後,予以駁回。終審法院的判決書指出,當言論自由、集會和示威權的行使已經產生了挑釁性的言論,又或者公開發表、展示單純攻擊性或詆毀性的言語等是不可接受,否則就是容許作出無限制的侵害行為。
  但是,「民聯會」的網頁,至今卻仍然張貼著已經被澳門警方和終審法院確認為違法的歷年集會活動的圖文資料。亦即雖然被禁止在社會上進行實體的違法活動,但卻仍然在互聯網上進行虛擬的違法活動宣傳。
  而與「民聯會」是「孖生兄弟」的「新澳門學社」,則是以另一種形式進行「不擁護」《澳門基本法》,「不效忠」澳門特區的活動。其中二零零七年發表的《民主政制發展方案》,主張最終達致「雙普選」及設立分區直選的市政議會,抵觸《澳門基本法》關於「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及「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規定。其主要成員還發起過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所謂「民間公投」,並要將之與「自決」捆綁起來。「新澳門學社」還向聯合國遞交「澳門民間人權報告」。而該團體製作的《愛瞞日報》,也經常轉載甚至是原創的違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圖文資料。
  因此,澳門特區有關執法機構,有必要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及系列相關法律的規定,取締這兩個「反中亂澳」團體。何況,這兩個團體並沒有註冊,因而就是「黑組織」,更沒有權利公開地進行政治活動。單是這個理由,就可以予以取諦。